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判決
⒈我國刑事訴訟法採 #直接審理主義,因此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合法調查程序而顯現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主義相符,否則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
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故事實審法院之審判長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就採為判決基礎之筆錄或文書等證據資料,應向當事人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使其瞭解該證據內容及意義,並為充分之辯論,其訴訟程序始為合法,否則該項證據即屬未經合法調查。依同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是 #卷內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如未踐行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程序,#遽採為裁判基礎者,#其判決亦屬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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