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讀書館《既成道路、特別犧牲、社會義務─土地財產權的理論、實務新發展》
👨🏫【主講人】李念祖 教授 │ 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主講人】張永健 博士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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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綱】
◾釋字第400號解釋:史上最貴的解釋,還是史上最被誤解的解釋?
◾釋字第747號解釋:
(1)大法官解釋終於成為請求權了嗎?
(2)可以依據本號解釋請求徵收所有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嗎?
◾既成道路請求權人的訴訟救濟策略
◾何謂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何謂財產權的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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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 救濟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部落居民聯外道路被地主攔阻,只能抗爭還路?】
📌案例事實
居民聯外道路遭新地主封路後,經桃市政府認定為「既成道路」,居民以為可以回復原來使用道路的狀況,未料地主提起訴願,內政部在未經勘查與調查之情況下,撤銷桃市政府原來「既成道路」之處分,現聯外道路又為地主封路,居民進出困難。
📌訴願程序進行
✏️受影響之居民,為本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因此受理訴願機關,理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居民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訴願法第28條第2項參照)。
✏️居民若為訴願參加人,應可透過請求陳述意見、申請言詞辯論及聲請調查證據之方式保障自身權益(訴願法第63條第2項、第65條參照)。
✏️本案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調查?
1、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訴願法第67條第1項參照)。
2、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訴願法第67條第3項參照)。
3、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予以注意(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參照)。
📌📌本案法律評論:
✏️該部落居民若因新地主阻礙致使居民無法通行,難謂該部落居民之通行權無重大影響,居民即為利害關係人,本案訴願受理機關內政部理應通知居民參加訴願程序。
✏️若居民成為該訴願之參加人,即可向內政部請求陳述意見、申請言詞辯論及聲請調查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針對新地主阻礙通行之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應作公用,若非親自前往現場了解地形、地貌及道路分佈狀況,無從確認,應認確有實施調查、勘驗之必要。若內政部僅接受新地主片面主張,未現場勘查即逕為撤銷原處分,恐有違反職權調查之義務。
✏️居民針對該不服之訴願,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行政法院「應」命居民參加訴訟,以保障居民權利(行政訴訴法第42條第1項、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本案內政部似未給予受影響之居民參加訴訟之機會,恐有違失。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4371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既成道路 #訴願 #行政訴訟 #行政救濟 #利害關係人 #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程序法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既成道路 救濟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武漢肺炎疫情緊繃,
確診者固然是強制就醫,
接觸者也被要求在家隔離14天,不得外出,
不然就會面臨高額罰款!
另外對於這些被強制隔離者,
行政院之前固然提出「防疫隔離假」概念,
要求雇主不得拒絕給假,
也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但這樣的作法還是有不足的地方!
畢竟這是國家等級的災難,
總不能將防疫隔離的成本
全部由人民(被隔離者或雇主)吸收,
這時候就要考慮以國家補償的概念去處理,
也就是將隔離者當成
為了全體國民而特別犧牲自己的人身自由,
給予一定的補償!
要說明的是,
「國家補償」跟「國家賠償」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關鍵在於國家措施是否合法!
如果是國家「不法行為」造成人民損害,
比如南方澳大橋斷裂導致車輛或漁船受損,
人民當然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這是國家賠償法所明文承認的。
但是如果現在有國家使用「合法行為」,
比如防疫隔離措施,造成人民損害,
人民是否可以有辦法救濟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這算是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的補償責任,
它的理論基礎
是基於平等原則而衍生的「負擔平等」概念,
如果基於公益上的理由,
導致特定人因此而受到特別沉重的負擔,
被迫為了公眾而勉強這個人民忍受一定的犧牲,
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
這種類型的補償,主要有四種:
徵收、準徵收的侵害、具徵收效力的侵害、公益犧牲的侵害。
之前比較常見的國家補償,是徵收土地,
大法官也針對這樣的案件做了解釋:
比較有名的解釋如下:
1.大法官400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使用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只在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並且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才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果因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的必要,國家機關雖然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但應該給予相當的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為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的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的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也應該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如果在某一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只是因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不用同時徵收補償,顯然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應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2.大法官第440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受損失,如果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該給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導致發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的犧牲,自然應該享有受相當補償的權利。」。
以武漢肺炎疫情的情況來看,
防疫是為了全體國民健康,
要求與確診者接觸之人
或從中國疫區回來之人民必須強制隔離14天,
也是為了全體國民健康著想,
對於這些被隔離者的犧牲,
理應由政府以國家補償的概念進行一定的補償,
而不能將全部風險任由人民或雇主承擔才是!
#這不是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