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及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完成投資,亦可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以107年度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於申報107度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之情形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5月29日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並自行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50萬元,於110年6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更正實質投資減除金額計1億1千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甲公司係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廠區擴建、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儀器等,最後一筆支出之投資日為109年11月1日,符合實質投資之範圍、一定金額、投資日、申請更正期限等要件,重新核定甲公司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0,退還溢繳稅款5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須在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如在申報後始發生投資,則須在最後1筆投資日起算1年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下載,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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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加徵免繳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企業需要留現金!
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經濟活動急凍,大家「現金為王」的觀念,容易導致惡性循環。昨天我在財政委員會提出兩項質詢,讓企業可以多留一點現金在手上,都得到財政部長蘇建榮的正面回應。#保留盈餘「停課一年」是增加企業經營的彈性,#營業稅進項稅額退稅,則要多一點營運周轉資金,鼓勵開發票的合法企業勇於採購,也為市場添加活水轉為正向循環。
#保留盈餘「停課一年」
所得稅法第66-9條對未分配盈餘稅的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由於今年疫情的衝擊,大家都不清楚疫情將會持續多久?究竟會影響整體產業、金融、經濟多長的時間?在疫情的衝擊之下,企業都已經是盡量的在維持正常營運,而且維持的非常辛苦。但是礙於所得稅法第66-9條的規定,部分企業還是會為了避免被額外加稅,硬著頭皮要分配盈餘,不敢留盈餘在公司。「海嘯第一排」的觀光產業,龍頭股晶華3月的營收已經掉了一半,但去年賺的錢還是要在今年趕快發放,不然還是要多繳5%的稅。
昨天蘇部長表示,企業的未分配盈餘,可以申請緩課。但即使緩課,企業為了避免5%的稅,現在股東會決定去年股利,可能還是會傾向分派出去,而不是保留起來因應今年顯而易見的衝擊。我認為,#未分配的保留盈餘停課一年,讓企業可以利用去年賺的錢,度過這波疫情的寒冬。
這讓企業經營上能有更大的彈性,盡量維持正常的營運,不要營收已經大幅下降了,卻還要因為所得稅法第66-9條的規定要分配盈餘,而硬是要把錢發出去。
#營業稅進項稅額退稅
我建議財政部可以選擇比較艱困的行業,將進項稅額當期或者前期留抵的,在這段期間退稅給業者。財政部長立即答應,如果廠商有需要,在提出申請後,會從寬處理,並承諾進項稅額退稅,行政措施可以做得到。
進項稅額,即代表廠商進貨原物料,要預付給政府5%的營業稅,但現在疫情導致消費緊縮而滯銷,沒辦法賣掉變成存貨,沒辦法把營業稅轉移給下游負擔。在這個特別的時候,政府先暫時將進項稅額退稅給廠商,當景氣好轉,銷售貨物時再繳回稅款。
國家這項特別行政策施,讓廠商多出5%的營運週轉資金。平常願意開發票,取具合法憑證且認真合法報繳營業稅的廠商,短時間因為疫情,有存貨但是賣不出去的廠商因此受惠,可以優先退稅。另一方面,支持疫情期間還願意持續進貨的廠商,從緊縮的惡性循環,鼓勵勇敢進貨,轉為正向的消費循環,讓經濟活動早日復甦。
未分配盈餘加徵免繳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所得稅 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2019-02-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的規定。
國稅局說明,為促進課稅公平,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外國股東股利所得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一。另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不得再適用抵繳應扣繳稅額的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一百零八年一月分配一百萬元的股利給外國股東,應按給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扣繳率百分之二十一,就源扣繳所得稅二十一萬元,該股利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應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須計算抵繳稅額,以免短漏扣繳稅額致依違章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