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
【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周易的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4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的推薦目錄: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試題] 109-1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期中考- 看板NTU-Exam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Dcard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Dcard. 刑事訴訟法 - lirot-frederic-leblosne.fr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法學二手課本轉運站| #我要徵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20160408羈押與防逃實務現況(一)與談人-林鈺雄-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刑事訴訟法推薦Ptt. 港未成年人內地犯輕案冀可回港接受幫教監督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刑事訴訟法書Ptt. 最高法院就谷歌案辯論質疑230條保護範圍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刑事訴訟法林鈺雄ptt :: 讀書心得分享網站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刑事訴訟法林鈺雄ptt :: 讀書心得分享網站 的評價
- 關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林鈺雄老師刑事訴訟法教科書的服用-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書本熊](現貨)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五版202209出: 林鈺雄. ... 紀綱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第4版2021 律師司法官法研所):,本書特色為什麼. 法、 刑事訴訟 ... ... <看更多>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Dcard. 刑事訴訟法 - lirot-frederic-leblosne.fr 的推薦與評價
林鈺雄. Lin yu xiong, 2021 - Criminal procedure - 433 pages. 0 Reviews. Reviews aren't verified, but Google checks for and. 刑事訴訟法選擇. ... <看更多>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21 在 [試題] 109-1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期中考- 看板NTU-Exam 的推薦與評價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年4月20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一、
設若吊掛工程車因司機甲涉嫌操作失當而從鐵軌邊坡墜落,致使火車高速撞上造成多人死
亡的慘劇。事發時,適逢該列列車上有位從法國來的YouTuber乙錄製影片,並目擊邊坡上
站立的甲於撞擊前後的的行徑。撞擊乙後幸無大礙,至醫院包紮後自行離去,並將部分影
片上傳至YouTube,加註說明分享其目擊經過。警方風聞後為釐清案情,聯繫並以書面通
知即將再數日後離境之乙,以證人身分到場詢問,作成警詢筆錄,惟警方詢問乙過程皆未
連續錄音(影)。案經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再次傳喚乙作證,但亦未連續錄音(影);乙
作證時詳細說明目擊過程並提出完整影帶佐證。案經起訴後,乙已出境返回返國。
1、請具體指明法律依據,分析以上檢、警踐行之偵訊(詢)程序,是否違法?(20%)
2、設若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乙之訊問筆錄作為對甲不利證據之一。甲之辯護律師V主張,
,系爭證據從未經甲對質詰問,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從立法規定、實務及學理,分
析其主張有無理由?若檢察官欲避免此等抗辯,於偵查中得採取何種程序措施?
(20%)
3、設若起訴附卷中有工程車行車紀錄器的SD卡,紀錄工程車墜落前後的時間、地點及相
關人事物資訊。試問依學理應該根據何種標準,判斷系爭紀錄器是否在法院調查範圍
?(10%)
4、承3所述,設若審理中檢方及辯方皆未特別聲請調查證據該SD卡,試問法院應否或得否
主動依職權調查該SD卡?若調查結果證實對被告甲之過失指控,對甲不利,試問依學
理及依實務見解,情形有無不同?(10%)
二、
甲涉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醫師法§28;較重且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因醫療過失致乙受
重傷(刑法§284;較輕且告訴乃論之罪)。乙就甲涉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部分先向該管
地檢署申告,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又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自訴甲過失
致其受重傷。試問乙之自訴是否合法?(20%)
三、
試分析下列判決之瑕疵種類,並說明其救濟途徑:(20%)
1、甲竊取乙財物,一個月後對丙另犯傷害罪。經檢察官以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起訴
後,法院判決主文僅宣告甲對乙犯竊盜罪,漏未諭知甲對丙犯傷害罪。
2、檢察官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由,起訴甲對乙犯加重強盜罪(刑法§§328I,330)及
傷害罪(刑法§277I)之想像競合犯。但法院僅宣告甲犯加重強盜罪之罪名,漏未諭
知傷害部分,且理由欄內亦未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18918067.A.3F9.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