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員工認股權課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員工認股選擇權,即任職公司授與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取得一定數量之公司認股權,在發行屆滿一定期間後,於將來預定之期間內行使。例如在股價10元時,授與員工得以20元向公司買進30萬股公司之認股權,若後來股價漲至高於20元時,該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而轉賣時取得資本利得。本制度之目的在於將公司業績和員工之利益結合,對員工有刺激提昇公司業績之誘因、確保吸引留住人才之效果。
在稅務上,依照財政部函釋,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認股權當年度度之所得,應依法課徵徵所得稅。而所稱「時價」,依照發行公司股票種類,而有所不同,如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上市或初次上櫃買賣日起5 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在公司稅務方面,依照財政部函釋,並依照「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會計師簽證種類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近年來不斷看到各體育協會的奇妙新聞
從出國比賽的選手待遇極差
到比賽收費的種種不合理
每每看見總是感慨...
選手們為國爭光、為了追求榮耀
不論是國家政府或同樣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
都應該全力的支持,而非汲汲營營於利益上的阻撓
長久以來的國體法問題應當正視並解決
各體育協會的重組改選、將功能正常化是絕對必要的一步
接下來,當政府成功修法完成後
就輪到身為人民的我們投入其中
主動參與體育改革,從加入各協會開始
由內而外地發揮人民的影響力
讓我們驕傲的選手,值得我們全力支持
各位關心體育,關心台灣運動發展的朋友們,大家好:
我是體育署長林德福,這封信,是寫給所有曾經在台灣運動產業上努力的朋友,寫給每一個全心全意投入體育生涯的選手,以及所有熱愛運動,熱血吶喊,也熱心推動體育改革的球迷和台灣民眾。
前一陣子,立法院通過國體法修正,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我面對來自四面八方的意見和不同立場的想法,也面對許多的質疑。我曾經親上火線面對各方不滿,也一度因為要居中緩和兩方角力,而和部分網友有不同意見的爭論。但做為一個真心想要改變台灣體育環境的主事者,我時時刻刻都在想,怎麼做,才能夠徹底真正的改革體育環境,讓所有運動員和台灣民眾,覺得體育署與你們站在一起,同一陣線。
網友和球迷的看法我聽見了。
幾經思考後,我決定,只有大破大立,完全的開放參與,公開透明,才能獲得社會信賴及人民支持。讓體育改革的過程攤在陽光下,禁得起社會大眾檢驗和比較。我決定讓改革一次到位,必須讓所有有意願參與和推動體育發展的人,都能夠擁有公平競爭的平台和接受全民的監督。
所有真的改革都不應該只是空話,而是有具體實現的方式。以下是我下定決心推動的改革項目。我心已決,無論面對多大的阻力,都動搖不了我的意志。若各位想要一起推動體育環境改革的朋友,不管你是現有體制的參與者,還是未來希望能夠加入的夥伴,這些改變需要你們的支持投入。
為推行國體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之相關規定,體育署秉持全民參與、落實組織開放的修法精神,及彰顯政府對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以吸引更多關心體育運動民眾加入的立場及態度,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今日於本署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將提供予各特定體育團體(協會)依據辦理,其主要重點如下:
1.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章程範本第十六條: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為之。換言之,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更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主之價值。另,為輔導各協會順利進行改選,特訂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內容包含參選資格、參選登記、參選資格審查、選舉及計票方式等實施原則,其中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等內容。
2.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章程範本第十七條: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本條文有關理事總額及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將視各協會組織及該項運動發展情形,由各協會自行衡量並明訂於章程內,選舉時先扣除已訂之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其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按選舉得票數高低決定。
3.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
於選舉實施原則範本第二項:理事長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之連署書;運動選手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團體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個人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之連署書。各協會於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後3日內,須將候選人名冊含政見公告於該協會網站,並於15日內辦理選舉。參選之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除爭取會員認同及支持外,也將成為任期中重要政績的檢視指標,是對全體會員負責的態度。
4.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
章程範本第八條:配合106年9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國民體育法,其於106年12月20日以前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於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不適用(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之規定。該條文除為保障民眾加入協會有足夠時間,於公布施行日起3個月內加入者,保障其投票權力外,訂定統一時間亦能避免於選舉前再有會員灌入情形。
5.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章程範本第七條:依據國體法第三十二條「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之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加入之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之權力。
6.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章程範本第三十六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將以合理之金額於各協會章程中明定之,絕不會成為防礙民眾加入協會的不合理門檻。(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五百元、常年會費一仟元;團體會員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如代表票6票*一仟元,即該團體會員常年會為六仟元,以此類推)
7.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
國體法的開放精神,包含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章程範本第七條:團體會員將包含直轄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縣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各級學校及該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等。體育署將於近日內發函各縣市政府、相關體育團體、各級學校,邀請大家踴躍加入,一起改變台灣的體育環境,為我國的體育運動發展齊力共創。
8.確保協會財務透明
章程範本第三十八條:各協會應於各年度期限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因此,未來各協會財務收支情形將於備查後公告於本署及各協會網站,供全民檢視及監督,有利以社會及企業對體育運動之參與及捐助。
在此呼籲大家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改革,歡迎關心體育的民間人士、社團一起加入號召行列、揪團加入。對於之前「加入會員申請專區」的疑慮,請大家放心,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開設「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專區」入口,主要是希望協會在忙於處理章程修改期間,透過協會以外的第三方來協助,係為利於民眾參與而設計。該網頁之設計入口雖放置在中華體總網站,但其後端乃連結至體育署網站之管理後台,民眾所填之個資將受到保護,無外洩之虞。另外,為免爭議,對於申請加入的會員名單及人數等資料,我已下令,非經許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調閱及查詢,資料將受到嚴格的保密。
針對各協會目前舊會員的情形,本署將請協會清點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會員名冊,如欲繼續會員資格者應按新會員規定繳交會費後始具資格,並於12/20前將確定名冊函報本署備查後,於本署及該會網站公告原會員人數(個人及團體),以昭公信。另,對於會不會有人頭會員的問題?過去體育團體組織較為封閉,一般人民無法隨意加入,因此比較容易受少數人掌控或產生人頭會員的情形。未來,新法組織開放後,人民加入的門戶一開,要全盤掌握會員意志絕非容易,因此要更加呼籲全民踴躍參與,因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間力量將越大,這也是民主重要的價值所在,更是此次體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
身為全國體育的主事者,我能做的,是建立一個開放透明的平台。但體育改革要能夠真正的成功,不僅是規章制度的建立,而是需要大家的投入參與!在此,我懇求大家的支持,只有你們從鍵盤和網路的世界中走出來,加入監督、投票、參選、參與的行列,才能夠真正落實體改的任務。
體育協會全面改革的列車已經啟動,讓我們一起推動這項重要的工程,協助台灣運動環境駛向更美好的未來。
#體育改革一次到位
#國體法
會計師簽證種類 在 葉丙成 Benso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體育署林德福署長的臉書文,提到在接下來的體育改革,他決定要大破大立。期盼署長真的能全力突破新局,讓體育改革成為他一輩子讓人感念的成就。
舞台已經搭好,就看署長的作為了,加油!
各位關心體育,關心台灣運動發展的朋友們,大家好:
我是體育署長林德福,這封信,是寫給所有曾經在台灣運動產業上努力的朋友,寫給每一個全心全意投入體育生涯的選手,以及所有熱愛運動,熱血吶喊,也熱心推動體育改革的球迷和台灣民眾。
前一陣子,立法院通過國體法修正,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我面對來自四面八方的意見和不同立場的想法,也面對許多的質疑。我曾經親上火線面對各方不滿,也一度因為要居中緩和兩方角力,而和部分網友有不同意見的爭論。但做為一個真心想要改變台灣體育環境的主事者,我時時刻刻都在想,怎麼做,才能夠徹底真正的改革體育環境,讓所有運動員和台灣民眾,覺得體育署與你們站在一起,同一陣線。
網友和球迷的看法我聽見了。
幾經思考後,我決定,只有大破大立,完全的開放參與,公開透明,才能獲得社會信賴及人民支持。讓體育改革的過程攤在陽光下,禁得起社會大眾檢驗和比較。我決定讓改革一次到位,必須讓所有有意願參與和推動體育發展的人,都能夠擁有公平競爭的平台和接受全民的監督。
所有真的改革都不應該只是空話,而是有具體實現的方式。以下是我下定決心推動的改革項目。我心已決,無論面對多大的阻力,都動搖不了我的意志。若各位想要一起推動體育環境改革的朋友,不管你是現有體制的參與者,還是未來希望能夠加入的夥伴,這些改變需要你們的支持投入。
為推行國體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之相關規定,體育署秉持全民參與、落實組織開放的修法精神,及彰顯政府對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以吸引更多關心體育運動民眾加入的立場及態度,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今日於本署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將提供予各特定體育團體(協會)依據辦理,其主要重點如下:
1.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章程範本第十六條: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為之。換言之,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更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主之價值。另,為輔導各協會順利進行改選,特訂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內容包含參選資格、參選登記、參選資格審查、選舉及計票方式等實施原則,其中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等內容。
2.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章程範本第十七條: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本條文有關理事總額及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將視各協會組織及該項運動發展情形,由各協會自行衡量並明訂於章程內,選舉時先扣除已訂之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其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按選舉得票數高低決定。
3.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
於選舉實施原則範本第二項:理事長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之連署書;運動選手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團體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個人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之連署書。各協會於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後3日內,須將候選人名冊含政見公告於該協會網站,並於15日內辦理選舉。參選之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除爭取會員認同及支持外,也將成為任期中重要政績的檢視指標,是對全體會員負責的態度。
4.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
章程範本第八條:配合106年9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國民體育法,其於106年12月20日以前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於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不適用(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之規定。該條文除為保障民眾加入協會有足夠時間,於公布施行日起3個月內加入者,保障其投票權力外,訂定統一時間亦能避免於選舉前再有會員灌入情形。
5.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章程範本第七條:依據國體法第三十二條「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之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加入之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之權力。
6.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章程範本第三十六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將以合理之金額於各協會章程中明定之,絕不會成為防礙民眾加入協會的不合理門檻。(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五百元、常年會費一仟元;團體會員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如代表票6票*一仟元,即該團體會員常年會為六仟元,以此類推)
7.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
國體法的開放精神,包含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章程範本第七條:團體會員將包含直轄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縣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各級學校及該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等。體育署將於近日內發函各縣市政府、相關體育團體、各級學校,邀請大家踴躍加入,一起改變台灣的體育環境,為我國的體育運動發展齊力共創。
8.確保協會財務透明
章程範本第三十八條:各協會應於各年度期限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因此,未來各協會財務收支情形將於備查後公告於本署及各協會網站,供全民檢視及監督,有利以社會及企業對體育運動之參與及捐助。
在此呼籲大家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改革,歡迎關心體育的民間人士、社團一起加入號召行列、揪團加入。對於之前「加入會員申請專區」的疑慮,請大家放心,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開設「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專區」入口,主要是希望協會在忙於處理章程修改期間,透過協會以外的第三方來協助,係為利於民眾參與而設計。該網頁之設計入口雖放置在中華體總網站,但其後端乃連結至體育署網站之管理後台,民眾所填之個資將受到保護,無外洩之虞。另外,為免爭議,對於申請加入的會員名單及人數等資料,我已下令,非經許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調閱及查詢,資料將受到嚴格的保密。
針對各協會目前舊會員的情形,本署將請協會清點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會員名冊,如欲繼續會員資格者應按新會員規定繳交會費後始具資格,並於12/20前將確定名冊函報本署備查後,於本署及該會網站公告原會員人數(個人及團體),以昭公信。另,對於會不會有人頭會員的問題?過去體育團體組織較為封閉,一般人民無法隨意加入,因此比較容易受少數人掌控或產生人頭會員的情形。未來,新法組織開放後,人民加入的門戶一開,要全盤掌握會員意志絕非容易,因此要更加呼籲全民踴躍參與,因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間力量將越大,這也是民主重要的價值所在,更是此次體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
身為全國體育的主事者,我能做的,是建立一個開放透明的平台。但體育改革要能夠真正的成功,不僅是規章制度的建立,而是需要大家的投入參與!在此,我懇求大家的支持,只有你們從鍵盤和網路的世界中走出來,加入監督、投票、參選、參與的行列,才能夠真正落實體改的任務。
體育協會全面改革的列車已經啟動,讓我們一起推動這項重要的工程,協助台灣運動環境駛向更美好的未來。
#體育改革一次到位
#國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