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0年九月23日
。恊調地點:屏東地方法院
。對方請律師
。對方:訴求者有丟小狗案件
,要求小孩監護權(不譲訴求者監護)
。對方(男方)堅持要離異,監護權男方
。如果雙方不讃成,由法官裁定判決。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日期:110年九月二日
地址:屏東市
訴求:主持正義?
說明:訴求者和對方是網路認識丶認識二個月,就結婚,目前有一位二歲多小男孩,由於雙方對於事物的看法不同,所以要離婚,但訴求者只有二個條件如下:
。共同監護權
。監護權女方丶因為對方是軍人
,目前已經在走法院程序,恊調會九月23曰下午三點,服務處會陪伴。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馬的郭正亮今天又罵我笨蛋,我說緊急授權不是應該要緊急狀況存在嗎,可是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不缺疫苗啊,既然不缺哪裡有緊急狀況需要授權? 為什麼硬要這個時候硬要通過 我跟你講阿宅你這個就不懂了 我又不懂了糟糕 我跟你講 因為當初衛福部對高端做了採購合約 他有一個但書 對 EUA通過之後才能啟動 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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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另一半不洗澡,可以離婚嗎?
——
有個人向法院請求離婚,理由是他的幾乎一個月才洗一次澡,甚至還曾經半年不洗、用帽子掩蓋體味。他們婚後住在娘家,但太太常常用死纏爛打的方式跟沒有工作的岳母要錢,實在無法忍受。
此外,太太還會阻止他出外工作,導致夫妻經濟拮据。忍無可忍之下,他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
依照民法的規定,除了「兩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講好就好之外,如果不幸要上法院解決,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像是結婚的對象其實已經跟別人結婚、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性交、被惡意遺棄、對方有要殺害你的意圖時,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
如果不符合民法所列舉的原因,但因為一些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也可以請求離婚,但只有責任比較輕的一方才能藉此請求離婚。
但在夫妻就婚姻發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的責任程度相同時,則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像是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或是夫妻間有重大爭吵都是常見的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離婚事由。
有一些案例則是主張習慣不同而請求離婚,像是睡覺打呼、磨牙、有汗臭味家裡髒、沒整理、衛生不好等等。但是僅有單純的生活習慣不合很難讓法院判准離婚,必須說服法官這是「任何人」都難以忍受的「壞習慣」才可以離婚。
——
法院最後認為,太太長期衛生不佳,身體惡臭導致先生難以忍受。再加上又因為自己不想出去工作、還阻止先生出去工作,造成兩人經濟困窘。又經常和自己的母親要錢過日子,使得先生長期下來身心俱疲。
綜合這些理由,婚姻已經破裂難以恢復,任何人都撐不下去,因此判准離婚。
——
如果時間能重來,還有辦法挽救這段婚姻嗎?
有的!如果太太願意洗澡,她可以使用 WKprofessional 「遲來的禮物」洗髮精,味道使用知名香水的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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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能重來,用 W&K,就不用擔心因此而離婚了!
——
也因為有香味的關係,所以大家要小心使用。
曾經有個人發現先生的衣服上殘留香水味,後來看到他的 LINE 和別人的曖昧對話,才發現先生出軌了。於是將先生和小三告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名被告(先生與小三)的關係,已經對原告(也就是太太)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判賠精神慰撫金 30 萬元。
先生不死心,提出反訴,主張有不明人士投了一張 LINE 對話紀錄,說他太太和那個不明人士發生性關係,甚至還說要「在離婚前從先生身上撈一筆」。但法院認為,先生沒辦法證明這張 LINE 對話紀錄上的人是他太太,因此判決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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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 #WKProfessional
條件民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條件民法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馬的郭正亮今天又罵我笨蛋,我說緊急授權不是應該要緊急狀況存在嗎,可是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不缺疫苗啊,既然不缺哪裡有緊急狀況需要授權?
為什麼硬要這個時候硬要通過
我跟你講阿宅你這個就不懂了
我又不懂了糟糕
我跟你講
因為當初衛福部對高端做了採購合約
他有一個但書 對
EUA通過之後才能啟動
就是說之前
你的資金不能用
所以我跟你講那個合約
就是這個合約要啟動
你EUA要通過
那是高端急啊關我屁事
所以我說為什麼要這個時候過嘛
裡面有人在配合他
因為他只要過了
那這個合約就可以到銀行貸款
直接把錢領出來
因為這是國家的合同
那他錢領出來要幹嘛去買乖乖嗎
因為他沒錢了
他當然沒錢他本來股本就不夠
然後第二個當然也包括股價一定漲停
我跟你講今天台康台耀國光高端全部漲停
然後聯亞漲29%
所以我跟你講就是基本上
你要從金融面去理解這件事
就是他怎麼那麼急呀
那第一個就是有人要退場
資金從股市退場
那第二個就是這個公司真的沒錢了
那沒錢了 不是看起來
你給他過了萬一他倒了怎麼辦
不會啦
881乘以500萬是40億 怎麼倒
不是啊
但是他如果真的認真要做三期
他如果認真要做三期錢不夠
真正的挑戰是在哪裡
比如說我們這一波AZ打完大概八月中
那平均現在AZ一天大概打到
十六萬到二十幾萬之間
那你如果高端啟用那一天
那結果打得人突然低於五萬呢
那就當然跑啊廢話 要我我也跑啊
阿宅我跟你講
那個時候才是見真章的時刻
就是表示人民的信任到哪裡嘛對不對
就沒有信任啊
那因為它的瑕疵太多嘛
比如說我隨便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就是
你明明二期完全解盲是十月二十八號
是 因為要過兩百九十天 我如果沒記錯
就將近六個月
你完全解盲還沒完
那表示副作用還有實際的療效
你都不確知
長期觀察沒看到
結果你就急著在七月二十號就急著讓他過
那是什麼意思啊
而且他通過之後
就可以立即開始製造
他EUA是緊急授權可以開始製造
我跟你講今天柯P講一句話是蠻對的
他說可以允許製造
不等於可以允許接種
對對對不一樣
我覺得柯P講這句話真的是對
那為什麼我要讓你試
我為什麼要當白老鼠
因為他後面規定有個很鳥
我跟你講第一個
我要按部就班罵因為這東西實在太多了
我們有二十一個委員
藏頭不露臉名字比劃生辰八字都不知道
他什麼領域專業你也不知道
他姓什麼你也不知道
他長什麼樣你不知道
他在會場講了什麼話你也不知道
通通都不知道的狀況之下 過了
就怕被噹嘛
你如果有專業你怕被噹個屁
阿宅我再講另外一點
國民黨不是開了一個記者會
公佈了食藥署裡面流出來一些文件
那就講到高端的 本來在六月
有三個時間點的製造成品
那有百分之八十二不合格嘛對不對
這個居然跟緊急授權也沒有關係
因為緊急授權只看他的臨床數據
他的中和抗體效價是不是高於AZ
他的標準就是這樣
那至於我製成的品質優不優良
他不管 你知不知道
他只看數字
這個完全是一個很北爛的東西
全世界哪有這種事
你讓他緊急授權是指
他的中和抗體效價夠了嘛 對不對
可是你怎麼可以允許
這個製作的良率這麼低的公司
然後就放心讓他來製造疫苗來讓我們打
而且你不是說
我已經不是良率的問題
是你今天看到的所有數據
是沒辦法證明他真的有抵抗力的
它的T細胞反應到底怎麼樣
我跟你講沒有錯因為中和抗體大概跟B比較連繫
那T細胞怎麼作用不知道
就是因為會產生保護作用
有B細胞跟T細胞
那T細胞通常都是要體內要觀察
它的實際作用才會知道
就是有看過工作細胞的都知道
T細胞是對抗病毒的時候主要作戰能力
也就是在台灣幼稚園到小學生都看得懂
所以為什麼要做三期就這原因
因為要打到人體裡面要做觀察
而且量要夠大 是
要做三、四萬人
那他現在的問題就在這
所以今天路透社發了一個新聞講的很坦白
他說他的臨床實驗沒做完
然後他用的詞是efficacy data
not available
就efficacy就是效力效能效價
連這個最重要的數字都沒有
他就直接這樣寫
然後說可是台灣的衛福部說這樣
他的文章這樣寫
我這樣講因為這個東西真的很誇張
我們再告訴大家
聯亞跟高端是二階中期解盲
但並沒有二階臨床完成
二階臨床還沒有完成
你就申請EUA還過了
陳時中真的很荒謬
還拿去跟全世界其他比
世界上其他的Moderna Pfizer
Johnson & Johnson然後AZ阿斯特捷利康
都是在三期期中報告已經解盲才申請EUA
他們天差地遠好嗎
而且我還是要講美國這個
我一定要唸一下美國的FDA
都會說他的諮詢委員是經過仔細篩選
有排除掉任何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士
以便公眾科學界能夠更了解的
更清楚了解新冠疫苗
FDA官網是把這十八個成員
全部列出來有一個席次從缺
他列出來這些人的背景是
德州休士頓大學醫學院博士
傳染病學教授Hana El Sahly
其他成員有臨床研究、兒科專業
免疫與呼吸疾病病理學
還有行業代表Head of Medical Affairs副總裁
還有FDA的生物製品評估研究中心負責人
聯邦政府指定科學顧問
我講到這裡我就問
請問那二十一個人開會的人是誰
阿亮你知道嗎
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講
而且到底是誰投反對票也不知道
連會議紀錄都沒有連錄音錄影都沒有
阿宅我跟你講一點更離譜的
你記不記得昨天食藥署的吳秀梅
她本來怎麼講
她說十八個人只有一票反對
有一票說要補件對不對
那其他都是同意
那今天改口今天說什麼你知道嗎
今天說十五個人是有條件同意
結果我去查什麼叫有條件 兩個條件
第一個每月都要交安全監測報告
第二個
第二個是一年之後要交出保護效益報告書
可是等等等等等等等
我光聽到這裡我就覺得不太爽
你就快昏倒了
你的保護效益
報告書是奠基於中華民國台灣
這些沒有選擇的國民 來當你的白老鼠
在不情願的狀況下接受注射
我問你一下
假設你就開打了 開打了
假設第一個月第二個月這樣下來
有一堆人打了高端嘛
然後他又確診假設有這種狀況
那他的保護效益就會被質疑
那當然 那你要不要喊停
以AZ的狀況我們都死了那麼多人也不喊停
調查應該是不會停 是嘛
他就要一年之後才要他提保護效益報告
那如果說你明明打一個月打兩個月
然後你明明打了之後還確診
那你不用停下來停打
來檢驗一下你的保護效益嗎
你知道我的意思 我知道
這個問題多核心啊
那我們一定要試完一年
才可以看他的保護效力報告
我們這樣講
這什麼邏輯啊
這個網友講的對
三期的受測者
在所謂的各藥廠的三期臨床裡面是拿錢的
我不但有保險
我還要跟你拿錢
一個人所有成本加一加夯不啷噹大概3萬美金左右
那可能我實際拿到手上也許一萬五
因為還要分給醫生 還要給醫生還有護理師
那現在他在台灣是我中華民國
不只免費 是我政府花錢買的
我們花錢買的東西打自己身上
然後給你做報告然後拿去賣給國外
結果你這樣講好了
高端今天又宣布一個好消息
說我們在巴拉圭找到了一千個人做第三期臨床
這個怎麼叫第三期 笑死人
第三期還有一千人的喔
第三期是三萬到四萬
而且你知道他的內容嗎
他說那一千個也是一樣
一半打高端一半打AZ
這個哪裡是第三期
我跟你講這個狀況就完全的
把台灣的狀況
我不知道他在那邊花了多少錢
你把台灣這種不合理的狀況
搬到國外去的時候
我最後還是要講一件事情
你知道那些人
那十五個人說都要交報告的那些人
我只問一件事情
請問阿亮
如果國會要調查這二十一個人是誰
衛福部可不可以
食藥署可不可以保密為由不公開
今天阿中不是講了嗎
說他要提供去識別化的那個審議的過程
我跟你講我就問一件事情
你說我們網友這個仔細想一想
你是中華民國國民
國家要決定有一樣東西
可不可以打到你身上
結果他決定的過程
是叫二十一個沒有臉不知道名字
連他聲音是什麼都不知道
你也不知道他有沒有利益糾葛
而且阿宅我嚴重懷疑這二十一個
可能都打了AZ或莫德納
對啊 不然這二十一個人要不要全打高端
他也不可能
那結果我們在一個不公開不透明的黑箱裡面
決定了中華民國的國民要花多少錢
買這個五百萬劑的疫苗
然後打到我們身上
那你看這個東西到底對不對
我就問阿亮一件事情
你政治學博士
請問什麼時候憲法高度的監督
立法監督行政權力怎麼會低於民法
沒這回事
我們所有的機密預算
都必須在立法院開機密會議
來審查 那對不起疫苗採購不是機密採購
這個是主計處的定義
對主計處已經講了
所以根本就是胡說八道
而且還沒完
他連著二十一個人資料公佈都要去識別化
我就問一件事情
這二十一個人如果是專家
為什麼不敢堂堂正正的面對大家
你今天做了一個決定
然後你說不好意思
我不能露臉我不方便
然後陳時中還說
我怕他們不能暢所欲言
這是國家的政策你說不能暢所欲言
你以為是在酒店叫小姐
你不能暢所欲言不好意思
而且如果是獨步全球的台灣創新
你不是應該要很驕傲嗎
對啊你講出來啊
你到時候告訴全世界
中華民國台灣的高端疫苗用的是
immuno-bridging就是免疫橋接
就是我就是我李秉穎弄的
我叫全世界給我一個諾貝爾獎
就不敢啊
你講到這四個字才令人火大
他說日本也在搞免疫橋接
那到底是怎麼樣
今天風傳媒登了一篇文章
他說日本人家也做非劣性的比較
非劣性比較不等於免疫橋接
他等於是設定一個疫苗來做比較
比如說高端比AZ
人家日本人就很老實
比如說第一三共製藥
因為他是要做mRNA
那他就老老實實的去對比
輝瑞就BNT或者是莫德納
那請問你高端不是做次蛋白疫苗嗎
你為什麼不去對比Novavax呢
你應該要比同級疫苗
你做的是腺病毒就比AZ
為什麼去對比AZ這種腺病毒疫苗呢
我們還是要講
但是之前不是有側翼講說
沒有啊他們做的是類似
我們的免疫橋接的非劣性實驗
我先這樣講
non-inferiority原來都是
大部分是在藥學裡面
藥學裡面的概念就是
舊藥可能有一些副作用或是比較貴
那我今天做了一個新藥
我必須要證明我的新藥
並不比它inferior
就是並沒有比它劣等
也就是我證明我的效能在它以上
那我就有必要做這個新藥
病患就有可以考慮買我的藥
我也許比較便宜也許比較沒有副作用
所以non-inferiority是要經過臨床實驗
不是單純數據在比
你也許中間會有拿抗體或是數據在比
但是你要做non-inferiority
你可以去看藥學的研究報告
都要做臨床
我問過陳秀熙教授
這個如果要做的準
高端要比AZ他說要做十三萬
要做這麼多
樣本要做到十三萬
根本不可能
我們姑且不要講十三萬你做不到
那你為什麼選AZ呢
你是選那個比較好吃的 最差的
因為這個邏輯我再幫阿亮解釋一下
我跟你講我們的網友在我們的教育之下
大概已經變成全世界
國民對疫苗的常識平均了解率已經最高了
AZ目前來講在第一劑第二劑的注射來講
相對它的efficacy是在所有疫苗裡面比較低的
所以你今天Novavax可以超過九成
次蛋白Novavax系列可以超過九成的時候
你高端也做次蛋白 為什麼你的
我們就算高端做的是non-inferiority
就是不比它藥劣的非劣性實驗的時候
為什麼不挑Novavax
你為什麼不挑比較高的你要挑一個AZ
那AZ我們還是要講
各位我對AZ都沒有特別的意見
但它就是一個比較早期的
人類對抗新冠病毒最早的一個武器
最早的武器一定不夠完美
可是現在有個狀況是你拿這個東西來比
而且我們要特別講
我再唸一遍
Daiichi Sankyo's next trial is
expected to test non-inferiority
meaning that the goal is to show
the company's new treatment matches or
outperforms those made by Pfizer and Moderna
also mRNA shots
in terms of efficacy
Details of the study are being ironed
out with the health ministry
就是他還在跟厚生勞動省在討論要怎麼做
但是他們講的很明白
我今天做mRNA我的efficacy就一定是跟mRNA比

條件民法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17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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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針對美國前總統特朗普上月煽動暴徒衝擊國會的彈劾案,在參議院中未能定罪,令特朗普成為美國史上唯一兩次避過彈劾的總統。在參議院本月13日的投票中,有57張贊成票,未達到定罪門檻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67票),有7名共和黨議員倒戈贊成特朗普有罪,引發了共和黨內部的爭議。而仍有43名共和黨參議員反對彈劾特朗普,反映美國社會的黨爭撕裂依然嚴重,特朗普的基本盤仍穩固,美國政治要走出撕裂的死局還遙遙無期。
蘋果頭條
警方周一(15日)拘捕一名男子,指他在去年7月1日「港版國安法」生效後,涉嫌觸犯分裂國家罪,暫未被落案起訴。據了解,被捕男子被指涉及早前協助12港人離開香港,去年10月已經被拘捕過一次;有消息指涉及被捕男子的指控包括提供資助及安全屋。12港人去年底被深圳鹽田人民法院判刑後,內地官媒報道指「偷渡案」涉及「上家」的安排,策劃組織從香港偷渡台灣,香港警方表示會繼續調查。案中廖子文及黃臨福兩名未成年港人,已押解回港,其餘10人正在內地服刑。
東方正論
鼠去牛來,疫情似有放緩,昨日新增8宗個案,連續兩日確診單位數,政府隨即宣布有條件放寬抗疫禁令,惟需要裝設「安心出行」手機應用程式,多個行業可以重新營運,對商戶無異是難得的好消息,然而委實來得太遲。百業經過一年疫情摧殘,經營慘淡,部分行業更被勒令關門多時,錯過了聖誕新年旺季,然後又糟蹋了農曆新年黃金檔期,預計新春過後將出現倒閉潮。社交距離措施實施超過兩個月,政府終於肯「放生」商戶,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昨日宣布,明日即年初七起,食肆可放寬至4人一枱、晚市堂食延長至晚上10時,其他限制維持不變。
星島社論
港股牛年首個交易日牛氣沖天,因本地疫情受控,買盤不斷湧入藍籌地產股,一度推升恒指六一九點至三〇七九三點,刷新二〇一八年六月中以來新高,收造三〇七四六點,勁升五七三點,六日累升一六三三點;科指紅盤高收兼破頂,收市漲百分之二點七報一〇六九四點。雖然北水要本周四(18日)才回歸,港股交投依然活躍,總成交額二一九七億元。投資界對後市樂觀,料上半年有望挑戰三萬三關。投資者憧憬本地疫情受控,「清零」目標更進一步,年初七起港府將放寬社交限制措施
經濟社評
在港府正籌謀下月開始接種疫苗之際,疫苗顧問專家委員會昨建議緊急使用科興疫苗,意味下月將有兩款疫苗可接種。政府當前急務是盡快全方位做好疫苗宣傳工作,讓市民掌握疫苗正確資訊,提供誘因,並將接種安排的每個環節做得到位,務求高效和清晰,才有望增加市民接種的信心。在專家委員會要求下,科興過去幾天向港府提供進一步資料,委員會昨天再開會研究這些新數據,指科興推薦在接種第一劑疫苗,28天後再打第二針,製造抗體情況較好,令有效率由50.7%增至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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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民法 在 民法總則,單元27:條件與期限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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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民法 在 [請益] 關於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好 , 想請教關於民法第九十九條的條文
民法第九十九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一項跟第二項 , 分別為停止條件跟解除條件 !
沒有問題
關於第三項 , 小弟就看不懂囉 !
王將老師的講義裡 , 對於第 99 條第三項的描述是 :
條件成就之效力原則上只向將來發生效力
除依當事人特約有溯及效力 , 此乃例外!
另外 , 陳志超老師的課本 , 寫的方式如下 :
但依當事人之特約
使條件成就之結果 , 不利於條件成就時發生
即效力溯及於條件成就以前發生者 , 依其特約!
......
到底在寫啥啊? =.=?
請問版上強者們
能否解釋一下民法第 99 條第三項的意思呢 ?!
或是能夠舉個簡單親切的例子 , 以便小弟我了解 ...
感謝各位! ._.;
--
浮生若夢 為歡幾何 ...
https://www.wretch.cc/mypage/Players03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85.171
※ 編輯: Players0305 來自: 220.139.185.171 (07/26 20:55)
> -------------------------------------------------------------------------- <
作者: DreamOfPilot (司特加油!)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關於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時間: Sat Jul 26 22:10:50 2008
原文全部吃光
九十九條第三項大略的解釋如下
這樣應該很好懂了吧orz
一般來說,條件成就的效力,
應自條件成就時發生,並不溯及既往。
惟當事人得以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
不於條件成就時發生,而溯及法律行為作成之時發生。
--
起步走 夢想還有一段路
跳舞吧 會看見那晚山頂的月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2.142
> -------------------------------------------------------------------------- <
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關於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時間: Sun Jul 27 00:32:02 2008
※ 引述《Players0305 (山東硬漢)》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請教關於民法第九十九條的條文
: 民法第九十九條
: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 第一項跟第二項 , 分別為停止條件跟解除條件 !
: 沒有問題
: 關於第三項 , 小弟就看不懂囉 !
: 王將老師的講義裡 , 對於第 99 條第三項的描述是 :
: 條件成就之效力原則上只向將來發生效力
: 除依當事人特約有溯及效力 , 此乃例外!
: 另外 , 陳志超老師的課本 , 寫的方式如下 :
: 但依當事人之特約
: 使條件成就之結果 , 不利於條件成就時發生
^^^可能是不僅於的誤寫。
: 即效力溯及於條件成就以前發生者 , 依其特約!
: ......
: 到底在寫啥啊? =.=?
: 請問版上強者們
: 能否解釋一下民法第 99 條第三項的意思呢 ?!
: 或是能夠舉個簡單親切的例子 , 以便小弟我了解 ...
: 感謝各位! ._.;
你國考90分,林北就跟你姓!
--->要考到90分我才跟你姓。
你國考90分,林北算你老母生的,跟你姓!
--->考到90分回溯算你老母生的,自出生時跟你姓,效力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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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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