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過失早已除罪化 醫師何時刑責合理化?
◎ 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教授,法律碩士)
日前,中正大學法律系羅俊瑋教授投書「除罪化VS.責任險」,對醫界致力於「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不是除罪化)多所誤解。
羅教授認為除罪化違反平等原則。可是,從各國醫療過失刑事訴訟實證研究可知,美、日、德極少對醫療過失追訴刑責。台灣醫師被刑事起訴的機率,以人口比例計算,是日本的十三倍、美國的四百倍。至於台灣醫師被判刑之機率,依醫師人數計算,為日本、德國七倍以上。難道美、日、德的病人沒有人權以致不准對醫師提刑事訴訟?或是美日德的醫師比較尊貴而可逃脫刑法制裁?
人體反應之不確定性很高,醫師即使依照醫療常規治療病人,也常發生併發症。故而,美日德將醫療過失之刑事構成要件界定在「客觀上注意義務的偏離必須達到明顯重大的程度」。若未達此標準,則不追訴刑責,但仍以民法追究醫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立委乃提出「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僅僅要求比照美日德,將醫療過失之刑事構成要件界定在「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重大過失。
另外,過失除罪化在台灣早有先例。《刑法》第一二四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與第一二七條之「違法行刑罪」第一項,皆以故意為構成要件,將法官、仲裁人與檢察官排除於《刑法》與《民法》過失追訴之外。《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二項,乃針對檢察官之過失,但過去十二年來案件未曾聽聞,應是採「重大過失」。此二法條已將法官與檢察官排除於《刑法》過失犯之外,甚至不准被害人提告。故而,台灣司法人員早已「過失除罪化」。
醫事人員絕不會故意傷害病人,然而,「司法制度錯誤」造成急重症醫療大崩壞。為解決醫療困境,維護民眾健康權益,醫療過失刑責當然應該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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