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跟很多人的直覺想法不一樣,但是「室內設計」的成品在法律上是沒有著作權的喔!😟
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建築著作」,是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建築物的外觀或結構,因此室內設計並不能夠當成建築著作而受到保護,只有設計師所繪製的室內設計圖部分,也就是設計師要依照圖說上所繪製的空間安排、尺寸內容具體施作裝潢的那一張圖,才可以構成著作權法的「圖形著作」而受到法律保護。
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除了法律上認為「室內設計」比較偏向工業量產品的成品,如果要以智慧財產權保障,應該是朝向專利權的方向,而不是以著作權法保護。另外從業界施作方式來看,室內裝潢有許多貼壁紙、選磁磚、選擺飾物的行為,而缺少著作權所需具備的原創性和創作性,如果貿然以著作權法保障,那麼將造成一旦使用相似度高的建材、裝潢用品等,或空間利用方式相似時,就會構成違反著作權,那麼將大大影響民眾生活與業界施作習慣,反而嚴重擾民。😣
雖然曾經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A飯店抄襲B飯店的室內設計,而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判決。但是該案例是因為法院認為飯店在原創室內設計的過程及內容有相當細膩完整的設計與藝術上的美感,具有高度藝術性及財產上價值,所以特別賦予著作權的保障,與一般講究功能性且較不具藝術性的室內設計有程度上的差別。
另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認為,該案件是因為A飯店在抄襲B飯店室內設計的過程中,也涉及到A飯店抄襲B飯店室內設計圖的內容,而侵害B飯店圖形著作的著作權,因此才發生違反著作權行為。
大家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著作權法並沒有想像中的簡單,有一點複雜,但是也非常迷人呢?❣️
最近新聞鬧很大的Lo-Fi House事件,大家是否也很關心法律上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今晚【八點】跟瑩真律師一起看看Lo-Fi House的事件吧☺️
#lofihouse #抄襲 #著作權法 #室內設計
智慧財產權專利差別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Joe:「對精明的商人Trump來說,沒有實質規範的XX備忘錄,根本毫無意義,而且談判對象又是經常性在國際外交上翻臉不認契約的中國,如果沒辦法獲得有實質法律規範和商業制衡的國與國外交合約,Trump都大概都認為,沒有達到規範中國的目的,看看Trump的對談風格,仿佛是上對下的命令,XX備忘錄就不用談了,浪費時間而已。」
美國貿易代表Robert Lighthizer和財政部長StevenMnuchin計畫前往中國北京,展開貿易磋商。
「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報導,對於美國要求中國停止差別對待外國雲端運算供應商、減少對海外數據轉移的限制,及放寬企業必須將數據儲存在當地等要求,中國北京仍未做出「實質讓步」,有美國官員憂慮中國在貿易談判中改口。
中國貿易談判代表鑑於就算已經同意改革智慧財產權政策,但仍得不到Trump政府保證撤銷對中國貨的關稅,中國在承諾藥廠「數據保護制度」和「專利連結制度(Patent Linkages)」事宜拒絕讓步,中國北京試圖加入確保協議規則遵守中國法律的字眼。
美國貿易代表署就中國保障智慧財產權承諾的措辭,要求中國處理,有美國官員視中國的舉動為出爾反爾,一名中國官員表示談判仍然進行中,討價還價份屬平常。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20/153640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Q-zqqpLdHo
智慧財產權專利差別 在 創意創新行銷中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智財權案例分析,是 #詹詹 親自解盤。
主張了「專利權」!挑戰才剛開始
🎈台灣新創公司「創意點子」終於出手。
對於其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權「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據傳已向淘寶提出「專利侵權」的主張,且在台灣亦有向疑似有侵害該專利權之虞的廠家提出專利侵權訴訟(相關報導可參閱「Meet創業新聞-兩岸專利戰一觸即發!台灣新創槓淘寶告侵權,有多少勝算」。
🎈經查,該專利權之專利內容主要是提出一種結合「影音內容」及「隨看即買」的功能之技術手段。白話說,大約就是讓大家可以「邊看邊買」啦^^:
功能:
「影音節目的觀看者,在畫面上所看到的內容中,若包含有「產品」,例如男主角帶的太陽眼鏡,則在同步的畫面中,會有一個分割出來的畫面,帶有該「產品」的資訊,觀看者只要對該「產品」有興趣,則可以透過資訊裝置的操作(例如游標),經點選該「產品」後,連結至該「產品」的銷售頁面進行選購及結單。」
目的
在於提供一種能夠提升共通性、使用方便性,及呈現多元性質的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摘自該案專利說明書中所述)
技術手段:(參照該專利說明書中的「專利範圍」,也就是用以界定權利範圍的基礎)
一、方法(文言文的請參照該專利範圍原文,白話文的如以下所述)
(1)把一個「封包資料」(商品行銷資訊,例如商品照片、價錢、下單頁面等)與一「影音檔」(直播內容、影劇、節目等)合併後,製成一「互動式影片」;
(2)提供瀏覽該「互動式影片」的一「線上影音播放介面」這個線上影音播放介面的「畫面」分割為多個畫面,最主要至少分割為:
1.『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原「影音檔」畫面);及
2.『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帶有商品行銷資訊的頁面)。
二、 執行該方法的系統
也就是執行前述「方法」的系統(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伺服系統」,主要由軟、硬體、應用程式組成)。
🎈什麼是「專利侵權」?
一、王小明提出了一個「保溫壺」的專利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其主張的「專利範圍」描述其技術手段為「X+Y+Z」,經過審查後,因其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而取得「專利權」;
二、吳大有做了一個「保溫壺」產品;
三、 經「專利侵害鑑定」比對後,以吳大有所產製的「保溫壺」產品,對比於王小明的專利權之「專利範圍」,確認在吳大有所產製的「保溫壺」產品上可以明確找到「X+Y+Z」;
四、判定為「侵害專利權」(「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一般會客氣的寫「落入專利範圍中」)
(以上描述是以「全要件原則」為基礎,詳細的侵害鑑定過程可參閱「專利侵害鑑定理論/要點」)
🎈到這裡如果你還清楚,可以繼續往下看!
🚩「專利權」保護採屬地主義
據「創意點子」稱,該公司在全球48個國有進行專利佈局,也就是有提出專利申請,並已經有多件專利取得專利權;也就是該技術已取得專利權的國家,「創意點子」在該國對於有侵害該「專利權」之虞者,便可以就該「專利權」提出維權主張,這個主張可以是提出警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所以在中國對上了淘寶、在台灣對上了有侵權之虞的廠家。
🚩專利侵權原告方通常的處理程序
一、「確定侵害者資訊」:這樣才知道以後要告誰,通常會伴隨「侵害物」一起收集,例如購買「侵權產品」、開立發票,以便於取得販賣者資訊、價金等基礎資料。
二、「專利侵害鑑定」:依據「專利權」之「專利範圍」,對「疑似侵害物」進行專利侵害鑑定,例如結構組成、實施方法及流程、組成成份等;如果「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客觀結果為「侵害成立」,則可以接續擬定「維權策略」,可能會包括「訴訟前評估」(目的、成本預算等)、「訴訟前策略」、「訴訟策略」等。
三、「訴訟前」:訴訟前談判、和解的可能性?
四、「訴訟」:訴訟中談判、和解的可能性?求償金額?
🚩專利侵權被告方通常的處理程序
一、 「專利侵害鑑定」:
程序同前所述,主要是為了確認「疑似侵害物」是否真的有落入原告「專利範圍」的情況,以擬定加應策略,如果未列入,通常就是回覆原告後,等待後續原告出招;
二、 以下假設確定為落入原告「專利範圍」;
1. 「提出專利舉發」:一般會在訴訟前即向智慧財產權局提出,此舉主要是尋求是否有存在於該專利權之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公開的資料,以證明該專利權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如果有,則有機會撤銷該專利權(由智慧財產局審查);
2. 主張「專利權無效」:一般是在訴訟中提出,方法同上,差別在於該專利權是否無效,是由法院判斷,目前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法院配有「技術審查官」輔佐法官進行「有效性」判斷;如果,專利權在法院被判定為「無效」,則原告之訴就會被駁回。
🚩結論:訴訟之外的可能性
一、 不能說人家拿專利權來主張,就是「蟑螂」,這個權利是透過成本置入、正當、合法管道取得的,不服氣,先把「專利權」舉發掉再說。
二、 專利權不一定只在訴訟中發揮效力,有時在訴訟前的談判中,是相當有力的籌碼,特別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時候,有可能因此而爭取到良性合作的起點。
三、 「舉發」、「專利無效化」、甚至是到了「訴訟」階段,對於雙方而言,通常才是花錢的開始而已。
如果能在談判中,朝向雙方都有利的可能性方向發展,也許可以共同把市場做大(這個可能性一向是存在的),例如你手上有三十個專利,我手上有五十個專利,有沒有可能交互授權?網子接網子,就是一張大網子。
四、 這只是開始,後面的戲,應該會更精彩。
五、 在乎你的權利,別人才會在乎你。
以上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20180925 詹詹
#圖片為示意
#圖片來源:
「最美張家口- 2016年关于人工智能YI+的10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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