半年多前,女兒第一次放“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我跟女兒說:“好像一首英文老歌Reality。”所以,最近看到吳宗憲也說了相同的話,就稍微關注了這新聞後續發展。
結果,最新發展相像的歌多達三首,除了副歌有幾句像“Reality”,在主歌還像了“自由が丘”與“主祢是我們的太陽”,相較起來,這兩首旋律似乎像的更多。
比較疑惑的是整個團隊沒有人意識到這個可能的爭議嗎?
對“抄襲”的認定,許多人都想的是“故意”,而創作者也是以“故意”的概念在主張,應該他們根本沒聽過這三首歌,那何來“故意抄襲”呢?
但這侵權的行為,並不是只有“故意”、“抄襲”才成立,仍有因“過失”而侵權的責任。
智財權上對“過失”的觀點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意思是後進者,必須主動的去瞭解自己的創作是否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所以,即使非“故意”,但事實是相似,那仍屬“過失”。
著作權沒找到這事,但有判例針對廣告商與業主主張事先不知所合作的創作者侵權乙案,判決是廣告商與業主有“過失”,而有連帶責任。不知道這概念延伸,對主唱盧廣仲是否有關聯,因為他亦是疑似侵權下的受益者。
這一點就要問著作權法相關的專家了。
所以,整個與創作、創新有關的法律,為了保障已有的創作者,對後進者的態度是比較嚴格的,你要有“創新”,那你要先了解已有的創作有哪些!就算沒有“故意”,也是有“過失”的責任。
當然這事是“不告不理”,所以最後也不會有什麼結果。即使告了,業界人士似乎大多覺得告不成。最後,就也只是個“奇聞軼事”罷了。
但的確金曲獎頒給了這樣的一首歌是“年度最佳歌曲”,我也覺得是會有些爭議。
創作歌手黃明志的妙喻不錯:「就好像,我不反對整形,也不討厭整形,甚至覺得有些整形的女生很漂亮。但如果她去參加環球小姐,還拿到了冠軍。那就免不了會有人出來說話了…我覺得這可能是憲哥想表達的吧。」
對這事的想法寫了多些,“創新”要發展,不能只是有“創意”,對法律、既有資訊都必須要有高度的了解,雖然如此會提高了“創新”的門檻,但這世界不就是如此運作的嗎?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制處 1. 近來我們接獲民眾陳情,永康區出現許多在路上隨機請求路人幫忙填寫問卷,民眾同意後就被帶到店面並以疲勞推銷的方式兜售商品,民眾購買後驚覺事態不對想要退貨,就被告知在實體店面消費不算訪問交易,不得主張七天猶豫期。法制處長指出在這種情形下仍就可以成立訪問交易,民眾得主張退貨,我請法制處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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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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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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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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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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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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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後續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 KKBOX 獨家上架、免費收聽的 報導者 The Reporter PODCAST節目「On the Ground 路邊攤計畫」,是由KKBOX提出向報導者提出邀約因而進行的企劃,概念來自於記者外出採訪時,將麥克風擺在桌上收音就隨時能開啟工作模式,以追蹤報導者過往製作過的專題為主軸,追蹤新聞後續與人物現況,透過採訪者與受訪者的侃侃而談,將新聞現場投放進閱聽人的耳朵裡,風景就如同擺路邊攤般的機動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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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經理藍婉甄在幕後專輯提到,第一場到台東採訪布拉瑞揚舞團時行程比較浮動,會有看排演以及跟著受訪者到處跑的動態行程,跟一般錄音室的錄音方式不同,因此出發前有些不安,不知道是否能有比較好的錄音品質。但其實過程中採集到很多受訪者生活中會遇到的人所產生的聲音,像是玩甩炮之類的嬉鬧聲,受訪者說話時,背景也會自然記錄下山林裡的風吹鳥鳴,這些不在預期中的火花,反而都成了這個 PODCAST 節目裡,最動人的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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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企劃有趣的地方是,並非只有錄音的紀錄,還有攝影記者林彥廷在現場留下的動人影像,以及副總編輯劉致昕的溫暖文字,都讓這個企劃的層次立體而豐富了起來。林彥廷說,一般攝影記者最害怕的採訪地點有兩個,一個是辦公室、一個是咖啡廳,因為這樣的場景很難有比較生動的畫面,副總編劉致昕本來還擔心時間不知道會不會不夠用,但林彥廷反而很興奮,覺得「哇塞!居然有三天可以在台東拍!」,後來他帶回來三千多張照片,精選出50張給媒體使用。劉致昕除了貢獻文字外,也讓自己的聲音正式「出道」,這幾則故事裡的說書聲調溫暖,即便故事內容有那麼一些沈重,透過他的聲音,也能將波動的心情,熨燙成一折寧靜的海平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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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電子媒體或平面媒體採訪,多半都是錄下影像、聲音,回去再由記者以各自的文字品味與想法進行編輯撰寫,但這個路邊攤計畫像是隨手錄下台灣民間最野性的呼喊,更是一部廣播紀錄片,將社會各種小人物的日常,透過最不干涉的方式原汁原味地傳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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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致昕説,「你多多在家、好好照顧自己,我們給你《On the Ground路邊攤計畫》,讓KKBOX跟報導者帶你去旅行。」
這個端午連假就讓我們好好宅在家,好好跟自己對話,無聊的話就聽聽別人的故事。我在布拉瑞揚練舞的踢踏聲裡聽見山林,在跩姬寶貝豪邁的笑聲裡乘坐雲霄飛車;也在一群國中生用拳擊金牌證明自己的故事裡獲得勇氣,在死亡咖啡館的桌遊裡,學習樂齡族面對生命的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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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開下面這個連結,讓「On the Ground 路邊攤計畫」帶你去生猛的採訪現場,聽見台灣的百味人聲。
https://kkbox.onelink.me/SWCv/Designsurf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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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 / 報導者/ 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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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
1. 近來我們接獲民眾陳情,永康區出現許多在路上隨機請求路人幫忙填寫問卷,民眾同意後就被帶到店面並以疲勞推銷的方式兜售商品,民眾購買後驚覺事態不對想要退貨,就被告知在實體店面消費不算訪問交易,不得主張七天猶豫期。法制處長指出在這種情形下仍就可以成立訪問交易,民眾得主張退貨,我請法制處應主動出擊,透過宣導或稽查的方式,讓民眾了解自身可以主張的權利,不要被動等待民眾來申訴才處理。
2. 在2018年出現數起充氣式遊具出現危險的新聞,後續中央有訂定「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要求業者必須備查,這些新的法規訂定後,法制處應該作好橫向聯繫,告知有關局處應按照法規執行業務,不要等到有孩子真的受傷才想起來其實中央有法令,造成民眾的身體健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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