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台派精神科醫師分析:蔡英文是病了,還是壞?
http://taiwanus.net/news/press/2021/202109211921381871.htm
林進嘉觀點:蔡英文是個怎麼樣的人?
有人說,在台灣參加過選舉的人,好像被剝了一層皮,祖宗八代都會被挖出來。但是蔡英文似乎是一個異數。
蔡英文給人的印象:「出身富裕家庭、台大畢業、留學英美、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博士、政大教授、國際法學者」。也因為這樣,當2019年6月11日民報刊登曹長青一篇「蔡英文的博士學位是否造假」時,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打死,也不相信」。這不是因為蔡英文有多好,而是不相信世界上會有這樣大膽無恥的人!
其實,蔡英文的博士、論文造假疑雲,早在2015年選舉時就已被提出來過。只是,當時媒體報導很少,大家也都認為那一定是選舉抹黑。因為,如果是「野雞大學、選議員」,或許有可能;但蔡英文牽涉的是「倫敦政經學院、政大教授,而且是選總統呢」,怎麼可能會有這種烏龍?那是絕絕絕…絕對不可能!
在曹長青質疑蔡英文沒有博士論文的文章之後,同年六月蔡英文偷偷傳真了一本「博士」論文,在英國LSE婦女圖書館出現。隨後,林環牆教授在2019年8月6日親自去翻閱,並在8月27日發表轟動全台的獨立調查報告,「蔡英文博士論文與學位證書的真偽」。林教授的結論是,蔡英文頂多是「完成論文初稿,但未通過博士口試」的博士候選人而已。
接著,徐永泰博士在「四不一沒有」的嚴格限制下(「四不一沒有」:LSE聲明,這是根據作者的要求,不可以影印內容或用手機拍照其他部分,不可以帶鋼筆、原子筆,不可以帶水進去,也不可以帶手機錄音等,只可以閱讀和用鉛筆抄寫筆記,其他一概禁止。若需中途離開,需先交回論文,回來後再與館員一起拿出論文),於9月13日跟進至英國LSE婦女圖書館閱讀蔡的論文後,發表「蔡英文論文讀後感」指出,該本論文格式錯誤百出,竟有六頁缺漏,還出現了1990年代才有的電腦排版方式「微軟字間字句自動調整系統」,且該論文每個章節都有各自的小結論,但卻沒有最後的總結,比較像是一篇一篇的小文章、學術報告集結而成(這一點,童文薰律師在比對蔡英文國圖版英文論文,跟蔡發表在國內期刊的中文升等著作,發現後者幾乎是前者部分章節的英翻中,得到證實)。至此,蔡英文沒有博士論文已成定局。
雖然大選後,有關蔡英文的論文門報導變少了,但在彭文正、林環牆、賀德芬等人努力追查下,英國資訊委員會(UK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竟同意倫敦大學不公開蔡的口試委員名單,因為公布了會造成當事人的傷害和痛苦(Disclosing this information would cause that individual a degree of damage or distress)。今年九月教育部公布蔡英文的「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蔡英文自填的博士論文題目是「Law of Subsidies Dumping and Market Safeguards」,跟蔡英文號稱取得「博士」學位的論文(放在LSE婦女圖書館和台灣國圖)題目,「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完全不同。逼得總統府發言人特別聲明,履歷表填的論文題目是「博士」論文的Part Two。這又是另一個謊話:沒有人在申請教職時不填博士論文題目,只填第二部的題目。那只證明一點:當時申請政大教職時蔡英文根本沒有博士論文。
再加上,在蔡號稱取得博士學位(1984年3月)之前一年,蔡英文在1983年6月;1983年12月在「政大法學評論」刊登的文章,都已自己署名倫敦政經學院國際經濟法博士。1983年10月,在聯合報發表文章,也是自稱國際經濟法博士。蔡英文自27歲起即以假博士招搖撞騙,是毫無疑問的了。
這真是一件可怕的事。
27歲的你我,誰敢跟蔡英文一樣,沒有博士,卻在投稿的期刊、報紙四處謊稱博士,並在國立大學求職信上公然杜撰博士論文題目嗎?一個27歲,初入社會的新鮮人,為何會如此膽大包天?為何敢說謊成性?是爸爸有錢?可是有錢人子弟也很多,誰會這樣?還是爸爸有強大的黨國關係?可是有黨國關係的人也不少,誰這麼敢?而且,蔡英文說謊,不是只有27歲時假稱博士那一次而已。
我曾於2019年12月9日在某報發表一篇「小英說謊記」,敘述蔡英文親口說的謊話,摘要如下,
一、紐約辦事處大樓購買、啟用期間(2004/2005),蔡英文是不分區立委。但2019年8月17日,蔡英文在台中開講,「紐約辦事處…我們買了以後,現在已經漲了好幾倍,那你要說誰有那麼樣的願景呢?我告訴你,就是我啦,我在做行政院副院長的時候」。蔡英文講這段話時,眉飛色舞、得意洋洋。後來被阿扁打臉後,8月26日才在臉書表示記錯了。
二、2011年出版的《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的口述提到,「初到康乃爾時,記得開學不久,有一次上『國際公法』的課程時,我被老師點名站起來:『妳來自那裡?』『那你們將來要跟中國怎麼辦?』…『嗯……』向來對隨堂抽問有問必答的我,剎那間腦袋裡竟然一片空白。…老師看出了我的猶豫。他很體貼、也很嚴肅地說:『這個問題沒有理所當然的答案。妳應該要花更多時間好好觀察、好好想想!』」
2019年9月20日「社群之夜」,蔡英文:「我到康乃爾大學法學院,去的時候,這個系主任就告訴我,就見我,看到台灣的學生他覺得很新鮮,他就問我說,『你是台灣來的?』,『那你們以後跟中國怎麼辦呢?』,我想了一想,我說『我們政府說我們要統一啊』,我們這個老師看著我說,『你真的要來唸康乃爾大學的法學院嗎?』……這個老師叫什麼名字呢?因為他已經過世了,我可以跟各位講,他的名字叫Barceló」。三天後,彭文正博士收到Barceló教授的電子信件!九天後蔡連任辦公室發言人表示經查證係口誤。
三、2019年9月18日徐永泰博士報告,政經學院的蔡論文有一書面的作者要求,「四不一沒有」的閱讀限制。
隔天記者問,為什麼論文的閱讀要有很多的限制。蔡:「這個我不知道,這個我也想去了解一下」。再問:「他們說是妳訂的」。蔡:「那當然不是我訂的」。問:「他們說是你要求的」。蔡:「不會是吧?」
四、2019年11月28日立法院公聽會,嚴震生教授指出,在國圖的「博士」論文有444個拼字錯誤。隔天蔡為解釋錯字太多,說:「35、36年前的論文了,那時候的打字都是用傳統的打字機,有打字的錯誤,其實也是在所難免」。
但,2011年,蔡在民主沙龍座談時親口說:(我的論文,)「尤其是你打字校稿整整花了一個月,因為那個年代我們還是可以用電腦打,然後用printer印出來。」
五、2011年民主沙龍,蔡說「你檢查了你的論文一個月以後,把論文交出去之後的那一剎那,我就覺得說我不要再考試了。……可是後來我爸爸說,你畢竟是學法律的,應該去考一張執照吧。…我又開始了我的考試生涯,我又去考了紐約的執照,考完以後……我又去考了台灣的執照。那兩張的執照就一直掛在我家的牆上。…我的考試生涯就結束了,那就開始我的教書生涯」。
其實,蔡英文的紐約律師是1987年登錄的,根本不是自稱倫敦政經畢業後(1984)先去考、再回台教書。至於蔡的台灣律師更是在1996年才通過檢覈取得,根本不是考試取得!
再加上蔡英文在《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一書中,說明姊姊蔡英玲陪她去倫敦參加博士口試的照片,後來被網友比對出,背景是波士頓的教堂。以及最新出爐的謊言,日前賀德芬老師公布的,蔡英文的「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蔡英文自填的博士論文題目,跟蔡英文號稱取得博士學位的論文題目,不一樣。事實上,這題目也跟蔡英文於2011年在各大學(開南大學、交通大學、彰師大、靜宜大學)演講,侃侃而談介紹自己的「博士」論文題目「Safeguarding Domestic Market」又不一樣。更是跟2011年10月出版的「小英便當與洋蔥炒蛋」一書的論文題目(「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elfguard for Domestc Market」)不同!怎麼有人連自己博士論文題目都會連續講錯、寫錯?
一個人可以在公開場合,口沫橫飛,神采飛揚,說謊,而且不止一次,不怕被抓包,也不怕這些場合可是都有錄音錄影。一個人可以在求職履歷表上謊稱博士,一騙近四十年,也不怕東窗事發。這可能有兩種狀況。一種是壞:她知道自己在說謊。就是愛說謊,隨口呼攏,說謊可以得到利益;另一種是病了:其實她不知道自己是在說謊。
在精神醫學有一少見的精神病理現象,英文叫Pseudologia fantastica(有人翻成「謊話幻想」),又名pathological lying(可翻成「病態性說謊」)。精神醫學教科書是這樣描述的:「有限的事實,混合了大量、生動的幻想。聽者的興趣使當事人很高興,於是又更強化了本症狀。這些症狀不僅是事實的扭曲,有時還會偽造一些自相矛盾的過去生活,如聲稱父母已死,博取同情」。另也有這樣的描述;「流利、似是而非的說謊,通常是浮誇、極端事物的不真實敘述。這些敘述隱隱約約被當事人相信是真的」。但本現象不是妄想,因為如果有人找出事實來質疑時,當事人還是會承認錯誤。又,他們說謊,主要不一定為了得到實質利益或逃避責任,而是為了滿足內心某種需求,或許從中可提升自尊與自信。
我曾經一度以為,蔡英文會不會是後者,病了。如果是,我認為我們應該包容她,並給予治療。但蔡英文,博士未完成,帶著博士班筆記回國,將該筆記依章節分次翻成中文投稿期刊,署名倫敦政經學院國際經濟法博士;進政大教書,繼續把該筆記依章節分次翻成中文投稿期刊,藉以升等副教授、教授。這位法律學者教授,終其一生,除了將博士班筆記翻成中文外,沒有其他著作發表。所以就說謊的本質,蔡每次說謊都是為了得到利益或逃避責任,而且還運用各種方法去遮掩謊話,如放在LSE的論文不讓人影印、引用,把教職升等資料封存至2049年。由此觀之,蔡英文應該是壞、不是病。
有人一定會說,當總統又不一定要有博士學位?當然沒錯。問題是,我們談論的不是「總統有沒有博士學位」,而是「讓學術詐欺、說謊成性的人當總統,對我們社會及下一代的教育意義是什麼?」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原載台灣《風傳媒》網刊 2021年9月21日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47891?mode=whole
同時也有179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3萬的網紅Bit King REAL Taiwan's true politic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傅崐萁委員質詢陳耀祥NCC主委 💰支持比特王為公理正義發聲,開放小額捐款。 ➜ 🌝https://p.ecpay.com.tw/3470D (贊助方式:信用卡、ATM、網路ATM、超商都可!) 版權宣告: 比特王出任務Youtube頻道所提供之所有內容,包括文字、照片、影像、插圖、錄音片、影音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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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ACIP與高端的緊密連結】
日前「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召集人李秉穎醫師驚爆「很多ACIP委員都參加或主持了高端、國光、聯亞等疫苗臨床試驗」。後續除了我從媒體報導中發現有林奏延與李文生醫師是高端臨床實驗的計畫主持人外,無論是李秉穎、衛福部或指揮中心都不願意再進一步揭露還有哪些委員也是。經過調查,並取得衛福部這份ACIP委員擔任與疫苗有關機構的職務,以及承接藥商委託的研究計畫等資料,正式揭開潘多拉的盒子。
事實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成員本來就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但業管的衛福部或疾管署對此不僅從未主動揭露,即便是外界詢問也東躲西閃的,完全無視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反而讓人感到欲蓋彌彰。而端詳這份資料,也確實存在許多問題與疑點:
一、17位委員中有4位接了高端的研究計畫,1位擔任聯亞獨立監督委員會主委。換言之,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委員與高端及聯亞有所連結,其中又以高端最為關係匪淺。
二、 包括藥商、醫院、以及學術機構等總計有11個計畫補助單位,委託給17位ACIP委員共計28個計畫案,總金額達41,496,261元。而其中高端就有7個案子,占全部的1/4;其總金額也高達19,227,115元,占所有金額的46%,而這都是單一廠商中最高者。換言之,高端似乎偏好找ACIP委員當計畫主持人,對握有國家疫苗採購及接種規畫之決策權的這群人,特別努力打點與經營。
三、高端共有7件研究計畫給4位ACIP委員當主持人,金額總計約1千9百多萬元,其中屬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共有4件,由李文生、林奏延、邱政洵醫師3人承接,金額總計1千4百多萬。嚴格來說,這些委員既然接受高端補助,而且高端自己也生產COVID-19疫苗,因此在ACIP會議上處理有關COVID-19疫苗議題時,都屬於利害關係人,理應迴避。但實際狀況並非如此,例如前述3位委員都參加在7月11日ACIP會議,聽起另一家 COVID-19 疫苗廠商賽諾菲的臨床試驗進度報告。而這似也形同廠商機密被迫洩露,甚至違反同行競業的商業規則。
四、林奏延一個人就接了二件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總計高達1250多萬,勇奪ACIP委員之冠。詭異的是,去年11月林奏延就已經鼓吹政府應優先拿出50億元以上,對本土疫苗廠開發的疫苗預先採購。加上林奏延過去是衛福部長的身分,且一路公開力挺高端,宛如拿錢辦事的門神。
五、日前我揭露李文生與林奏延既是高端計畫主持人,又是ACIP委員,恐有利益衝突之嫌。當時陳時中部長舉例說,如果ACIP討論到國產疫苗議題,林奏延就一定得迴避。而 7月25日的ACIP會議決定將高端疫苗放入公費施打計畫內,被點名有接高端案子的李文生請假,而林奏延也對此案迴避不參與討論。但另一位擔任高端COVID-19疫苗第二期臨床實驗計畫主持人的邱政洵並未迴避,明顯有利益衝突,也打臉陳時中,這種選擇性的迴避機制,詭異難解。
六、 7月25日的ACIP會議的第三個討論案,竟是研議ACIP委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顯見該委員會從未有相關規範與作為。根據美國CDC對ACIP的要求,在擔任委員期間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或者擔任與ACIP工作有關的機構職務以及商業利益等,都被要求應充分揭露,還要向美國政府倫理局(OGE)提交OGE450表格,申報財產狀況。反觀台灣的ACIP連該揭露的資訊都躲躲藏藏,還遑論利益衝突的規範。事實上,我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即便是兼任委員也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似也可以參照,總比現在亂無章法來的強。
疫苗打在人民的身上,其採購的預算也是花人民的納稅錢。但疫苗的審查、採購、以及施打政策等的過程卻像是個黑箱,連基本的會議紀錄,政府都要遮遮掩掩,迄今外界都還看不到完整的高端以及聯亞在EUA審查會上的會議記錄。而ACIP的會議紀錄,雖然有公開在疾管署的網站上,但極其簡略,連委員的發言、討論、以及表決等過程的紀錄,通通付之闕如,根本是便宜行事。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現在這種不完整的會議紀錄,明顯違法。呼籲陳時中部長,應該依法將完整且詳細的ACIP會議紀錄公開,供外界了解與檢視。
食藥署在8月15日召開聯亞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會議,22位專家中有17人不同意,聯亞的疫苗未能過關。反觀高端的疫苗在7月18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即便不少委員對其在Delta、Beta變異株的保護力仍有疑慮,但仍在21位出席專家中,只有1位不同意下,順利取得EUA。同款國產疫苗,一個像是金孫,另一個卻宛如棄嬰。不知是否如同ACIP一樣,高端也在EUA審查委員上,下的功夫與資源較多,而因此讓它完勝聯亞,順利攀上事業高端?
從ACIP、食藥署專家會議、EUA審查會議、相關疫苗協會、疫苗廠商的計畫主持人等……,竟可以發現其成員有高度的重疊性,其中的利益衝突也缺乏配套的規範,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陰暗角落。政府應公開化、完整化、可識別化、以及脈絡化會議紀錄,並建立制度性的避免利益衝突之法規,才能取信於民,這種作法與態度,比較健康,國人也才能跟著一起健康。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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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改作
小花創作了一首歌曲,而小美聽到這首歌曲後,抄襲這首歌曲的旋律創造出自己的一首歌曲,然而兩者的歌曲在旋律上幾乎一模一樣,僅有少數的幾個旋律有做出更改,然而小美這樣接觸了小花的音樂著作後,所做出來有實質近似且實質近似程度不低的作品,小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Q:甚麼是重製?甚麼是改作?
A: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同條第11款之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Q:抄襲是甚麼?抄襲是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A:實際上,著作權法條文規定中並沒有使用「抄襲」這二個字,而最高法院對於抄襲有所定義: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然而,這樣的定義,還是没有明確說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還是包含
「重製」與「改作」?以目前較多數的見解來說,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包括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而就實務在認定個案是屬於重製權還是改作權的侵害問題上,主要會以較晚做出該作品之人是否有自己的獨立創作包含在新創作內來做判斷,意即較晚從事創作之人,就新的作品如果沒有獨立創作的內容,或獨立創作的內容未達到著作之要件在新的作品內,則這樣的抄襲行為,就屬於重製權的侵害;反之則為改作權的侵害問題。
從上可以看出所謂的重製並非完全相同才能稱為重製;而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所規定意旨指的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故改作與原著作亦不相同,也因此重製舆改作間之界線是甚麼?在實務裁判上常常發生爭議。
Q:這樣的爭議會發生甚麼問題?
👉「重製」與「改作」若没有明確的標準,可能發生「衍生著作」的認定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縱使是非法改作,依據我國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就非法改作的新著作一樣認為屬於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但還是會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時重製與改作如果沒辦法有明確的標準,會衍生較晚創作之人的作品,是不是一衍生著作的問題。
👉法院認定行為人是「重製」或「改作」,二者之間刑度有不小差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對比92條的情況下,同樣意圖銷售或出租的情況下,當被認定屬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時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屬於「改作」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適用除了法律到底要如何適用的問題外,兩者的刑度差異也不小。
👉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91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倘非法重製物或改作物之載體為光碟時,涉及是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問題。
也因此,有智慧財產法院與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重製」跟「改作」的界線曖昧不明易生爭議,且無法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此多名法院法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提起釋憲案。
Q:大法官又是怎麼看「重製」跟「改作」?
A:大法官解釋第804號解釋認為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著作權法規定所稱之重製,係指重複製作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與改作係將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亦明顯有別;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重製定義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之行為究屬於非法重製或非法改作,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
就部份個案屬於重製與改作之邊界問題,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
所以小美聽完小花所創作之歌曲,未經小花同意,創作出一首實質近似程度很高之作品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改作?還是非法重製?就要回到小美就小花的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是否有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在裡面來認定,如果小美的創作只改變幾個小片段,其餘幾乎一樣的情況下,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沒有創作元素,而屬於侵害小花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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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錄音法律 在 錄音究竟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提出當證據?】 常有民眾問 的推薦與評價
律師專欄 #賴佩霞律師(粉專: 家庭法律急診室) 【有錄就能保平安? ... 但是,在未經對話方同意的情形下,偷偷錄音後的檔案,如果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提出,究竟能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