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唬法律小常識》票據上的幣別不可以塗改
孫文學校張亞中校長日前在國民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上,拿出3張票據說是要證明他的募款能力。之後引來洪秀柱前主席的指責,說根本不是這回事云云。但不論當年故事為何或黨主席選舉紛擾為何,#張亞中校長所持的三張票據和塗鴉其實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幣別已經塗改。
以下圖片原片也是出自孫文學校臉書,張亞中方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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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票據法第11條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意思就是金額外還可以塗改,但 #金額絕不能塗改。
至於幣別,司法實務認為塗改「幣別」等於塗改「金額」 ,而票據法11條又已明定「金額」不得塗改,故經塗改幣別之票據就與塗鴉無異。
故,票據如要開立其他幣別,就不能使用制式空白票據(通常已經印刷上新臺幣字樣)而必須要將重新打字或書寫一張票據為「xx幣」或「x金」等幣別 。
以下節錄大家常引來解說的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21號」:「...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同幣別其匯率不同,幣值亦異,幣別之記載與金額息息相關,牽一髮動全身,若幣別種類改寫,則表彰之金額完全走樣,故幣別之改寫,自應視同金額之改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論參照)。...」
所以本唬不想捲入國民黨主席選戰的糾紛,但要善意提醒讀者,任何票據的金額或是幣別經過塗改則票據即失效力。
#福編
#票據法第11條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講得更坦白一點,衛福部目前開出來的購買合約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看看引進疫苗的相關法條,藥事法三十九條跟四十八條之二,跟特殊藥品引進條例,裡面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提到原廠授權書這幾個字。因為根本沒有法律規定引進疫苗要原廠授權書。 講白了,法無明文規定,這就是要卡住你,就是要拖累你。就是要不...
明文規定意思 在 張晨("鳥"不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分了手的人,能否再次像朋友一般,完成一年前的約定?》
一對戀人,約定一個「確實時間」,做一件「實在的事」…
其實…是很危險的。
例如在「一年後」,看一場「演唱會」。
而且,那時就付費預訂。
因為分分鐘,「一年後」來臨的那一刻…
這對戀人,早就在中途分了手,變回兩個普通人。
『分了手的人,能否再次像朋友一般,完成這個約定?』
Paula拿著演唱會的門票,等待著「答案」。
她與前度男友阿Tim,正正在一年前相約,看這個演唱會。
原因無他,
這樂隊太受歡迎,所以開啟了「一年前預訂」的概念。
「一年前」兩個人都沒有想過,兩個人會沒有「一年後」。
他們在半年前宣佈分手,
在IG中互相Unfollow,完成了21世紀的告別儀式。
分了手,門票在她手,她自己打算一個人去演唱會就算…
偏偏阿Tim卻在一星期前主動問:
「介唔介意,我照樣同你睇?」
當對方問你「介唔介意」,
就很難說「介意」的,
即使她其實介意。
回到演唱會的正門,
Paula心情依然是有點忐忑,畢竟市場上的戀愛書籍只有教導「如何約會」,但沒有教導「如何與前度約會」。
始終半年未見…對方不知改變了多少
開場白,應該是裝大方、扮Cool、還是保持距離比較好?
但未及想到對策,他的訊息已經殺到:
「喺對面。」
Paula將手…放在腹部之上,再橫眼掃向對面馬路,Tim呼著一口煙,對她微笑。
這個男人,衣著依然是全身Paul Smith,喜歡吸一口Pall Mall,雙眼的視線總是望著停泊的Porsche。
這個男仔一點也沒有點,依然對「Paul」的發音,有著一種執念。
Paula甚至懷疑…
他當初喜歡自己,只是因為她叫Paula。
Tim點熄了香煙,慢慢走過來,展出笑容,感覺很陽光,卻與晚空不搭。
Tim:「咁早嘅,仲有10分鐘喎。」
Paula:「吓,得返10分鐘算遲啦。」
Tim:「哈哈…都係嘅,咁入場先啦。」
Paula:「嗯,你張飛,自己拎返。」
不知為何,看見這男人很輕鬆,Paula心就有火。
但的確,
兩人的性格本來就不一樣,Tim很隨心,Paula很急躁。
Tim接過門票後,Paula一馬當先入場,
卻又無可奈何地…每隔10秒回頭,看看他…
有沒有跟著自己。
視線對上數次,每次Tim都是保持微笑。
終於,Paula不自覺地放出狠話:「望咩呀你?」
但明明…是她望他在先。
Tim有點不服:「無呀…唔好咁燥啦。你塊面黑晒啦。同埋…都唔知你燥啲咩?係咪。嚟得聽歌,放鬆下啦。」
『都唔知你燥咩。』
這一句基本上是當年他們「開片」的標準opening。
但既為前度,自己已經沒有任性的權利。
這一點,Paula還是明白的。
幸好,燈已經熄滅。
演唱會開始,掩蓋了二人的尷尬。
5位樂隊成員進場,其中主音的新髮型尤其突出,令她興奮得大叫起來。
她拍一拍Tim:「喂!你睇唔睇到呀!阿迅漂咗髮呀!」
Tim:「見到啦!之前你夠話漂!得個講字。」
突然間,
她意思到自己與對方在「正常對話」,這不正常!他可是前度呀!
於是她再沒回覆,讓對話再次沉默。
歌,一首又一首的奏起。
思緒,卻一浪又一浪的重疊。
『為甚麼與前度不能正常對話?』
『為甚麼對著前度,要保持攻擊態度?』
『為甚麼他執著要陪我看演唱會?』
『他是否與自己一樣,依然單身。』
一個又一個疑問,一次又一次沒有答案。
但這隊樂隊的情歌,已經奏起。
而原來情歌,是很恐怖的。
尤其是…旁邊是前度。
每一句,你的大腦都可以勾起回憶去對應。
傷心的歌詞讓你傷心;
甜蜜的歌詞…讓你更傷心。
眼紅;鼻酸;淚差點就悄悄地跑出來。
哭泣這回事,她不怕。
但她很怕,在前度面前哭泣。
她想走了,這個座位比地獄更痛苦。
就當是最後的任性。
只是她一拿起袋,旁邊的男人就發現。
「唔係好舒服。想走先。」她說。
「食支煙先走?」他輕聲問。
「唔啦。」她再說。
「食支煙先走?」他堅持。
對於兩個都會「食支煙」的人而言,「食支煙先走」彷彿是一個不明文規定。
她搖搖頭,唉唉氣,終於沒有阻止。
兩個人從演唱會中離開。
鋪一離開,Paula想分散一下自己的心思,就查看手機的Whatsapp。
阿Tim:「仲係咁?第一時間又係睇公司Wtsapp?」
Paula沒好氣,自故地走到場外的吸煙區:「又關你咩事呀?」
Tim沒有回覆。
她等了兩等,點起香煙。
「其實…你做咩要嚟啫。」
明明,這個問題,一早就想問。
但人類就是喜歡留到「最後的最後」,才願意問出口。
阿Tim頓一頓:
「因為我知道…你個人好有原則,張飛有個主人,你就唔會搵人攝,你會寧願自己睇。
咁一個人睇,唔會太慘咩??所以,我咪想陪你睇囉。」
Paula眼神一狠:「可憐我?」
阿Tim:「頂…唔係可憐你呀。係……
係擔心你?關心你?…嗯,我搵唔到形容詞。總之…想你好過啲…或者,唔想你難受。
我淨係想畀你知…我其實喺度。
發生過嘅事,無改變過。我曾經關心嘅人,唔會唔關心。你喺我個心入面存在過,就係存在過。」
這個男人說了半天,表達的卻其實一句講晒。
『總之不是愛。』
這一刻,
所有幻像。就如雨水入河道,化為蒸氣。
原來…Paula一直想知道的問題是
『其實他是否仍愛著自己?』
她知道了答案,即使不如所願,卻依然…比「不知道」更好過。
她微笑,但再次將手…放在腹部之上。
阿Tim:「又胃痛?你嗰時都係咁,咩事都咁緊張。公司係咪好忙呀?定你畀太大壓力自己?」
這時,一輛車駛過。
阿Tim望望手中煙:「廣告都有講啦…停一停,轉換心情呀嘛。你自己都要學識呀。我唔想下次見你…係去醫院探你病呀。」
轉換心情嗎?
她深深地呼一口煙,將心事一同吐出:「哈哈…無咁易,放心啦。多謝你。我知…你嘅關心唔係假嘅。OK啦,我心情好返啲啦。」
阿Tim笑得真心:「總之…分手時講唔到太多嘢,但我都想話你知,至少我哋都係朋友。有心事想放底?我都可以做你個『停車場』㗎。」
Paula:「好呀。同埋…」
阿Tim停著。
Paula笑說:「支煙食完啦,我走啦。」
阿Tim這次,才懂傻笑一下。對呀。
『食支煙先走』就是「大家只有一支煙的時間。」
當然,這個結局,對雙方也不壞。
『是不是所有男人,都想在分手後,保持一個偉大的形象?』
Paula不知道為何他們喜歡這樣做,但依然是這一句:
『他的關心不是假的。』
又回到這一句:「但我都想話你知,至少我哋都係朋友。有心事想放底?我都可以做你個『停車場』㗎。」
不過…往後的生活,Paula即使依然有煩惱,會胃痛…
但…
她最後都沒有找過他。
因為她原來愛過他。
原來真正愛過,
就永遠是過去的戀人,而非現在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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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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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規定意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講得更坦白一點,衛福部目前開出來的購買合約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看看引進疫苗的相關法條,藥事法三十九條跟四十八條之二,跟特殊藥品引進條例,裡面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提到原廠授權書這幾個字。因為根本沒有法律規定引進疫苗要原廠授權書。
講白了,法無明文規定,這就是要卡住你,就是要拖累你。就是要不惜以民眾性命為代價,每天見證幾十人死亡,只為了政治代價,他們無動於衷。
這就是我們的當局,這就是死幾百個人不開口,送個花籃就全黨跳出來的愚蠢執政黨。
本來的預期喔
大概就是六七月你就慢慢去打
那個一千萬(劑)的AZ跟莫德納五百萬(劑)對不對
可是這樣子也是不夠啊
所以那個時候順勢國產大概在八月左右就出籠了嘛
你知道我的意思
那他沒有想到我們的疫情在五月十五就爆發
那結果現在那個海外的疫苗全部跳票嘛對不對
那來的非常少一千萬(劑)來了十一萬(劑)
五百萬(劑)來了十五萬(劑)對不對
那現在人民就急了嘛
人民就急了說你至少要救我這六月跟七月啊
救民於水火之中
因為我現在都淹到這裡
但黨跟我講你再等兩個月
阿宅我跟你講
所以這樣六七月
如果因為那個原來的一千萬(劑)跟五百萬(劑)的莫德納
又沒有辦法及時來對不對
也不會也沒辦法
所以你變成是額外再去募捐或是去購買
或是求人家
對對對可是這些額外來的東西就會佔掉了
你的國產疫苗原本預期在八月之後的份額
比如說郭董這五百萬(劑)對不對
佛光山五十萬(劑)嘛對不對
還有各縣市雲林也說要買一百萬(劑)不是嗎
假設說這個都讓它進來
搞不好夯不啷噹
搞不好慈濟也會動
慈濟也失不了這個面子啊
對嘛 所以你說這樣夯不啷噹加一加搞不好有一千萬(劑)
對不對這合理吧
好那你如果現在進來一千萬(劑)對不對 對啊
那後面我們講那個AZ本來的一千萬(劑)
還有莫德納的五百萬(劑)也陸續都來了呢
那這樣不就佔掉了你原來規劃的份額了嗎
你了解我的意思
那等等我跟你講
我要先講一個內行的說法
我之前特別去問了貿易公司跟藥商
他說因為這一波呢疫苗完全是賣方市場 對
所以他的合約裡面原來有一個到貨期
現在各家都不寫
各家都不寫
我跟你講歐洲本來考慮要告AZ
對啊之前就講了啊
對啊現在想一想也是沒有動手
就是他告了還得了
阿宅你去想一想喔
如果假設我們這一陣子
夯不啷噹募的有一千萬支
那加上你本來有的一千萬(劑)的AZ
跟五百萬(劑)的莫德納嘛對不對
人家預期它們早晚也會到嘛對不對 對
那這樣加一加不就兩千五百萬(劑)了嗎
那你認為老百姓會選哪一邊
我一定選BNT啊
就是你基本上會選海外的國際認證做過三期的疫苗
這是合理這是正常科學選擇嘛
一旦做出這樣的選擇
那你國產疫苗怎麼打
那他的邏輯就是要培養國產疫苗
疫苗產業
可是現在人命關天
所以這種議題就已經出來了
人命才是政府的第一要務
不是人民活著才有政府
才有培養產業的問題
培植產業怎麼會是第一目的呢
第一目的當然是救人命嘛
所以老百姓為什麼會覺得說
你遠望天邊
你要遠望天邊的彩虹我們也不是反對你
沒問題我們沒有反對國產
可是我面前這兩個月我要活啊
所以為什麼他會受大很大的壓力
尤其來辦這件事的又包括郭台銘包括佛光山
那張亞中我們就不提了
就是方方面面的壓力
還有日本要捐嘛對不對 對啊
我說光是這三個力量你很難說NO
老沈私底下就跟我講
他說因為郭台銘今天(6/1)送件對不對 對啊
你如果真的沒讓他過
他說這個恐怕是鋪天蓋地的反抗
官逼民反我告訴你
這個會非常嚴重
我跟你講我認識很多獨派的朋友
他們在上次停電就已經很幹 那當然
就是他們就覺得說這個跟統獨沒有關係
然後比如說現在疫苗他們也要打美國疫苗
因為他們有很多是學理工的嘛甚至是學醫的嘛
他就認為美國疫苗比較靠譜
所以你說在這個議題上
你六七月不來救他
然後硬要說你要試試國產的好
這是他聽不下去
因為我今天聽到一個說法
這個如果是真的那就麻煩 怎麼了
因為你知道郭董送的那個案子是一個三方合約
就是說台灣是直接從德國出貨寄到台灣
可是那個quotan就算上海復星的嘛
而且你的那個royalty就是40%是給上海復星收
對對對對對對對
那三方合約當然合約上就會有上海復星這四個字嘛
郭董簽的合約呢
就是方方面面都照顧到 對啊
也就是要錢的有錢
但我跟你講
要利潤的有利潤
阿宅我跟你講問題出在哪裡
欸哪裡
我聽說經濟部有個高層我就姑隱其名
是不是王美花呢 比她還高
那我就跟你講
經濟部還有比部長還要高的嗎是鬼是不是
我跟你講他就她講說三方合約不等於原廠授權
你想要刁這個
我跟你講我一定站在郭台銘這邊...
我跟你講阿宅如果原廠授權不就是雙邊嗎 對啊
那雙邊你當初就是簽不出來嘛
阿宅萬事通語錄貼圖上架囉 https://reurl.cc/dV7b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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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語漢字 / 羅馬字對照 & 內容解說
諺語:
眉先生,鬚後生,先生不比後生長
(Bâi sing senn, tshiu āu senn, sing senn put-pí āu senn tn̂g.)
意思是講,人一出世就生目眉,到老才生喙鬚,喙鬚雖罔是路尾才生出來的,煞生甲比目眉較長;是譬喻講較有歲的無一定就比較少歲的強。Tsit-má這款資訊發達、科技進步的社會,18歲的少年人應該有伊獨立自主的思考能力--ah,kah若世界大多數國家會當投票的年歲是18歲,咱國家確實有需要考慮修改相關法律,降低投票年歲,予少年人提早關心kap參與公共事務。
標題:
藍營立委提案 予18歲有投票權
18歲就會得投票 牽涉修憲釋憲抑修法
內文: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案
Kok-bîn-tóng li̍p-uí Ting Siú-tiong thê-àn
希望降低投票年齡
hi-bāng kàng-kē tâu-phiò nî-lîng
對現行憲法規定的二十歲
uì hiān-hîng hiàn-huat kui-tīng ê jī-tsa̍p huè
降低到十八歲
kàng-kē kàu tsa̍p-peh huè
增加少年人參加政治的機會
tsing-ka siàu-liân-lâng tsham-ka tsìng-tī ê ki-huē
並擴大投票率
pīng khok-tuā tâu-phiò-lu̍t
(丁守中立委)
一个公民 伊的權利佮義務
Tsi̍t ê kong-bîn, i ê kuân-lī kap gī-bū 應該愛相當
ìng-kai ài siong-tong 你看咱的公民
Lí khuànn lán ê kong-bîn 咱佇做兵的年歲方面規定
lán tī tsò-ping ê nî-huè hong-bīn kui-tīng 18歲伊著愛做兵
tsa̍p-peh huè tio̍h-ài tsò-ping
丁守中表示
Ting Siú-tiong piáu-sī
全世界190 (195)个國家當中
tsuân sè-kài tsi̍t-pah káu-tsa̍p (tsi̍t-pah káu-tsa̍p-gōo) ê kok-ka tong-tiong
就有178个國家
tō ū tsi̍t-pah tshit-tsa̍p-peh ê kok-ka
投票年齡是18歲
tâu-phiò nî-lîng sī tsa̍p-peh huè
降低投票年齡是世界潮流
kàng-kē tâu-phiò nî-lîng sī sè-kài tiâu-liû
啊不過憲法佇130條明文規定
ah m̄-koh hiàn-huat tī tsi̍t-pah sann-tsa̍p tiâu bîng-bûn kui-tīng
中華民國國民應滿二十歲
Tiong-huâ-bîn-kok kok-bîn ìng muá jī-tsa̍p huè
才有依法選舉之權
tsiah ū i huat suán-kí tsi kuân
假使欲調降年齡
ká-sú beh tiâu kàng nî-lîng
必須愛修憲
pit-su ài siu-hiàn
但是學者認為
tān-sī ha̍k-tsiá jīn-uî
除了修憲以外
tû-liáu siu-hiàn í-guā
亦會用得透過立法院黨團
ia̍h ē-īng-tit thàu-kuè Li̍p-huat-īnn tóng-thuân
申請大法官釋憲
sin-tshíng tāi-huat-kuann sik-hiàn
或者是直接修改選罷法就會使
hi̍k-tsiá sī ti̍t-tsiap siu-kái suán-pā-huat tō ē-sái
(台大政治系黃錦堂教授) 憲法所有的規定
Hiàn-huat sóo-ū ê kui-tīng 伊是有具體化的空間
i sī ū kū-thé-huà ê khong-kan 佇憲法有的空間下
tī hiàn-huat ū ê khong-kan hā 假設講有一个空間
ká-siat kóng ū tsi̍t ê khong-kan 而且無siunn大的違憲的嫌疑
jî-tshiánn bô siunn tuā ê uî-hiàn ê hiâm-gî 假設講內政部
ká-siat kóng Lāi-tsìng-pōo 最後的決定是按呢
tsuè-āu ê kuat-tīng sī án-ne 所以這就應該推動
sóo-í tse tō ìng-kai tshui-tōng 修法的草案 予伊過關
siu-huat ê tshó-àn hōo i kuè-kuan
(內政部民政司林清淇副司長) 到底是需要透過修憲
Tàu-té sī su-iàu thàu-kuè siu-hiàn 抑是欲透過釋憲
iah-sī beh thàu-kuè sik-hiàn 甚至講是毋是修法就會使得
sīm-tsì kóng sī-m̄-sī siu-huat tō ē-sái--tit 目前其實是無一个定論
bo̍k-tsîng kî-si̍t sī bô tsi̍t ê tīng-lūn
主管機關內政部目前亦咧研究
Tsú-kuán ki-kuan Lāi-tsìng-pōo bo̍k-tsîng ia̍h leh gián-kiù
調降投票年齡到18歲
tiâu-kàng tâu-phiò nî-lîng kàu tsa̍p-peh huè
欲佇下禮拜
beh tī ē lé-pài
邀請法界專家學者共同討論
iau-tshiánn huat-kài tsuan-ka ha̍k-tsiá kiōng-tông thó-lūn
廣徵 (加收集)意見
kóng ting (ke siu-tsi̍p) ì-kiàn
PNN 台語新聞「看世事,講台語」是 PNN 佮公視台語新聞,以及李江却基金會佇網路頂懸合作的一個新單元。主播許雅文,每禮拜招逐家來看幾條仔新聞,看新聞來學台語文字是誠利便。而且雅文閣會佇每一擺新聞播煞的時陣,講一句台灣俗諺,抑是典雅,趣味的台語文字。請逐家做夥來,用台語講看覓喔!阮若是有寫毋對,抑是用毋對的所在,嘛請大家無棄嫌,多多來 kā 阮指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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