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過去,一般建物若要經營旅館,需依法設置無障礙電梯。然而據了解,在旅館公會的遊說壓力下,營建署去年底決定修改標準,只要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住宿以外的服務性設施,儘管不符合無障礙電梯的規定,也可不必改善。此舉遭批評是替旅館業者解套,不但對身障者不友善,也忽略老人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
放寬標準〉寫入無須改善原則
一名直轄市的建管處官員直言,各地在受理申請建物的變更使用執照時,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都會核准」,因此,這次營建署把「無須改善」的替代方案明確寫入認定原則中,等於有利旅館經營者,未來可以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的成本。以首都台北市為例,變更使用當旅館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就有24件,平均每月就有4案。
營建署這項新規定是在去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規定放寬了「昇降設備」的標準,在「無須改善情形」中,新增:「一般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換言之,未來一般建築物,即便內部的電梯設備不符合無障礙標準,但只要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確保2樓以上沒有服務性設施,一樣可以變更使用經營旅館開業。
為何放寬規定?營建署在修法說明中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營建署認為,既然已在旅館1樓設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服務性設施,那就符合「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的規定。
縣市自理〉服務性設施未列舉
至於何謂「服務性設施」?營建署在修法對照表中說明,因旅館的型態不一 ,避免掛一漏萬,所以才沒有逐一列舉何謂服務性設施及附屬設備,而是決定交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個案來審核,增加彈性。
現行對於新舊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有不同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只要是新建或增建的建築物,都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規定,無障礙電梯包括引導標誌、輪椅迴轉空間、點字觸覺裝置、電梯門的寬度大小等都有一定標準。但既有建物的規範則較寬鬆,只要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建物的無障礙設施即可。
過去,既有建物想變更使用當旅館,而無障礙電梯不符合規定,可報各縣市的建管處或無障礙諮詢小組,依照「個案」來審查。
一名地方縣市實際承辦無障礙專案的工程員說,以前若有建物申請變更當旅館,卻沒有設置符合規定的無障礙電梯,一般都要提出替代方案送審,「審查也不一定會過」,而替代方案必須依照個案認定,例如面積夠大或旅館規模到一定程度,要求就會比較嚴格。
方便業者〉一體適用反成漏洞
他舉例,有可能要求屋主必須在1樓設置無障礙客房,且同時還要在一般樓梯裝設「附掛式升降椅」。如今,在旅館公會遊說下,直接把「無須改善情形」明文訂在法規中,好處是讓有意做變更使用的業者可以方便行事、有依循標準,但也可能形成漏洞,讓原本必須依個案審查的建物,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設備的成本,就直接變更使用當旅館。
身障團體也對這項修法表達抗議。北市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他徵詢過不少身障者的意見,大家都對「只在1樓設無障礙房間就可免設無障礙電梯」有很高疑慮,尤其牽扯到老人、拿行李的旅客時,通用設計仍是必須的。
況且,許多旅館多半只是「意思意思」在1樓設1間無障礙客房,這真的符合無障礙及老人的使用需求嗎?
他表示,的確有些建物的結構可能無法裝設電梯,但這應該回到個案審查,例如評估這間旅館的規模、房間數量,再衡量合理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足夠,而不是像營建署以一體適用的方式,讓一些原本可以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既有建物,連改善都不必改善。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在 汪志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臺北市議員汪志冰研究室新聞稿 2016.10.11
「無障礙建築法規」窒礙難行,213家業者將受罰或停業!
台北市都發局因應中央於102年1月1日修正實施「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無障礙建築物」的新規定,依據營建署頒佈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及認定原則」,自103年起查核5279處集合住宅及690處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的無障礙設施,其內容包括「無障礙通路」、「無障礙標誌」、「身障引導設施」、「無障礙廁所」及「升降設施」……等。在「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部份,若不符新規定,會被要求提具改善計畫,若改善計畫不可行、不符標準,或是根本未提具,就會限期開罰,並可連續開罰。目前查核進度41%(281件/690件),需改善者237間,未改善完成者213間,比例高達90%,都將面臨105年底起開罰6到30萬,且可連續開罰或自行停業的命運 !另外值注意的是,曾提改善計畫的189間餐廳中,提具改善計畫超過2次(含)者有65間之多(佔30%),只有9間過關,最多的提到6次都沒過! 困難度可見一斑 !
汪志冰議員表示,最近接到位於商業大樓二樓的餐廳業者陳情,表示建管處查核時認定的應改善項目中,有「缺少無障礙廁所」一項,因餐廳所在位置有大樓結構上的困難,無法施工,因此業者依規定提出改善替代方案,以附近公共設施的無障礙廁所替代,但在「替代改善計畫峻工勘驗」時,身障委員決議追加「設置電梯」的要求,但此決議顯然與「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及認定原則」的規範有違,建管處卻表示業者必須接受,才能過關,因為身障委員多數決議,縱使依法無據,也莫可奈何 !歷時10個月,業者的困難依舊無解。對此,汪志冰議員認為,對於身障福利的充份照顧,是進步城市的必要條件之一,凡是能夠改善身障者福利的措施,都樂觀其成,餐廳業者為求合法營業,也會盡力配合,但既有營業場所無障礙空間的改善,未必靠業者主觀意願就能實現,有時也會受限於房東意願或所在建築物條件不足等等難以克服的客觀因素。業者原本合法營業,只因為中央法規突然改變,不但要花大錢大興土木,還處處被刁難,如果實在走投無路,恐怕類似本陳情案的其他200多店家也將面臨受罰或停業命運,不但影響生計,也造成失業及社會問題,不可小覷! 在這種情形下,主管機關建管處位於業者與身障團體之間,卻沒有盡力溝通協調,讓身障團體誤解業者不願改善,也令業者無所適從 !
除此之外,汪志冰議員指出建管處明知道內政部營建署自去年7月起,就已針對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朝放寬的方向重新研議,預計105年底前完成修法,竟然不待修法結果,還持續查核,要求業者依照即將修改的規定進行改善,簡直莫名其妙 ! 如果業者花下大筆資金改善以符合現行規定,到了明年卻又不符新規定,誰要負責 ? 再者,若105年底前中央未能順利完成修法,建管處依預定時程開罰後,待中央修法完成後,發現業者竟然符合修法後新規定,豈不冤枉 !
汪志冰議員強烈要求,台北市都發局勿再一意孤行 ! 應暫停查核,並暫緩開罰,待中央修法完成,再依新法規繼續查核。至於針對已經查核但確實因客觀環境因素而無法滿足身障委員要求的業者,建管處應積極協調,協助在身障團體的需要與業者的努力之間取得平衝,達成餐廳業者與身障同胞雙贏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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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是…
你看,這位置的設計是不是很容易錯按成服務鈴?
刑事申告鈴的設置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可說是古代擊鼓申冤的遺留。雖說是考量不識字或是不會、不方便寫狀紙的告訴/告發人,不過以現在的科技與人事編制來說實在沒有必要,大抵仍是個讓人放棄隱私(按了就不算密告啦)的作秀工具。
至於服務鈴的規定,查了一下法源應該是〈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11點第1項,未設置的處罰規定則訂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
搜尋的時候另外翻到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不過目前的版本則沒有「服務鈴」或「愛心鈴」的用語了…
是說看那個被告名單,王律師是認定了連戰和那麼多人是「依一定事實,足認已久住之意思,住於」國民黨中央嗎?不曉得有沒有認定那些人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而為家屬?(民法第20條、第10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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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於維持行動不便者自主使用之原則下,依. 下列改善原則辦理。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本規範辦理改善: (一)避難層出入口:.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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