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爸爸媽媽跟小孩散步,
「爸爸」撿到一隻鳥,
(加引號是因為爸爸堅持是他撿到的)
然後附近有人在找她走失的鳥,
「兒子」就把鳥還給人家,
結果被爸爸臭罵一頓,
說那是他撿的,兒子憑什麼擅自作主?
案情分析:
1.大家一定以為我要講遺失物規定,
可是我偏不講(任性),
我要講的是
小孩可不可以幫爸爸還東西?
2.這隻鳥是爸爸撿的,所以爸爸取得占有,
小孩只是幫忙保管而已,
理論上要不要還是爸爸說了算,
不過呢爸爸如果不還,那就是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小孩擅自決定還給人家,
其實是避免了爸爸犯罪的可能,
是對爸爸的無因管理。
3.可是民法第176條無因管理必須「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爸爸不同意,
小孩就沒辦法構成適法無因管理,
還是要對爸爸負賠償責任。
4.不過呢法律早就想到
「本人」的意思有不善良的可能,
所以民法第174條另外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今天爸爸不想還,
這個決定不但沒道理,還違反法律,
那兒子擅自幫他還,還是可以的,
不用對爸爸負什麼責任⋯⋯
今天的法律教室就講到這裡⋯⋯
#案例很瞎概念很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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