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修法一讀通過,教育部:可達到行政減量目的
本次修法為賦予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同時透過行政減量讓特教老師得以更專注教學並強化提升相關知能,以維持特教生受教權益,其重點如下:
第14條: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以為各主管機關訂定教學節數標準之法源。
第26條: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以及主任、組長、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以使法律位階臻於周延。
第47條: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三年」修正為「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以減少行政機關及受評學校之工作負荷。
第28條之1:為增進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相關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增列該條文,以利學校相關人員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主管機關應視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教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評鑑週期由三年→四年
★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自訂特教老師教學節數
★依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分組辦事
★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教育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提出強迫入學條例第12、14條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第12條:為符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故刪除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歧視性及未盡明確之相關用詞,修正為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申請暫緩入學之規定;另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利,刪除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得免強迫入學之規定。
第14條: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權益,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調查之機制,規範其主動查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所有學生皆有受教權
★主動瞭解學生就學之困難,提供必要協助(膳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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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校方宣布校安人員暫停執法,呼籲建中校方切莫繼續帶頭違法】
在建中生自發性的連署(一個中午募集超過300份連署),以及各項法律爭議之下。稍早,建中校長徐建國向媒體宣布,目前已先暫停校安人員執行校規。這就是學校單方面一意孤行,漠視跟學生、跟班聯會溝通的下場,也顯見校內學生自治團體的重要。
然而,建中校長徐建國作為公民科教師,竟採用如此高壓管制、箝制學生自由的作為,當作管理學生的手法,完全忽視過去建中長久以來,學生與教官間建立起的默契與傳統。
再者,其對於媒體的說詞中,更又欠缺法律常識,毫無根據的進行論述,以下逐段批評:
一、建國中學校長徐建國則表示,過去學校曾有多達24位教官,這幾年只剩下5位,所以學生會有「教官不那麼嚴格」的感覺
→24位教官剩5位,所以學生認為執法不那麼嚴格,校長過去也長期待在建中,教官與學生間彼此就已建立默契及底線,豈是因為教官人數減少才放寬對學生的限制,請勿混淆視聽。
二、根據函文,6名人力的工作之一,就包括「校園內外安全巡查(含違規、違紀究處)」,但可能因為是新的人力又非傳統教官,學生才會產生反感。
→函文至今仍未出現,教育部的法規用來限制學生的權利,擴大校安人員的職權,其法律位階豈是用一張函文可以涵蓋,北市教育局應針對校安人員具體工作內容,訂定自治法規位階的規定,以免此人力作為校方侵害學生自由的怪獸。
三、徐建國進一步表示,另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以外的教育人員也准用該辦法,加上教育部曾經表示,愛校服務單並非屬於「不利益處分」或行政處分,也是正向輔導管教的方式之一,因此,初步判斷校安人員對於服儀不合格的糾舉,於法是有據的。
→教育部在哪裡曾經表示?建中是教育部管的嗎?教育局在先前媒體報導很明確地就說,「校安人員執行校規有違法疑慮」(https://goo.gl/jqPgha),為何建中不聽命教育局的指示?
再者,所謂「正向輔導管教」教育部規定已經明確規範什麼叫做正向管教,可參閱附件(https://goo.gl/p19dXB),每一點都是用口頭引導勸導,何來開立愛校處分,學生方的指控有憑有據,徐校長請問你的依據在哪?
四、由學務處、教官和學生雙方先討論是否需放寬做法,尋求平衡,如果屆時真的還有需要更改校規,再提請校規修訂委員會處理。
校內任何與學生有關的作為,本就應該先與學生、學生自治組織有明確溝通後再上路,此次在未向學生發布,校方就逕行執法,遭致學生強烈抗議,完全不意外。
作為全國指標學校的建國中學,竟選擇背棄過去的傳統,以高壓、外聘人力來約束學生行為,在現今強調校園民主及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的時代,建中教公民的徐建國校長,選擇大開民主倒車,若不立即停止,恐將造成其他高中的仿效效應。
呼籲建中校方,永久終止校安人員的執法權力,回到會議室與學生、學生自治組織,坐下來把相關規定、執法標準談清楚,才是正道。
能有這次校方的回頭,都要歸功於建中生的自覺,一個中午有超過300人走出教室參與連署,在有如學權沙漠的建中,實屬罕見,也期望建中的學弟們,能繼續保持這份參與校務的熱情,好好追蹤校方未來的變革,有每個人的參與,才有改變的可能!
建中校長回應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20180914002568-260405
校安人員執行校規違法之法律論述:
https://goo.gl/axyp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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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由:今日一位學生上課中因手機聲響而被老師沒收手機,
放學時學生姐姐於接送時順道來學務處欲領回被沒收的手機
因其態度不佳對負責老師大小聲,因此老師決定不歸還
籲請家長(學生監護權人)親自來校取回
其姐以電話連絡家長並聲稱家長授權其領回手機
但負責老師仍以需家長親自當面來領方可歸還
故其姐怒嗆老師觸犯〝侵佔罪〞
依刑法335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來由情形描述,老師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故不符合侵占罪之要件
前言結束-----------------------------------------------------------
我想要問的問題是〝校規的法律位階為何〞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規~~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1.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2.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由教育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同注意事項)
授權各校自行依第二條規定訂定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所以〝校規〞可以算行政命令位階嗎???
又依注意事項
第14條第2項第8款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及第21條第2項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
權之規定。)
且依注意事項
第30條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違法違禁)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校規規定〝不可以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
故違反此規定時沒收手機〝暫時保管〞
應該沒有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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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love you not because of who you are,
but because of who I am when I am with you.
{ 我愛你不是因為你是誰,而是我在你面前可以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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