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明天!動員上街,直播同步!」
在同婚通過後的800多天,一眾跨國同志伴侶仍未能結婚,跨國伴侶最辛苦的就是找到相聚的辦法,在無法結婚就無法依親的現實下,很多人放棄工作來台當老學生,又或者拿著旅遊簽停留台灣數十載,期間不能工作、沒有健保,更多人只能繼續分隔兩地,靠著視訊度過思念... 大法官都宣告禁止同性婚姻違憲,台灣政府卻只做半套,不願意把缺角的平權補起來!
這兩年多來,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與跨國夥伴發出了上千封陳情信、多次拜會行政官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積極在媒體曝光,累積至今至少有超過三百則國內外報導,但政府不動如山,直到今年一月司法院終於草擬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條文」交給行政院會銜,但半年過去了,草案還躺在行政院!
等不及的跨國伴侶們,透過訴訟爭取跨國婚姻,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序,今年已經贏得兩起勝訴判決!!判決直指一份由內政部發出,戶政事務所據以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函釋是違法的!這一份違法函釋,阻擋了我們數以百對跨國伴侶的結婚自由,內政部卻依舊故我,打輸了官司,仍不願意變更函釋見解,難道是逼迫所有跨國同性伴侶都要透過告官才能順利結婚嗎!?
八百多個日子的奔波,我們要問這個把「亞洲第一」引以為傲、在國際場合高調宣傳的政府,到底還要讓跨國伴侶等多久?內政部明明就可以透過變更函釋見解,讓大家結束漫長等待,我們不了解內政部為什麼要遲遲拖延!
因此,伴盟與跨國夥伴們決定在9月11日早上,在 內政部 門口搭建「跨國同婚辯論擂台」,邀請法學博士 內政部長 徐國勇前來辯論,我們要親口聽徐國勇部長公開說明,到底是什麼理由不願意變更見解,讓戶政單位無法受理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讓戶政單位在跨國伴侶的提告下疲於奔命,讓政府持續處在違法的狀態,讓跨國同性伴侶日日煎熬!!
希望大家一同在線上為我們加油,讓這次行動可以讓更多人看見,明天活動的直播網球及活動頁面如下,活動及直播網址皆可公開:
FB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018313639010162
直播頁面:https://fb.me/e/1nQBjH0Zt
同時也有2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陳光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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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小編陳嘉緯過世已逾一年,時代力量提四大呼籲,為公部門基層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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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去年(2020)8月4日金山小編陳嘉緯過勞逝世事件,監察院在今年8月19日對本案提出調查報告,認定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對區公所提出糾正,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站在守護公部門勞權的立場,時代力量 王婉諭 ;新北黨部 #彭盛韶、#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新莊區主任 #吳香君,以及「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 #何昀峯 於今(9/2)日召開記者會,為在公部門辛苦工作的基層發聲,並提出以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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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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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侯友宜在監察院報告提出後的當天(8/19),曾對此事表示「市府會悉心檢討,並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然而,檢討什麼?保障什麼?侯友宜市長完全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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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說明,回想嘉緯過勞死整起事件,在事件發生之初,去年8月9日就傳出部分媒體報導後不久又毫無預警下架嘉緯驟逝的新聞,當時市府就被質疑是市府為了顧及形象,以公權力壓制新聞自由,引發社會譁然。而在嘉緯過世已逾一年的今天,新北市政府仍未提出相關懲處名單,金山區公所社群媒體粉專的相關消息,仍僅有公告嘉緯告別式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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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指出,新北市政府壓榨公部門人力,絕非嘉緯過勞逝世這一件而已,這在新北市恐怕只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公部門基層人員在這件事後沒有更全面的保障,而市府在嘉緯過世後一年後,在制度上是否有任何改進,我們也打下問號。彭盛韶拿出監察院的報告表示,金山區公所前後兩任區長,未善盡職業安全防護義務,使嘉緯淪為血汗小編,最後致因公過勞死亡是不爭的事實,但直到今天,我們僅看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卻完全無市府相關對此案的進一步的作為,包括制度面措施、懲處進度、撫卹事宜等,市民完全無從得知,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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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從事件發生至今,侯友宜市長的說法與作法,完全看不出有任何要改善新北市公部門勞動環境的決心,實在難以告慰嘉緯的在天之靈,更難說服市民,市府有因為這件事得到教訓及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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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機制失靈罔送一條寶貴生命 關鍵資料竟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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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的定義,公務人員也是勞工,政府不能把「服務人民」無限上綱到超越個人身體健康,更何況在這案子裡,受害人根本也享受不到公務人員的福利,每個月卻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最長甚至達到124小時,這樣離譜的情況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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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進一步表示。根據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以及針對新北市29區公所的職安督導考核,像嘉緯這樣的約僱人員也應該是檢查對象,卻因為金山區公所誤用法令,認為他不是公務員所以不適用勞檢,導致他沒有被檢核到如此異常過勞狀況。讓原本明明可以避免的事情,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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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提醒侯友宜市長,如果真的要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就不應該讓雇主還能選擇誰要檢查、誰不用檢查,只要是勞工就該檢查,也就是說不管今天嘉緯有沒有公務員身分,他的身體都不該承受上百個小時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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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認為,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目前實務上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勞檢報告從未公開透明,連勞工本人都不知道勞檢的過程,只能知道最後有沒有被裁罰,其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由勞工局自由心證,勞工從頭到尾完全沒辦法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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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要無良僱主敢睜眼說瞎話,就能讓勞檢黑箱作業,就能讓勞檢制度形同虛設,
以這個案子來說,如果受害人能看到自己完整的勞檢報告,就可以發現金山區公所謊稱已經有預防過勞的措施,或許他就能及早跟勞工局反應勞檢不實,也就能避免這次的悲劇;吳香君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將所有的勞檢報告公開透明,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像嘉緯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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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部門約聘僱人力狀況:短期公開相關資料,長期應修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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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這件事凸顯了公部門約聘僱勞力的運用問題,市府各單位進 用了多少職務代理人與約僱人員,而他們又負責了什麼業務更是一大黑數!陳姳臻拿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嘉緯實際辦理的業務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業務為主,但若依據金山區公所官網上所公布的業務職掌來看,可以發現這被歸類在「秘書室」的業務項目中,但嘉緯在去世前一年先後所屬的民政災防課與社會人文課並未包含這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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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認為,自2019年9月起,區公所指派嘉緯擔任新媒體小組組長,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這完全違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以及第3項:「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等規定。嘉緯不但執行超出法定業務範圍的工作內容,更執行主管的職務,根本顯示現行公部門的分工與人力需求,根本脫離了約僱人員定期、辦理簡單事務性業務的範疇,卻硬是使用保障較差的職種聘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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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市府要讓外界安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的數據,比照臺北市將所轄各單位約僱人員的人數公諸於「政府資訊公開平臺」,資料透明有助於約聘雇職場的揭露,可以間接避免過勞、避免相關危害勞動權益的事情發生。甚至,要更進一步地將約僱人員的業務範圍,去識別化後公開,避免像此過勞案一樣一人做多職務代理。陳姳臻認為,在公部門約僱人員運用問題上,短期應朝資訊揭露的方向前進,市府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但這只是第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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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說,若要改善約僱人員,也就是這群既不是公務員,又是勞基法孤兒的勞動者發生過勞問題,從長期來看仍需要做完善制度的討論,比如該人員提供勞務的內容是否應有一致性?而非從事契約之外的工作項目,以及工時制度應該要參考醫學專業提供保障,甚至長遠來看應該將公部門非公職考試的長期人力,尚未規範的部分必須跟上勞基法的腳步。受僱於政府的人一樣是勞工,不應該保障低於基本的勞基法。另外,有鑒於本次勞動檢查不小心排除約僱人員的部分,也點出制度曖昧造成的問題,因此在此呼籲不僅要規範勞檢部門落實公部門勞檢事宜,議會也要做好監督,關心整體的市府用人的形式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合理待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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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表示,發生在陳嘉緯身上的憾事凸顯市府的兩個問題,一是市府過度忽略人力成本、時間成本,沒有評估做事的必要性。倘若金山區公所人力如此有限,自然不應該要求區公所自己負擔媒體經營的業務,像是攝影、圖文製作、影片剪輯,若要求品質,都需要一定的技術性,當然也要留意機關是否適合自行辦理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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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事情有輕重緩急,業務有核心非核心,效果也有直接間接之分,很難說每項工作都讓人備感意義,若是沒有明確地將核心業務與次要業務區分,只是不斷的添加業務,那真正的情況應該不只是小編過勞,恐怕整個組織都在過勞。坦白說,行政機關勞逸不均的現象眾所皆知,在非必要業務不斷增加的趨勢下,誰又知道小編猝死相較每年公務猝死的比例又是多少?還有,會不會不是「所有人」都過勞,而是只有「能者」過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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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說明,在長期制度建立面,新北市政府可以將在各個機關間不斷傳換工作的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資訊蒐集起來,建立聘僱用人員的人才庫,以利管理也能避免酬庸疑慮。另外市府應該要將橫跨數年的任務工作,提供穩定的聘僱用員額,而不是使用中短期職務代理人的模式,否則還是會有像陳嘉緯一樣,明明都在同一個機關服務,卻得受到職務代理原因消失,而必須一直重新換約,甚至越做收入越低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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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嘉緯過勞逝世所引出的問題,彭盛韶也向侯友宜提出四大問。一問,整起事件後續的檢討和改進了什麼?二問,現階段相關人員的懲處到哪?三問,監察院所指出的107年度(2018年)「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督導考核」又在哪?為何2017年的考核資料公開出來,關鍵的資料反而不在?四問,嘉緯過勞死是否僅是新北市境內的冰山一角,其他基層人員的工作待遇仍是未知數,是要怎麼知道悲劇不會重演?彭盛韶表示,若市府對這些問題不能給個交代的話,社會大眾將難以相信侯友宜市長的虛心檢討,到底要檢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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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總結,為了避免嘉緯的遺憾重演,若要公部門勞權具備更全面的保障,市府應該做什麼改革呢?對此,新北黨部提出以下四點呼籲:
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短期內,市府應該公開各個單位約僱人員的運用狀況,及其所執行的業務內容。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長期而言,市府應該訂定契約人員進用與管理辦法,包含規定約僱人員異動送交議會備查等事宜。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從嘉緯過世事件來看,市府的勞檢未落實其實間接導致他的猝死,把關機制應該更落實,並將勞檢資料公開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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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說,我們知道公部門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問題在短時間不易解決,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可以不試著尋求解方,敷衍了事,讓悲劇再度的發生。市民所需要的遠不止是道歉與補償,「再多的道歉與補償也喚不回這些生命」,誰也不會希望自己的家人因為進入政府部門為民服務卻踏上人生的不歸路。時代力量仍會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的對策,要求市府進一步的改善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弊病,避免悲劇重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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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01~110/09/13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不得任用情事者。
工作項目:
臨櫃服務、承保、紓困貸款、欠款訴追、審查等健保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必要時,需配合業務指派加班、輪班、調派服務據點及輪休等。
工作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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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於110年9月13日前於本署http://www.nhi.gov.tw/首頁「人才招募」登錄履歷參加公開甄選,合則約談,不合者恕不通知(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本署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談,屆時(面試時)請檢附中央健康保險署臨時人員簡歷表(請至本署首頁/人才招募自行下載,各項欄位請確實填寫並親筆簽名)、最高學歷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及專業工作經歷證明正本(無則免附)等足以證明符合上開職缺資格條件之相關資料;另網路報名證明請當事人自行留存備查,恕不受理其他個別方式報名。
2.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或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前1日止,如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月支薪資新臺幣2萬4,00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本次公開甄選,除正取1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用期間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本案聯絡電話(07)2315151轉3411,承辦人:陳小姐。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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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後卻是與大法官解釋文相牴觸而自認理虧不罰。
另外,縣府地政處一直在針對某104年度依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案件瘋狂追殺,遭處分並移送法辦之當事人實為該土地實用人之代罪羔羊(其員工),經查當事人是105年才從其雇主手中取得土地,且並非土地實際使用者,在地政處將該案移送地檢署後,當事人也於108年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其非犯嫌,並於內容中提到其雇主「所涉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另函請主管機關權責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但縣府非但未採苗栗地檢署不起訴之內容甚至執意要對當事人繼續開罰,至今也完全沒有針對該雇主做出任何的處分與移送司法偵辦,直到當事人方提出要將該案送至地檢署、監察院及公開所有內容後,縣府才立刻於三天內主動表示將撤銷其行政處分。真的讓人覺得,苗栗縣政府不只防疫失能,連行政機關最基本的法律素養都讓人無法信任,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無怪乎遭人戲稱「苗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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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力如何呢?民法純獲法律上利益?什麼叫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律 限制行為能力人 贈與 民法77條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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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修正草案,法案終於進入立院逐條審查。有立委認為這次修法,分秒必爭相當緊急,因為全球都在搶人才,如果能早一步通過法案,就能在這一波搶人大戰中勝出,為提高誘因,有委員提出,永久居留鬆綁條件,從五年降為三年還不夠,建議應該縮短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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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lodnet (冰晶雪花)》之銘言:
: 1.陳核的第一個主管不滿意,批稿後退回重改。
: 過了,但是再上一層的主管,又覺得那裡不好,再批。
: 又回到了起點重頭再來。
這很正常,久了就習慣了。
: 2.也許小弟太死讀書了吧。
: 因為機關有時候要發上行文,甚至上級機關是沒有隸屬關係的上行機關。
: 以前念書跑補習班時的,喔喔!大、鈞、貴用的很順手。
鈞大貴貴是用在稱呼對方時用,要提到其他機關單位時並不太適用。
: 所以有時候上級機關轉發其他上級機關的文的時候,擬辦事項也很常會套
: 用這樣的模式…
: 但實務上卻常常會變成,到底要不要寫全銜的問號…
: 比如說:案係內政部XX署函轉OOOOOOO
對外的稿為求尊重,在提到其他機關單位時要用全銜,
如果會提到同個機關單位很多次時,為求簡文,會在第一次提到時,
後面括弧(以下簡稱○○○)。
內部的簽則沒有限制,只要讓會看這份公文的人看得懂就好。
: 3.也許小弟的用語與語法還沒有辦法活用
: 有時候某篇文寫便簽會其他單位會辦後必須送回。
: 某天主管批改了文,出現了兩個從來沒看過的字
: EX.惠請協助填具XX表後「逕擲」本室
逕是直接,擲是丟,這句口語的意思就是。請你填表完後直接丟到本室來。
所以就像其他網友說的,這是自表謙虛的用法(你用好丟給我就可以了)。
但是這邊個人覺得用逕有點多餘,因為文書傳遞本來就不用對方同意,
用了逕,好像是叫對方填完表立刻送回,不許擔擱了的意思。
通常我會用擲還或擲回,比較有那種拜託你填完表要還我哦的感覺。
另外惠請是常見的錯誤用法,在語法是不通的,(不通的原因請自行google)
正確的用法是用:敬請(請惠予)協助…。
: 4.有些前案,那樣子寫是OK且已決行
: 所以小弟遇到類似案子要擬簽或是相關擬辦事項
: 正所謂依樣畫葫蘆是最好的致敬,且也是例行公事(也許是每半年周期的例行公事)
: BUT,主管有點意見,請我附上前案供參
: 我印出來了前案的簽稿、但還是會免不了被改了幾段用語、改改幾個字後回來
: 小弟難免有時會浮現問號:以前這樣的文可以,為什麼現在這樣不行呢?
例稿也在改是有點煩,但這並沒有什麼錯,
畢竟做人做事本來就是精益求精,不該因循苟且,主管愛修就給他去修嘛
而且久了你就會發現,愛改你公文的長官,並不是真的那麼討厭,甚至有時還很不錯,
真正討厭的是不幫你改,只寫了若干空泛意見就把文退回給你,
要你憑空再重擬的長官,如果這時沒人能幫你,那才真的是叫天不靈,叫地不應勒。
寫公文其實沒什麼標準答案,官大學問大,
多看多學,不要怕被指教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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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17.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6963362.A.C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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