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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交往 在 Re: [討論] 成年人跟未成年交往(戀愛是看生理還心理- 看板Boy-Girl 的推薦與評價
有部非常非常經典的電影 就是關於蘿莉與大叔的感情交流
是人稱浪漫法國出產的片子 由國際知名大導親編劇本並且監製
說起這位大導演 首任妻子也是只有15歲 而他已33歲
在各位的眼中 不知道這樣的關係算是變態還是真愛
交往交往 先結交而後來往
你想跟一個人有所羈絆 想要更深入了解
那是出自於你的思想 你的心智 無關乎你外在的年齡
不管你到了幾歲 你都會因為某個契機 而去喜歡一個人
喜歡一個人的時候 你會忘記自己的年齡
你會盡自己擁有的一切 在對方面前表現出最好的自己
世俗都鼓勵人就算到老了 也不該放棄談戀愛
不正是認同愛情非關年齡的一種態度?
而人們覺得可恥的 嫌惡的 不妥的
是他人的愛情裡出現不符自身道德標準的性活動
把自己的思維 套入他人的行為舉止之中
衛道人士會以律法主張這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但充其量也不過只是以被至少半數人以上接受的多數決結果為依據
畢竟生活方式與時俱進 適宜繁衍生殖的時期提前到來
但我們卻因私心而限制少年少女
用這個世界的潛規則 來對抗生理成熟的這一件事
將性跟生理年齡掛鉤的作法 個人認為極為落伍
因為能不能認同自己可以做愛 跟誰做愛
為什麼想要做愛 為什麼願意配合做愛
這些種種 都還是脫不了『心智』
並不是一旦到了法定年齡的13歲 15歲 16歲 18歲等等
就代表你就可以做愛了
說得醜陋點
訂定標準只是不想替已經超過13歲 15歲 16歲 18歲的
但對兩性關係毫無經驗的人承擔風險
一個從未交過男友的22歲畢業女大生在職場上被玩玩
社會的輿論只會偏頗地指責說「成年人要懂得保護自己」
我們從不慎思為什麼到了這樣進步的時代
依然會有家庭 會有學校 會有種種人際關係
讓一個女生活了22年從來沒跟異性有過友達以上的互動
妳滿16了 妳遇到渣男騙砲 抱歉 他無罪
妳沒滿16 妳遇到真愛蓋棉被 抱歉 他有罪
你想要的關係 或是 妳不想要的結果
結果都是他人出一張嘴就決定
你的成長 妳的遭遇 你的性向 妳的主張
都不被列為參考
我們的時代
真的是進步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97.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38952393.A.D09.html
但是你的態度就是他或她年紀小所以思想心智一定不成熟
所以不能做愛
問題心智成熟不成熟跟年紀並沒有完全相關啊
結果22歲女生被騙砲 男的沒有任何責任
訂了法律卻是這樣奇怪的地方啊
你知道男性的發育期比女生晚嗎
但法條就是男女要平等
沒有說男生就是18以上才能做愛
這樣你的說法就會有奇怪的謬誤
一個還在青春期發育的男生 只因為滿16歲了就可以做愛?
難道成年人心理發展就一定隨年紀增長而自動成熟嗎
最終還是回歸醜陋現實 法條的訂立只是為了噁心人
不願意為不健全的生活環境所產生的後遺症負起責任而已
如果社會真的進步 幾乎不會有所謂母胎單身二十年 三十年
甚至四十年 這樣的人生存在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7:13:16
戀童是只喜好與青春期前兒童互動 甚至進行性行為
或不喜好進行性行為 覺得對象是某種意義象徵而拒絕性行為
兒少性侵則是不限性交對象 只是剛好是青春期或之前的兒童
有很多人把呷幼齒直接斷定為戀童 這算是誤用名詞
所以我認為戀童癖這三個字並不能算歧視 但應向誤用的大眾指正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7:41:08
你那麼喜歡搬法條的話 請回去看刑法第10條第5項新增
至於16歲以下的少年少女生理條件根本不能承受性行為?
閣下主張是僅限規範少女呢 還是包括少男呢?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7:45:28
我們的生活環境應該是所有人都能正常看待男女互動
所有的時期成年人應當緩慢而有條理地將觀念分享給未成年人
但事實相違背啊 在家反對早戀 在校禁止親近
這不正是成年人因私心而去限制未成年人的做法嗎
這就更強化了立法標準
只是為了不想替身體是大人 但心智是兒童的人承擔風險
這樣的噁事存在
更不要提你前面主張的生理條件根本不能承受性行為
連最基本的生物與醫學都不願意接觸了解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7:59:19
沒有人願意把其他人的小孩當成自己的小孩來給予人生教育
然後一味的把責任交由法條去背書
這就是社會在某些事情上無法進步的原因之一
令我覺得閣下有趣的點是
你總會找到一個理由來反駁 但你自己也知道理由根本是掰的
到底為什麼性行為應該與年齡掛勾 可以認真想一個並堅定它嗎
我想討論的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
文章最開始舉的例子 無論是劇本或現實都是如此差距
但沒甚麼人想一併探討心理 始終圍繞著生理打轉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8:34:47
不然你能為那些身體是大人 心智還是兒童的人的遭遇負責?
既然你覺得還在發育的身體不適合做愛 那為什麼不將年齡往上修
立法的結果本來就是私心下的結果 能被至少一半的人以上接受就好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8:40:56
所以只有無性才允許交往 有性有愛的不行?
明明221的就可以統括犯罪行為 不論對象年紀
你如果說不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式而為性交
比如藥物也有225對應之
還需要特地另設227做甚麼?
227的目的本來就是因為私心而另外訂立的
無論從立法意旨 現行實務 以及標準 都不妥切
法若無法及時修正 也是不進步的象徵
但為什麼不修正 自然也是成年人們的私心
「因為 我們 覺得 你們不應該這麼早發生性行為」
「因為 我們 覺得 你們不應該和年長太多的人發生性行為」
「因為 我們 覺得 你們
這樣的理由太多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8:54:28
因為這不是學校教育的內容 那些教育工作者沒有積極作為
所以照你的論點應該繼續上修到你覺得可以了才停啊
如果你是覺得16歲就可以了
自然會有人覺得14歲就可以了
用年齡跟個體生理條件掛勾 真的合理嗎
當檢察官很適合 甚麼都吉下去就沒錯了
有221不用另外設一個227
脫褲子放屁喔?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9:03:55
但你的理由非常薄弱啊
生理條件與年齡本來就沒有完全正相關
不是年紀增長生理就會自動成熟
所以你用年紀的理由去保護生理未成熟的個體
那生理已成熟的呢?你要用甚麼理由?
你是不是沒跟法界裡主張現時的227仍有修正的必要性的人
有所接觸過?
227不是全然應該廢除,而是內容仍有可以修正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9:12:54
只是因為實務上免除了許多困擾就因此沿用至今
身體是大人 心智是兒童的就不用被保護了嘛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只是個口號
骨子裡就是我大人不准你太早打砲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9:17:19
生理條件與年齡本來就沒有完全正相關
不是你今天法定年齡來到13歲
你的身體年齡就一定跟著來到13歲
那為什麼個性早熟的少年少女不能早點發生性行為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9:20:54
而是用法條來限制 性自主 合不合宜
有沒有更好的
在那邊說16歲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
結果成不成熟也沒給醫學機構評估鑑定
只好用法定年齡代過 這就是健全的法條嗎?
對於過時的限制不設法加以修正
也不願在各方面去加以導引
沒有進步之地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9:32:55
不是 正相關
錯了喔
是問成年人跟未成年人交往時 能不能做愛是看生理還心理
遇到早熟的對象 兩個人都自願發生性行為
結果還要被法條限制?
但法定年齡達標的人 心智顯得不成熟 說自願發生性行為
司法單位就不管了
因為性自主意識的完整 客觀上由醫衛心社等科學相關研究做整合
但基礎仍嫌不夠
在此一情況下 雖不應廢除 亦不能一成不變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9:47:18
如果您覺得僅憑統計資料 然後就斷定法定年齡以下未成年當事人
心智不成熟 應予以保護 的結論
也算發展心理與臨床心理的失誤吧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19:54:19
這很合理吧
至少在民國88年4月以前
原來那時候的成熟標準跟現在的成熟標準完全無二
可以流用
非自願性行為有221 225保護
唯227的意旨是在於保護未成年人之自願性行為
經三十年時間,現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與時俱進,日益成熟。
接收到的資訊量與社交互動程度亦倍於三十年前
在此一條件下,出於自願性之性行為
是否得以其他方式處置,甚至予以尊重?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0:06:19
但法不能與時俱進
因由何在?
明知生理成熟時間與心理成熟時間都較三十年前而早
但卻沒有推動修正 這便是大人的私心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0:17:51
三十年前後有一樣嗎
沒有
那為什麼不修正?
你一直主張不能承受不能承受 啊是到底哪裡不能承受
你的道德觀不能承受嗎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皆合意的情況 為什麼需要刑責介入
如果你要主張成年人以話術誘使未成年人同意性交 是騙砲
那為什麼法定成年人被騙砲了 另一位法定成年人就無罪呢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0:26:26
早就講了違反意願的情況下有221 225
根本就不會以227論
那227的意旨到底做到了沒有
然後某些人就不開心(?
所以應該司法介入"保護"啊
但照你的主張
即便凡成年人的生理或心智都不成熟
也應該有司法介入保護啊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0:38:23
不是吧
戀愛中可以有性 可以無性
為什麼一方成年一方未成年就不能有性?
我覺得227偽善的原因在於有人覺得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
所以成年人的性行為就不用被保護了嗎?
那不就是我主張的,社會只會偏頗地要求成年人懂得保護自己
但是完全不思索該成年人在感情方面的心智是否成熟
而是為什麼未成年人的合意性交需要被介入
被他人保護
兩造若都是成年人的合意性交卻不需要
也沒有人想介入
227如果要保護的是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
那心智未成熟的成年人要算甚麼
而是為什麼未成年人與成年人 合意性交
不能
這絕不是甚麼沒考慮不考慮的問題
就算妳考慮了 227還是在那裏
227本來就是該廢或該修的法條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02:47
而是沒有人想動這塊
沒有人想在道德上挖洞
法條該修該增該廢的很多 但我們今天講交往
那就談227這塊
成年人該教未成年人的是如何與異性相處
該鼓勵的是循序漸進的互動
而不是通盤抹消 只用了一些牽強的理由
如 談戀愛會影響課業
廢除227並不是鼓勵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性剝削
只要設法讓對方最後表達同意就能脫罪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07:53
就像諸位反方認為我是心智未成熟之人的定義
是廣義的心智未成熟
我再回來回答這題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12:31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13:20
那請問醫學鑑定正常 但社會經驗不足
被旁人認定心智不成熟的呢? 有222保護嗎
沒有,這就是問題
為什麼涉世未深被騙砲的成年人的性行為不需要被保護
如果保護的原則是考慮身心健全發展
那你怎麼會覺得所有的成年人身心都是健全發展的?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24:30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26:58
能改變你現實生活中任何客觀事實嗎
比方收入 比方健康
如果可以 也挺好的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28:44
你不覺得這只是妥協下的結果嗎
為什麼不是跟民法一樣標定20歲以下
或是跟修正案一樣標在18歲以下
而是一個微妙的16歲以下才需要被保護?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1:31:44
不正視法界裡認為227需要修正或廢的意見
只是為了不牴觸社會大眾的道德觀感?
實務上你不會為了一個早熟的未成年當事人就移請鑑定
然後依據鑑定來評估應視同成年人或仍為未成年人
你知道20歲跟18歲是有所本的嗎
你知道227的前身是221的部分內容嗎
221原始條文對年齡的限制只有U14喔
所以227的年齡限制怎麼來的? 值得深究啊
是不是有所本 回去問問資深法界人啊
還是因為跟你絕緣 所以你當年沒怎麼關注
※ 編輯: lucislave (1.168.97.154 臺灣), 12/08/2021 2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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