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張保單打造退休健康防護網】
壽險業者指出,處於工作階段的年輕朋友或三明治族群,在辛勤工作的同時,要小心過度疲勞可能引起的疾病或意外事故,可以投保「重大傷病險」並搭配「多次給付型癌症險」附約;若有高齡醫療保障需求,可選擇高齡加倍醫療保障的「終身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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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在 辦公室日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舊同事打嚟問:「有冇freelance介紹?」
「咩freelance?你做headhunt,我做廣告,河水不犯井水,你想要咩freelance吖?」
舊同事:「你使唔使搵人幫你覆留言呀?我好平㗎,又talk得,唔會得罪你班讀者,計時薪都可以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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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同事:「拍片呢,我唔介意幕前演出㗎喎!」
「冷靜啲吖先生,唔係你唔介意呀,係我介意呀......發生咩事?想出位定想搵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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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要醫邊有話抵唔抵㗎!有咩值錢過健康先?同埋公司有醫保㗎嘛,你而家公司咪即係我舊公司,玩嘢咩?Claim啦!Benefit嚟㗎!有錢唔Claim唔會升你職㗎!」
舊同事:「Claim咗啦!都Cover唔晒,自己要出一部分,無啦啦冇咗一筆,想賺返啲錢呀!真係唔請人拍片?」
想賺錢還想賺錢吖,都唔使自薦做男主角幫我拍片喎!我明白佢呢份心情,早幾日咪出咗個post話自己起身嗰陣右邊腹部唔舒服嘅,好多人問我有冇睇醫生?而其實當時第一樣諗起嘅唔係醫生,而係保險。搵錢太辛苦喇,雖然有病係一定要求醫,但唔代表唔會肉痛,每個人都好自然會喺心裡面計數~~睇醫生咁多咁多,住一日院咁多咁多,一陣唔覺意要做手術又咁多咁多......
有句俗語話「得閒死唔得閒病」,其實可以再進化為「夠錢死唔夠錢病」,咁樣講好似好殘酷,又絕不為過。
病痛係咁乞人憎,永遠無法預計,經常殺我哋一個措手不及,與其下下都係失咗預算先諗計仔追數,仲要周圍搵人幫忙,不如防患於未然,幫自己打定個底,心理壓力同埋經濟壓力都細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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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保險業聯會最新資料
計劃受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致電2517 5196查詢。
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投保醫療險時如果已經有疾病潛伏,等待期後才發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件事實如下:
小明於民國102年8月16日簽訂終身壽險契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同年9月23日經醫院診斷罹患憂鬱症等相關疾病,並接受住院治療266天,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主張小明的疾病在等待期間就已經發生,因此拒絕理賠。
這種案件,過去最高法院有相關判決,認為保險法第127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 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 )。
換成白話的說法,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罹患的疾病在等待期間內已經發生,而且有外顯的症狀可以被注意到,只要被保險人稍加留意,就可以發現,沒有辦法推說沒有注意到有病徵存在。例如口腔癌腫瘤已經在臉部出現乒乓球大小的腫塊。
許多法官都按照這樣的標準在處理類似案件,但偶而有可以看到有些法官很堅持保險法第127條的文義及保險學理,認為在等待期已經發生的疾病,不管被保險人知不知道,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保險上易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就是一例。
現在這個案件,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60號判決認為:
保險法第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發生被上訴人帶病投保之道德危險。
而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此項約款係為避免健康保險契約生效後,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不知情之情況下,因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發現不易等因素,令保險人承作危險實已發生、不符承保要件而持續有效之保單,致保費收入與保險金支出失衡,及違反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原則。
白話的說法,最高法院採取對價衡平的觀念,由於保險契約為射悻契約,僅承保投保時還未發生的危險,保險公司也依據這樣的承保危險收取保險費,若是讓保險公司去承擔投保時已經發生的風險,不管被保險人是不是知道自己已經罹患疾病,都會會保險契約的對價衡平,違反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的原則。
所以,投保時若有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不容易發現的情形,嗣後保險公司都可以依照保險法第127條拒賠。
最要特別注意的是疾病潛伏,因為這個時候疾病尚未發生,還在潛伏期,似乎與保險法第127條的文義不符,但是最高法院把它列進來了。
如今這個案件,小明在投保前後已經有出現一些精神疾病的症狀,最高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這事已發生的疾病,並不是沒有道理。
同樣的情況,最高法院出現不同見解,很正常,從事保險工作,隨時留意最新司法見解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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