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兒童保單
作者:賴立人律師
兒童保單規定於保險法第107條。保險法訂定之初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1963年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1997年一度開放投保,惟2001年再修正為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2010年又修正為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此條歷經多次修正,爭議仍然存在,禁止兒童保單之主要理由為避免道德危險且兒童尚非家庭經濟支柱,惟亦有認為天災、重大意外災害及重大傳染病所導致的死亡,尚無道德危險問題,應予排除適用。2018年10月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後,已有多名立委提出修正草案,惟目前仍在審議中,本條後續修正,仍有待各界討論。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未 滿15歲之未成年 人為 被保險人投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兒童保單
作者:賴立人律師
兒童保單規定於保險法第107條。保險法訂定之初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1963年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1997年一度開放投保,惟2001年再修正為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2010年又修正為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此條歷經多次修正,爭議仍然存在,禁止兒童保單之主要理由為避免道德危險且兒童尚非家庭經濟支柱,惟亦有認為天災、重大意外災害及重大傳染病所導致的死亡,尚無道德危險問題,應予排除適用。2018年10月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後,已有多名立委提出修正草案,惟目前仍在審議中,本條後續修正,仍有待各界討論。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