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觀察站】日本跨境電商物流(二) : IOR與ACP的差異
在上一篇「快速了解日本亞馬遜電商物流」一文中,提到了扮演商品進口人的IRO和ACP這兩個角色,本篇將詳細說明各自執行的進口事務範疇。
✅IOR (Importer of Record):進口代理商。
✅ACP (Attorney for the Customs Procedures ):海關事務代理人。
❓ 為何需要IOR與ACP ❓
上架日本亞馬遜的跨境電商與傳統貿易的最大差別在於沒有進口人。在傳統貿易中,臺灣公司將商品銷售給日本的子公司、分公司、代理商、進口商等,因此在日本會有一個法人做為「#商品進口人」負責辦理進口的申報、清關、繳稅等工作。但臺灣業者透過日本亞馬遜銷售時,亞馬遜平台並沒有向臺灣業者買進商品,僅是提供一個線上銷售的管道,不會擔任進口人。因此,臺灣業者想要先將商品出貨到日本亞馬遜的FBA倉庫備貨時,首先會遇到沒有進口人的問題。所以實務上就產生了IOR與ACP的服務來解決這個問題,即運用當地代理人來代為處理,但並未實際買斷商品。
🔖IOR模式在概念上可以「借牌進口」來理解。
也就是請日本當地貿易商或進口商幫忙,以它的名義進口商品,協助各項進口事宜,包括清關、商品檢驗、及繳稅,商品通關後就直接運送到日本亞馬遜的FBA倉。借牌的貿易商與臺灣業者之間名義上是買賣關係但實際上並不涉及買賣或貨權的移轉,僅向臺灣業者收取服務費以及代墊的稅金、檢驗費等。
🔖ACP模式在概念上可以「自我代理」來理解。
也就是臺灣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義進口。這需要委由一個日本報關行先到日本海關為該臺灣公司及要進口的產品項目及產品銷售賣價做登記。登記完成後,日本報關行就可以做為臺灣業者的海關事務代理人,代為處理清關和繳稅。換句話說,這家臺灣公司日後和這家報關行也就綁定合作關係。
📌ACP模式相較於IOR模式有幾項缺點:
1️⃣ 報關行不能處理商品檢驗,申請商品檢驗需要有日本法人的登記人以作為責任歸屬,但報關行沒有資格為臺灣公司做全權委託。故ACP模式只適用於不需要商檢的一般性商品。也因為這種限制,當貨品出了任何狀況,ACP不會幫忙處理。
2️⃣ 在不同的口岸的海關登記是不能共用的,各口岸單獨作業,機場和港口的口岸也是分開的,所以一旦要換不同的口岸進入日本,就必須再去新口岸的海關登記。
3️⃣ 產品項目有更動,也需要去海關申請品類加註。
🔔總結來說,ACP申請比較複雜且耗時,能夠發揮的功能也比較少,故近來較不流行。臺灣的承攬業者通常會尋找日本的貿易公司或報關行合作,協助提供ACP或IOR的服務。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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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查日盛金中資假動作
淪為三不管三不會】
距離富邦金收購日盛金的二月一日大限僅剩兩個星期,市場看似平靜,但目前的情勢對富邦有利。除第一大股東日本新生銀行傳出有意讓渡一半約17%的持股,擁有24%股權的第二大股東香港建群擺明要藉機洗掉中資,加上富邦人壽原本的4%,富邦金的基本盤已經有45%,隨便在市場上打撈5%的散戶股東應賣,就可以突破50%的收購門檻。但台灣史上第一宗金金併,難道就要在疑雲重重中讓富邦金輕舟已過萬重山?金管會淪為闇黑勢力的推手,自失金融監理的高度,三不管、三不會,絕對難辭其咎。
✅金管會三不管
(1) 金管會不管股東透明:金管會去年7月開始推動的「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要求大股東申報持股時,必須將實質受益人及最終控制權人一起申報。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沒有申報核准可以根據同法第六十條處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有這樣的制裁工具,金管會為何還是毫無作為?為何要等到已經同意富邦金的收購申請後,才說「不排除」開罰?
(2) 金管會不管日盛中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 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日盛金的中資背景從2009年建高控股入主以來就傳聞不斷,金管會從2017年就開始發文要求日盛金說明資金來源,陳銘達也都有恃無恐,以拖待變。去年11月10日金管會首次約詢陳銘達要求證明實質受益人不是中資,陳銘達也是虛應故事。就算最後罰5000萬讓中資安全退場,相較於背後的肖建華可入袋120億,這5000萬根本不痛不癢!
金管會有了面子,中資有了裡子,兩方互為表裡,根本就是在唱雙簧。
(3) 金管會不管洗錢防制:金管會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將中國列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現在卻協助富邦金幫中資脫產,把中資洗成台資,金管會自己都以身作賊,又如何要求國內金融機構積極通報防制洗錢犯罪?
✅金管會三不會
(1) 金管會不會金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授權金管會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提示有關帳簿、文件及電子資料檔等資料,這就是「金融檢查權」,如果遇到有金融犯罪嫌疑的案件,甚至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會同司法警察,進入金融機構或相關處所實施搜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2條也規定金管會「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金管會明明有武器,為何要放棄?
(2) 金管會不會變通:金管會一直是被動等待補件,和陳銘達所謂視訊約談,根本是虛晃一招,所謂補件根本是拖延戰術,只是要拖延到2月1日富邦金收購達標。金管會說建群是香港公司,沒辦法金檢,那為何不直接去日盛金查帳?除了查公司的資金外,日盛金有四席董事是建群派任,也可以查這四席董事的金流,釐清中資的疑慮。
(3) 金管會不會讓富邦失望:金管會是如何調查大同的中資案?是用查帳和交叉比對的方式,揪出隱藏在的大同公司的假外資真中資,同樣方式為何可以查大同,不敢查日盛?就是因為要護航富邦。北富銀董事長陳聖德在去年9月28日打電話給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表態要申請公開收購日盛金,泰國正大集團的申請案馬上就被金管會駁回。金管會為了護航富邦,去年12月14日召開業務會報,12月16日又加開一次業務會報,12月17日就火速同意許可富邦金公開收購日盛金。難道真的是富貴要人幫,富邦有金管會幫?
金管會的自失格局,為富邦金造橋鋪路,背後的動機如果真的是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答詢時不經意說出口的「讓中資趕快離開台灣市場」,那麼金管會就是要全民幫中資買單出場!富邦金併日盛金這筆爛帳最後還是金管會要扛!
https://youtu.be/cQeRaUnzg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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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現象是否表示央行將加大調控台幣力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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