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的一環:政府的責任-國賠究責、問責。
關於高雄氣爆的責任歸屬,昨天高雄地方法院宣判,認定高雄市政府責任歸屬最高,可惜因已逾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免除賠償分擔。
但從高雄氣爆看台北華山分屍案,除了行兇者的法律責任以外,華山的管理單位-台北市政府,是不是也有義務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在從歷年國賠案件來看「政府責任的範圍」,我認為華山命案受害者家屬應該要考慮:#同時向北市府提出責任追究_國家賠償!(請求期限只有兩年)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疏失,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人民即可請求國家賠償
華山分屍案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標準呢?我想答案是顯而易見。
台北市政府在代管的公有土地上,准許並資助特定民間團體規畫使用,而在該民間團體使用過程中,曾有里民跟里長多次向市府陳情和反應使用問題,但市政府卻未有效介入處理;最後致發生這件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生命損害的憾事。
市政府都發局在空間的管理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國賠的申請不是只為了金錢,更重要是求得尊重與公義,並向政府究責、問責;藉此警惕政府:享有權力者濫用權力或怠惰不用,都可能會造成人民的危害。
淑慧也找出幾個國賠成功的案例讓大家參考:
#勘驗不力和大樓倒塌有因果關係
東星大樓建照審核在《國賠法》施行前,但後續施工勘驗時,公務員未能發現鴻固營造偷工減料,與九二一地震時大樓倒塌有因果關係,市府因此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道路管理不善國賠
104年6月2日黃姓騎士,行經南區焚化爐第二出口前,因路面有長約1.7 公尺、寬約1.1公尺坑洞,致黃男機車陷入坑洞後摔車,顱內出血、顏面骨折等重創,為此提起國賠求償,高雄地院一審認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相關路段道路工程管理有欠缺,判賠653萬餘元。
#設計不良之路燈國賠
陳小姐,某日於上班途中行經龜山鄉某路段時,路中突然出現一支路燈桿柱,陳小姐反應不及直接撞上,雖有配戴安全帽但仍因頸椎受傷導致半邊癱瘓,提起國賠、判陪139萬。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8403
施工不良 損害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雄氣爆案與八仙塵爆案,受害者與其親屬都有要求國賠,但為什麼一個大家叫好、一個卻讓民眾怒喊「不繳稅了」?同樣都是社會重大災害,為什麼兩個待遇差這麼多?最後法院有沒有判賠呢?
🎸高雄氣爆案:國家有責任
在高雄氣爆案裡,賠償的基礎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氣爆受害者對於高雄市政府的國賠訴訟,都被法院判決國家應該負責,理由是認為:
下水道及其內設施屬於公有公共設施,高雄市政府身為設置與管理機關,明知石化管線不能設置在下水道內,施作下水道工程時也有注意到管線與下水道的重疊問題,但卻沒在施工當時把管線遷移,而容許石化管線包含在下水道內,也沒有定期去檢查管線,構成不當的管理行為,應該要為最後石化管線產生氣爆的損害負責。
🎸八仙塵爆案:尚未有判決
雖然前陣子八仙塵爆案的當事人也有要求國賠,但是似乎僅停止在向行政機關請求的地步,實際上查找也尚無判決出現來確認國家有沒有責任。
🎸自己愛玩還敢請求國家賠償?
八仙塵爆案跟高雄氣爆案不同的地方在於,八仙塵爆並不涉及公共設施的設計不良。因此,網路上有一派聲浪,認為八仙塵爆的受害者是自己愛玩,自願參加這種「有危險」的活動,憑什麼還去索取國賠?要全民買單?
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必須建立在「參加者知道這是危險活動」的前提上才合理。如果參加者是信賴政府對八仙業者的遊樂設施審核、對於粉塵活動的規範,那就不構成這個前提,怎麼能說受害者自己冒險呢?
如果今天你依照交通號誌行駛,號誌卻把你帶進懸崖,能說你掉進懸崖是自找的嗎?
當然,辦活動的業者有沒有使用安全的色粉?有沒有做好防護措施?有沒有安排逃生動線?這些都是應該業者應該被檢討之處。但業者有業者的責任,政府有政府的責任,不可相提並論。
政府在這邊可能成立的責任基礎,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怠於行使職務」的部分。觀光局明明應該針對八仙的違法之處予以處罰,卻放任它繼續營業;新北市應該定期檢查,卻沒有落實。只要這些「擺爛」的行為與塵爆的發生、傷亡的擴大有關聯,政府就難脫責任。
但是,相較於高雄氣爆案,八仙塵爆案的受害者若要主張國賠,除了要證明公務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更要證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國家的失職造成塵爆或是受害者無法及時獲救、逃生。
套一句法律圈的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要怎麼證明一切讓法官相信,就有賴事證的收集與該案律師的專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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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羅瑩雪在回答立委針對台灣人在巴拿馬遭遣送古巴後自殺一事的質詢時,一句「然後他就死掉了」,引起眾議嘩然,緊接著羅大部長再接再厲於臉書高調反擊立委「自己錯了還怪人」,羅瑩雪冷血、傲慢、卸責的內在完全暴露無遺,作為與她交手過的當事人,因她的冷血所受的刻骨銘心的傷害,我想這一生我是如何也忘不了,每當思及往事那一幕,想一回痛一次,每一次都讓人壓抑不住淚水湧上。今天我決定把過程完整擇要說明,又因為事涉當時的郝市府捷運公司與聘任律師羅瑩雪,我決定分成兩則發布其中內幕,讓大家看看官僚機構以及主其事者的冷血、傲慢與敷衍卸責,會帶給平民百姓如何的傷害。
2006年我因在台北車站雙腿跌入月台間隙,雖然每天敷藥,但後來還是演變成蜂窩性組織炎,歷經清創見骨,整整三個月才傷口癒合,期間提心吊膽,夜不能眠。由於事發當時是在台北市長選前,我為避免被說成是政治炒作,所以隱忍未發。傷口癒合後我透過議員與台北市捷運公司開協調會,會中達成協議,就是在北捷開事故審議協調委員會時,必須通知我到場陳述。
然而,此後我等待了接近三個月始終等不到會議通知,我詢問北捷的人員,才知道原來審議協調委員會已經開過了,他們沒有邀請我這個當事人到場陳述就逕自判定,北捷沒有責任,是我自己不會處理傷口。北捷不只背棄協調會承諾,且如此作為實在欺人太甚,我立即回應,北捷的作法太過分,怎麼可以不邀請我這個當事人到場,北捷人員居然說,他們主管認為我太會講話,怕我在評議現場現場場面不知會如何,所以決定不邀請我來。我聽後很是憤怒,告訴他們,北捷既然這樣的態度,我可以考慮訴諸公評,北捷人員居然回答我,這一點他們主管已經考慮到了,主管認為就戴著鋼盔輿論砲轟兩天也就挺過去了,還說主管認為我又不是靠腿吃飯,所以也不需賠太多。這樣的話實在令人為之氣結,我馬上反諷,所以是不是我必須撞破腦袋,跌斷牙齒,這樣才值得北捷賠?如果我是林志玲,北捷必須賠我多少?沒想到這位北捷員工想了想竟很認真地回答我,那恐怕要賠一千萬都不止。
原來受傷也有人權階級價目表?我倒抽一口涼氣,要求北市府提供事故審議協調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可想而知,台北市政府果然拒絕提供。後來我才知道,原來在有一年的跨年晚會捷運發生撕頭皮事件,那是北市府賠了400萬,為了避免日後發生事故時又要高額賠償,所以趕快成立事故審議委員會,找來友好委員,美其名是事故審議,但看來應該性質上更是屬於護航,因為據悉成立該一委員會後,針對消費者與捷運公司任何的事故糾紛,該評議委員會所有的結論都是北捷沒有過失,責任都在消費者自身。北捷對口人員還勸我,要我以和為貴,他們願意以10萬元和解,這是對我最好的方式,因為如果協調不成走向訴訟,我是一個人面對北市捷運公司一整個法務處,他們聘有許多律師,經費與資源充足,打起官司來,吃力的是我,不會是北捷。聽到這樣的話,讓我開始萌生一個意念,既然如此,那也許就來打官司吧,身為平民要面對公部門訴訟,雖然吃力,但不能被吃定。而我也忝為公眾人物,如果他們都敢這樣對我,那他們對其他一般民眾豈非更囂張?
然經過思考再三之後,我還是決定給北捷一個機會,告訴北捷的對話窗口,我本非好興訟之人,如果北捷願意具體改善工安,讓民眾跌落月台的不幸事件不再發生,願意公平審視這個案件,那麼我可以再給機會協調,否則我將慎重考慮提告。對話窗口滿臉誠懇地回答我,一定會把我的意見報告給長官,然而這次對話後,北捷再無任何回覆。此後我持續冷眼觀察,台北捷運公司毫無任何具體改善作為,過程之中,我央請議員調閱資料,發現依照北捷的施工規範,月台間隙最大不能超過10公分,然而台北車站的月台間隙最寬缺高達15.7公分,這應明顯超出安全規範許多,是工程上的重大瑕疵,我請教兩位專家何以會出現這樣大的誤差,他們都很明確地告訴我這是工程品質不良所致。而因為月台間隙太大,每年都有好幾個人會掉落月台。最後在事件發生之後的兩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期限最後一日,在得不到北市捷運公司任何善意回應,看不到北捷公司對於月台間隙過大任何補強改良作為的情況下,我向台北市捷運公司提告,這是我生平至今第一次告人,不是只為我自己,我想,我必須為工安、為比我還弱勢的民眾,站出來,爭一口氣。
然後,在與台北捷運公司的訴訟交手中,我,何其不幸,遇到了北捷的訴訟代理人羅瑩雪律師,一個欠缺法律素養、訴訟策略與答辯內容涼薄傷人,面對對照當事人母親病危,用冷血與謊言以對的法律人,今日依然本色如故的法務部長。
下一篇,我會再告訴妳,我終其一生也無法釋懷的切身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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