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因為藝人性騷擾事件,大家更重視女性性自主的權利。那法律上對於「性」這件事,什麼時候是同意、什麼時候是NO的認定,最近有一個有趣的判決。
本案經最高法院以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駁回被告上訴,被告有罪判決確定。
事實是:被告和成年女子A前因婚外情而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為解決雙方感情困擾,兩人約出來談。A原本有邀請朋友陪同前往洽談,但後來朋友來不及到場,所以後來是被告開車載兩人到河堤旁停車談事情,有在車上發生性行為(被告承認有性交這件事,但是說沒有強迫A女)。事後被告開車搭載A返回派出所旁,由A自行騎乘機車返家。
被告主張案發時段之現場均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動,並非人煙絕跡之處,若被害人遭其強制性交,何以不立即對外求救,且A未等原欲陪同的朋友前來,即獨自與被告離開,又未通知A的朋友行蹤,事後亦未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顯見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係因積欠其債務未能償還始挾怨報復。
最高法院認為:
1.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
2.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3.判斷上不能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看完判決,我認為要有性行為當然要取得對方的同意沒錯,但照判決的舉例,即使是男女朋友在情人節出去住高級旅館,雙方脫去衣物、擁抱親吻,但主動方(不一定是男性)最後還是要明白詢問「請問你要和我做愛嗎?」(這實在蠻剎風景的…),如果沒有問,那即使雙方上床後沒有異狀,但第二天被動方還是有機會主張沒有同意性交,主動方是強迫的。
(當然本案的狀況和上面舉例不太一樣,本案中A被強制性交時,雙方已經分手,而且雙方在那陣子確實有些爭執,只是無法確定當時狀況)
(以後大家還是多使用行房紀錄器好了,使用前雙方記得找律師寫聲明書,以免構成妨害秘密罪)
雙方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 在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是已經充分避孕並了解避孕知識的孩子,家長一定要給予稱讚,因為孩子有好好實行學到的知識。
一半以上的大學生,都已有過性經驗,而未成年學生平均每十人就有四人發生過親密行為。雖然很多家長都會被這個數據嚇到,但這就是現代孩子們的真實情況。
事先針對第一次的性關係進行對話,就像在談話一樣,自然地聊到時間、場所,還有那天要準備什麼。經過這樣的對話,會讓彼此對性關係更加有責任感。
通過和對方一一確認想法後,可以更加謹慎地思考他是不是適合跟自己發生關係的人,以及彼此是否能充分享受。
取自《這世界很亂,你得和女兒談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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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早安:
昨天談到的內容,跟今天的摘文有些相關。沒透過好好對話,就認為自己足夠了解對方,幾乎無異於把家人當成陌生人。
https://www.facebook.com/Psychologist.Hung/videos/269476221139424/
跟青少年互動,性議題很自然就會碰到。不過,大部分的家長真的連自己都搞不清楚了,就別說教孩子了。
有時候聽家長的說法,就感覺很古怪,不知道是哪個朝代的思想。性議題充斥在生活各個層面,現在相關的書籍也都在市場上販售,就像這本書,家長自己先看過,才能繼續跟孩子談。
像是上面短短幾段文字,我猜,做到或講到這種程度的家長相當有限。尤其未成年性行為目前在我們社會有法律議題,要如此開放性地談,對我們來說,是有困難,我也相當理解。
很多時候,第一次的性經驗,都是偷偷摸摸地進行,包括家長自己的經驗。說不定,這種上下欺瞞的劇碼,已經重複演好幾代了。
不用全然接受這本書的立場,就我所知,有宗教會反對這本書的說法。對於家長來說,還需要考慮社會現況,孩子所處的環境,要修正成適合自己的說法,這要下點功夫。
青少年真的會因為性議題而困擾,我自己遇過好幾次家長都手足無措的困境。這種議題可大可小,對孩子產生很大的傷害,這也是很有可能的。所以真心推薦這本書,期待有多一點人關注,很多情況能事先預防是最好。
祝願您,不管是面對對話或者性愛,都能妥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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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這本書在昨天早上有辦贈書活動,請參考下列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sychologist.Hung/photos/a.248192138530437/3667513659931584/
pps. 青少年男生版:致,被兒子搞瘋的媽媽(2)兒子,你鎖房門在幹嘛?:不驚慌!擊破男孩性教育的43道陰影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1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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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孫京伊】
當在孩子的衣服口袋中發現避孕藥或保險套時
如果在網路上搜尋「青少年避孕藥」的話,你會看到孩子的各種苦惱。「我是青少年,我想買避孕藥,我想知道要去哪裡買?」等滿滿都是有關從避孕藥到保險套的問題。孩子們比家長預想的更快進入性的世界。
如果在孩子的衣服口袋中發現避孕藥或保險套時,該怎麼辦呢?此時家長一定會感到很慌亂吧!但光是嚷嚷著:「天呀,這該怎麼辦?」並無法解決問題。因為如果孩子下定決定要做的話,家長是不可能阻礙孩子的。
不要因為孩子的衣服口袋中有避孕藥或保險套就去質問孩子,也不需要去猜測「她是跟誰發生性關係了?」當然孩子可能真的已經發生了性關係,但也可能只是因為好奇而準備著。不要輕率地逼問孩子,只需要跟孩子對話,我再次強調,對話真的很重要。
如果是已經充分避孕並了解避孕知識的孩子,家長一定要給予稱讚,因為孩子有好好實行學到的知識。
這時候家長跟處理色情影片的原則相同,不是想方設法阻礙孩子去做,而是培養孩子的判斷力。家長可以問孩子怎麼拿到避孕藥或保險套?是不是有交往的對象?根據孩子的回答再來應對。如果孩子有正在交往的對象,那要孩子想一想發生親密行為時是否雙方都同意,有沒有被勉強。
發現孩子有避孕藥或保險套之後,千萬不要認為兒子沒關係,女兒的話就慘了。確實有許多家長對兒子的性很包容,但對女兒卻極為嚴格。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原則永遠都一樣。
萬一家長從來沒跟孩子聊過避孕,就發現孩子有避孕藥或保險套,也不要太慌亂,只要從現在開始給予正確教育就可以了。孩子有可能在家長錯過的時期,通過其他管道學到錯誤的知識。所以家長不要過於激動,慢慢地跟孩子對話,就可以找到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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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避孕教育中教導計劃做愛
現代的孩子們,初吻大多發生在幾歲發生呢?孩子們第一次發生性經驗,平均又是在幾歲呢?根據「二○一九大專院校性愛態度與習慣問卷調查」發現一半以上的大學生,都已有過性經驗,而未成年學生平均每十人就有四人發生過親密行為。雖然很多家長都會被這個數據嚇到,但這就是現代孩子們的真實情況。
教導孩子無條件壓抑慾望的性教育已經沒有意義了。在「可以發生性關係」的前提之下,讓孩子學會建立安全且負責的性關係,對他們才有實際幫助。其實孩子提出的問題,許多都是假設的問題,是預想發生性關係時,可能會擔心的事。例如:「事後才吃避孕藥有用嗎?」「口交的話,會得性病嗎?」「我討厭使用保險套,該怎麼辦呢?」
家長必須先教導孩子對性關係要有負責任的態度,其次才是具體避孕的方法,如何使用保險套,也必須讓孩子知道。這裡最重要的一點是,至少第一次性經驗必須是在規劃中發生的,我們也可以稱之為「有計畫的性行為」。
情侶們總是有許多紀念日。不只要過百日紀念,週年記念、還有西洋情人節和白色情人節。在這些節目到來之前,不是都會先計劃當天要安排什麼活動嗎?
跟過節一樣,做愛也要先計劃好,當然前提是必須彼此同意。
事先針對第一次的性關係進行對話,就像在談話一樣,自然地聊到時間、場所,還有那天要準備什麼。經過這樣的對話,會讓彼此對性關係更加有責任感。
還可以一一確定彼此想要什麼或不想要什麼,同時也可以充分做好心理準備。許多情侶的第一次性經驗都是在意外下發生的,也就是說彼此還沒談過,突然看對方的臉色在陌生的場所沒有準備之下就發生了。家長一定要清楚地告訴孩子,這種方式是絕對不行的。有計畫的性行為,真的很重要。
這麼做會讓孩子對於性行為這件事更加慎重。通過和對方一一確認想法後,可以更加謹慎地思考他是不是適合跟自己發生關係的人,以及彼此是否能充分享受。同時,計劃做愛也是件浪漫的事,就像準備旅行的過程總是比實際旅行時更讓人興奮。
千萬不要讓第一次的性行為變成突發的事件,而是兩個人慎重且期待準備的活動。越是重要的事情,越要提前準備,這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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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取自
這世界很亂,你得和女兒談談性:不尷尬、不怕問,性教育專家改變女兒人生的50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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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 在 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雙方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 在 律師談吉他- 【未成年子女和其他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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