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成“司法人球” 引發港台法律攻防戰
在台灣殺害女友的香港嫌疑人陳同佳有意來台投案,一周來引發港台之間法律攻防戰。台灣政府多次呼籲香港政府應繼續羈押陳同佳並在香港審判,但是22日台灣提出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不過港府23日淩晨發聲明拒絕台灣的要求。
台灣的大陸委員會(陸委會)22日提出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並一同帶走相關證據。不過,港府在23日淩晨發聲明拒絕台灣的要求,並指台方若跨境執法,是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
港府新聞稿表示,台灣方面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這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
蔡政府擔心落入港府陷阱,在陳同佳傳出希望來台投案的第一時間,沒有積極回應,遭藍營炮轟,也被法律界批評,引發爭議,也成為選舉話題。其實港台之間移交犯人已有先例。2016年香港荃灣發生“石棺藏屍案”,當時四名香港嫌疑人逃到台灣,台港之間盡管沒有司法互助協定,香港警方雖不能跨境執法,由台灣警方和移民署專勤隊將嫌犯押送到桃園機場,台警與港警在登機空橋進行嫌疑人移交。那是香港主權移交後,港警第一次在台灣將嫌疑人押回香港。
但這次港府是否願意依照先例辦案? 台灣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歐陽弘接受本台訪問時分析,關鍵就在於對方要不要比照辦理。像這種跨國司法犯罪案件,大家都希望援引前例,但很多情況都是個案處理。
歐陽弘:“即使今天有前例,人家也無法承諾說今天我們就援用前例,司法上所謂‘Precedent’就是援用判例的概念。今天這個案例,(對方可以)本於他國家的主權(決定是否)加以協助,而不是說他一定要援用前例。
蔡政府第一時間拒陳同佳入境 引發輿論熱戰
上周港媒拋出陳同佳有意赴台投案後,台灣陸委會在18日發出新聞稿,呼籲港方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積極續押偵辦。20日陸委會再發聲明指出,如港府欲讓陳嫌來台投案,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提供本案在港相關事證,以利偵辦,台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采取管制措施。另外移民署也傳出已把陳同佳及勸說其來台投案、身兼北京政協委員的牧師管浩鳴註記管制。此舉遭輿論解讀成台灣拒絕陳同佳入境,引起爭議。
台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說,台灣一直宣稱香港也有管轄權,其實香港並沒有。就算香港有管轄權,也不妨礙台灣有管轄權。台灣堅持先簽司法互助才能行使管轄權,這也是錯誤的觀念。尤其當嫌犯要主動投案時,台灣更沒有理由拒絕行使管轄權。
廖元豪:“你(台灣政府)居然要‘行政上’拒絕入境,來阻斷你原本的通緝令司法追訴。因為司法追訴是我們的主權,除非有國家安全重大的問題,例如說陳同佳身上帶核子武器來這裏會引爆,要不然其實不應該妨礙司法權正常運作。”
蔡政府籲港審判遭批評放棄管轄權 形同放棄主權
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21日表示,香港人殺香港人,被告陳同佳人在香港,港府為何不審判,難道這是鼓勵香港人在香港以外地區殺人、犯罪嗎?他還強調,香港是“屬人”主義,香港就有審判權。
對此說法,有台灣媒體指出,2016年四月蔡英文上任前,在肯尼亞涉電信詐騙案的台灣人被強押至中國大陸,馬英九政府遭轟喪權辱國。當時徐國勇以律師身份表示,任何一個國家,碰到刑事案件,都不會放棄行使管轄權。你有管轄權,大家都會想辦法爭搶,沒有一個國家會放棄。媒體批評,這形同當時的徐國勇“律師”打臉如今的徐國勇“部長”。
徐國勇在2016年4月14日曾說:“管轄權是什麼,管轄權就是“主權”,管轄權是司法權,我們的主權用另一個面向來講,行政、立法、司法就是我們的主權,你放棄司法管轄權,就是放棄主權。”
歐陽弘律師也指出,香港是“屬地”主義,陳同佳案件,法律上港府對“域外”案件是沒有管轄權。這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歐陽弘說,每件事回歸到法律問題,以應有的標準來判斷的話,這裏面唯一擁有審判權和管轄權的是台灣的政府,不是香港政府。
歐陽弘:“香港政府在這案件,如果願意協助的話,法律上我們應該好好思考,如何行使我們的審判權和司法管轄權,而不是把這個人丟回香港政府,問香港政府你為何不去行使管轄權。”
蔡英文政府籲港府遵守司法互助協定
台灣政府堅持透過司法互助協定處理陳同佳的移交問題。台灣法務部曾三度表達希望港府勿輕率放棄管轄權的執法立場,並呼籲雙方應立即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而不是單單將人送過來,就卸責不管。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表示,與台灣有正式的司法互助協議國家(美國、南非、菲律賓、越南及波蘭)並不多。但是即使沒有正式、一般性的司法協議,先用個案合作未嘗不可。
廖元豪:“我們這個主張(一般來講)沒有什麼錯,但是,不是要有司法互助才能行使管轄權,這個說法就太簡單了。目前要跟香港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在目前法律上確實很有困難。第一‘送中’條例沒有修,所以它的法律規定就是不能送台灣,即香港以外的其他‘中國地區’,你如果簽互助協議他不能送,因為法律規定不能送,所以他一定要修法。”
蔡英文憂為《逃犯條例》背書 律師:收陳同佳才能彰顯主權
港府借著陳同佳的引渡問題,拋出修訂《逃犯條例》,成為香港反送中運動導火索。台灣政府處理陳同佳投案最大的心結在於,不願為港府“反送中”條例背書。行政院長蘇貞昌明白指出,港府後面有中國,同時企圖用送來台灣合理化他的“送中條例”,台灣不會上當。
歐陽弘律師認為,這是後續政治的問題。他再三強調台灣應該是法治的政府,不是人治的政府,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今天法律上台灣把陳同佳這個人收下來,在政治上才能彰顯主權。
歐陽弘:“香港政府可以建立相關‘送中條例’合法性,而去主張這個案子我們不接受,這是不可以的。香港政府有自己的考量,那是政治問題。台灣政府有其他考量,那也是政治問題。法律上,我們要不要收(人)這是我們的主權,如果今天我們不去接收這個人,代表我們沒有主權了呀!”
台灣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日前撰文建議蔡政府,既然士林地檢署已經就陳姓嫌犯發布通緝令,當陳姓嫌犯搭機來台,台灣當局當然是立即逮捕,並依據相關證據起訴與審判。台灣政府可強調香港政府必須在尊重台灣主權的前提上,提供台灣必要的證據,厘清犯罪開始的時間與動機。倘若香港政府在協助時繼續進行政治操作,台灣政府可公布相關事實,並就此進行政治譴責。倘若未來審判因為欠缺預謀的證據,刑度不符合人意,那再將責任放在從中作梗的港府頭上也不遲。民進黨太過擔心掉入中國的政治陷阱,反而給反對者民粹操作的空間。
港台在陳同佳案進行法律攻防大戰數回,陳同佳成了司法人球,最後歸屬仍是未知數。
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黃春梅 台北報道 責編:陳美華、申鏵 網編:瑞哲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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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的一篇不錯文
王如玄的三個第一(陳偉忠)
2015/12/05 1175
http://m.appledaily.com.tw/…/art…/headline/20151205/36938035
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因軍宅買賣風波,社會輿論紛紛擾擾,王如玄對此應對雖左支右絀,但不可諱言,王如玄在此選戰中已創立了三個第一。
第一個第一是,國民黨身為一個百年政黨,如今面臨總統大選,對於黨內提名人選,雖有蕭牆之變拉洪下馬拱朱上陣,畢竟朱立倫還是黨內俗稱的菁英之一,然而對於副總統人選卻打破慣例,視黨內濟濟人才於無物,卻獨鍾情於非國民黨黨籍的無黨籍人士,百年大黨淪落於斯?這豈不代表著王如玄真有能耐?
第二個第一是,王如玄既已身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處軍宅買賣風波,面對輿論質疑,雖以訟止謗,然而身為律師況有「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營業在外,本可針對誹謗者,直接由律師具狀向法院提起自訴。當法院審理時,藉公開透明之資訊,以釋社會疑惑,這豈不是在法律層面最直接與快速的自我表白做法,然而如今卻採取烏賊戰術向地檢署遞狀,且公然以按鈴申告方式表態。
問題是地檢署偵查此案,本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過程難以透明與速決,及至地檢署偵查終結,對誹謗者或不起訴?或提起公訴?恐總統選舉早已結束?其實軍宅買賣有幾?王如玄本人是最為清楚,如今不以自訴還以公訴方式應戰避過,王如玄在此案中顯現出其對於法律事務操作之嫻熟,在現今副總統候選人之法律素養中,豈不又屬第一?
軍宅風波重創選情
第三個第一是,當社會上尚以藍綠定政黨屬性時,有一批人不只在政界,軍界中也屢見不鮮。眼中早已無藍綠之別。當然除了少數人是以國家責任為念,更多的人,就如同老舍在話劇《茶館》中的小吳祥子、小宋恩子,自有其存活之道。哪管政權興替,誰給我官做我就效忠誰?王如玄與前副總統呂秀蓮素相熟稔,在陳前總統時期復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委員與國防部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等職,馬總統執政時期更榮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以一個無黨籍人士,游走藍綠之間,到成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盱衡現今無黨籍人士在政界成就,第一豈不又屬王如玄?
對於王如玄而言,在此案中藉法律素養與人脈關係,對於弱勢的軍眷戶雖不至於強取豪奪,但是相關過程卻恐是不堪聞問。至於家族間是否係屬人頭暫且不論?但對自己財富累積與對家族照顧之情,卻是昭然若揭的。
而王如玄在勞委會主委任職期間,對於弱勢的勞工卻不能盡護持之力,如2012年東菱電子、聯福紡織等工廠由於在十幾年前陸續倒閉,領無資遣費與退休金的上千名勞工,組成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以靜坐、跪拜、臥軌等激烈方式陳情抗議。王如玄不能將心比心以同理心,在愛勞工如己之下善與處理,甚至還以公帑聘請眾家律師將勞工訴之以法。這兩相對比,加以對軍宅買賣不一言道盡,遮遮掩掩破綻盡出。而國防部對於軍宅配售,受其害者在媒體上紛陳冤情,這都是民情不滿逐漸加溫原因。
對於國民黨而言,王如玄軍宅買賣事件的危機處理第一時間已過,王如玄軍宅買賣案,在此選戰中將如影隨形重創國民黨選情。
國安局前特勤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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