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教育部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延至02/25開學!
(幼兒園依現況繼續)
國中會考與大學指考日期不變!
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
⚠️P.S:勞動部規定「防疫照顧假最多可以請兩週」,防疫照顧假針對12歲以下學童,家長可以有一人請這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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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宣導勞工及其家屬感染請假規定】
109年1月27日12:00
一、勞工感染請假規定
勞工若係因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而有請假之需求,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或事假。准假後,勞工未出勤不得視為曠職,惟雇主亦得請勞工出具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如下:
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 同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 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4、 惟勞工請事、病假後自行出國,如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事業單位得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關規定而處罰。
(二)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因作業、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屬職業災害。但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勞工因工作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被認定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規定如下:
1、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家屬感染之「家庭照顧假」規定
此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其規定分析如下:
1、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3、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只要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亦屬之,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4、雇主必要時得請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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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南區東區大小事)
#口罩之亂
延燒一個多禮拜的搶買口罩風波,至今仍無法順利讓大家買到口罩,各級學校開學在即,口罩需求量將會更大,該如何度過這個武漢肺炎風暴呢?
已經發生的事我這邊就不再檢討,現在需要全國一心對抗疫情,我這邊提供幾個解決方式希望有關單位可以參考!
#搶購來自於恐慌
1、不是每個人都需要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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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既然已經徵用全國口罩,應該學 #新加坡 每戶派送數個口罩(需要收費也無妨)▶️ https://lihi1.com/AE4kc
只要消除大家心中的恐慌並且且所有國民共體時艱,若有任何感冒發燒狀況立即就醫,相信疫情很快能夠控制。
另外我也要在這呼籲中國大陸政府在此時此刻應該要把所有政治考量擺一旁,讓我們加入WHO共同對抗疫情,也讓我們滯留於武漢的台灣人能趕快返家!
普通傷病給付抵充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工是有此權利是沒錯,但是,原公司是否願意「等」員工康復後再「復工」,就不得而知了~
癌症治療可申請病假1年
*請病假期間,勞健保依然繼續投保,被保險人僅須負擔部分負擔
*超過1年以上,得辦理留職停薪處理最多1年(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再說一句話,此時更要注意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的可能性,別疏忽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適用勞保條例第九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勞委會81年6月2日勞保二 字第 11604 號函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
勞委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 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癒者,雇主可終止契約
內政部74年8月20日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
一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 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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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先生退休後再就業,公司有為他加保職業災害保險,勞工在保期間一旦發生職災事故,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雇主並得抵充其職災補償責任,您可撥打傷病給付查詢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