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職場中遇到雇主有疑似違反勞動法令規定時,不外乎會採取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方式來爭取權益。其實這些程序並不困難,但如何舉證、找出適合的規定與有條理地闡述自己的訴求,就不見得這麼容易了。以下我們彙整了一些勞方較常舉出的事證,讓有目前或未來有需要的勞工朋友們可以做為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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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契約
雖然不是每份工作都一定會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但如果有的話對勞方來說也是有利的證據,特別是在需要舉證有無試用期、工時與休假、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結構與發薪日等情形時,都能有不小的幫助。
延伸閱讀:不簽勞動契約,會有哪些問題呢?(https://wp.me/paBRqV-IZ)
2.出勤紀錄
舉凡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指紋或臉孔辨識系統、電腦打卡系統或其他可記載出勤時間的紀錄,都能作為推定工作時間與休假情形的依據。另外,依法勞方是可以請求雇主要發給出勤紀錄副本的,雇主拒絕可是會有相關罰則喔!
延伸閱讀:工時與工資的基石—讓你知道「出勤紀錄」有多重要!(https://wp.me/paBRqV-qC)
3.薪資單
依法來說雇主「應」主動提供勞方每月的薪資明細,其中需要包含薪資總額、薪資結構中各項目的金額、雇主代扣的勞健保自付額或職工福利金以及實際發放的金額,當面臨的是涉及工資給付或加班費計算等等爭議時,薪資單就成為了很重要的事證之一了,此外,如果是採匯款方式領薪的話,存摺中的薪轉紀錄也可以搭配運用。
4.勞保投保與勞退提繳明細
當遇到勞保高薪低報或勞退提繳短少的狀況時,勞工便可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投保紀錄,或攜帶證件至勞保局申請調閱,再搭配上述的薪資明細或發薪紀錄後,雇主是否有高薪低報就一清二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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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規則
依法來說滿30人的公司或單位就應該要有工作規則並向勞工局核備,而且該規則應該要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當勞資爭議是涉及到獎金發放或獎懲等情況時,可能就得從工作規則中找出蛛絲馬跡。
6.公告、通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或甚至錄音等
當勞資爭議涉及到的不只是薪資或工時等一翻兩瞪眼的問題,而是諸如職務調動、請假准駁、排班調整、強制加班或常見的資遣爭議等等,就可能需要這些紀錄來拼湊出勞資雙方真實的約定情形與爭議全貌。當然,運用到這些資料時就得格外小心,避免有涉及到洩漏營業秘密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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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雖然不是諜對諜,但當走到調解會或法庭時,如何運用手邊的資料來說服第三方接受自己的說法,就是一門學問了。不過還是希望大家都別面臨這類的爭議,如果真的遇到而不知所措時就來找我們吧(笑)
#Workforce勞動力量 #這篇很長我知道 #看一下嘛 #自己的權益自己救 #不要說我們沒教你 #佛心企業4我們
「未給付加班費罰則」的推薦目錄:
未給付加班費罰則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基法修正通過 社福團體愛注意
105年12月6日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這次的修法具體提升我國的勞動條件。縮短工時、落實周休二日、增加加班成本,保障輪班勞工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也讓年輕資淺的勞工享有特休假。
這次條文修正也和社福團體的夥伴們也有關係,所以我特別整理出幾點,希望可以協助夥伴們,更理解修正後的勞基法對我們的影響。
1. 休息日加班費最高達2.7倍。
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休息日若工作,工資的計算方式:
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
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
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 輪班間隔須達11小時
社福團體中常有輪班工作的情形,未來輪班工作的夥伴,休息時間也明定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3. 增加特休,未休應給工資。
條文修正後,未來工作年資滿6個月的夥伴,即享有3天特休假。
工作滿2年的夥伴,也比過去的7天多出3天特休假,共享10天特休假。
若夥伴們沒有休完應休的特休假,則雇主應給付工資。
4. 吹哨條款與提高罰則並行。
未來若有勞工向雇主、主管機關、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此損害勞工的權益,主管機關、檢查機構也必須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且雇主若違法最高可罰至150萬元。
未給付加班費罰則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針對網路謠傳民進黨團把對雇主違反勞基法的罰鍰刪成2萬,澄清表示絕無此事,請勿以訛傳訛,並表示民進黨已提案修正第79條加重對違法雇主之處罰,玆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一體適用台灣所有企業,有高達97%以上的事業單位是係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本次修正我們並未調整罰鍰金額下限,而將現行罰鍰30萬元的上限,在考量現行勞基法罰則之衡平性,將上限調整為100萬。(勞基法第78條規定,「雇主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之最高罰鍰金額150萬元規定」)
2、目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係依「違法事件輕重」進行處罰,依照事業單位規模來裁處罰鍰,雖然立意良善,但這樣的修正,不僅違反比例原則,也將造成裁罰單位於對同一違法事件進行裁罰時,究竟要依第78條之1抑或第79條進行裁處,將發生適用上的競合。例如:雇主或人資部門如果因加班人數多,在加班費方面因小數點進位而計算錯誤時,可能有些勞工差距幾百元,一旦勞動條件檢查被查到,依現行必須罰最低2萬元。若依照時代力量版本,五百人以上事業,最低必須罰200萬元,在行政裁罰的比例原則上,恐將會明顯失衡。
3、為化解外界屢有反映勞基法第79條所定罰鍰金額過低,致雇主或財團企業寧可繳交罰鍰,而拒絕遵守相關規定,難以達成法律上目的之疑慮,並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民進黨團爰提修正勞基法79條規範:
(1)、將事業規模大小納入在第79條第4項並透過調整勞動基準法中裁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
(2)、並搭配現行勞基法第80條之1第2項「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的規定,方能更周延的達到遏阻雇主刻意違反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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