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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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人員 面試問題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3等220薪點(月薪27,434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09~110/09/14
資格條件:
1.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3.嫻熟電腦文書操作,每分鐘打字速度30個字以上者。
工作項目:
協辦行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請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下載列印,或向人事室索取),並備妥自傳、切結書、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退伍證明(無則免)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職務代理人(錄事)」字樣,並於110年9月14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屏東市棒球路1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僱用期限:自僱用日起至出缺原因消滅之前1日為止(本職缺為請假職缺,預計 110年9月27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
4.甄選方式: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採中文打字測驗及面試,未附電腦中文輸入速度證明者(最近三年內),需加考電腦中文輸入;面試成績佔總成績100%,日期另行通知。
5.錄取人員名單於甄試後三日內公布於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
6.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8-7535211轉5323曾小姐。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業務人員 面試問題 在 飛鳥涼不涼的遊戲營運觀察小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閒聊遊戲業的過程導向管理風格】
從今年開始,每一季考核後,我都會提供公司同事自由約我吃飯(報公司帳)的機會,聊一些職涯的建議與想法。這是因為自己還是菜鳥時,沒什麼類似的機會能夠與資歷較深的前輩交流,有些想法如果能夠早一點知道,應該能少走些彎路。
今天聊完後衍伸了些心得,趁此記錄下來:
●有些公司衡量人才的方式完全是「結果導向」,但我是「過程導向」派。我認同獎金、薪水應該要以結果來決定,但判斷一個人的專業能力,我傾向看做事過程中執行、創意、溝通狀況,而不是完全以結果。
換個角度來說,如果專案過程邏輯不通、效率不彰、努力不夠,即使成績再好,也無法讓我認同。最大的原因是,以遊戲發行來說,常常會有“無法理解”的成功與失敗,我們只能把握”盡人事“的部分,而將結果“聽天命”。
●「過程導向」的好處就是,我們決策時對於每件事情要做的原因、假設、對象與方式都會有很詳細的討論,這樣當結果不如預期時,才能回頭檢視當時的判斷在哪一個環節產生錯誤;結果合乎預期時,才能確定哪些部分是跟當時判斷的依樣,未來可以繼續沿用。
「莫名其妙的成功」有時候帶給組織或個人的殺傷力,比想像中來得更大。我曾有幸目睹某人或某公司,由於對早期成功的理解過於樂觀,未去探究其原因,結果招致更大的失敗。
●今天交流時,有同事說以前公司老闆都不太在意報告的細節。我自己覺得,認真研究下屬的報告並給予回饋是該有的禮儀。通常只要你出報告,我就會很認真的看完,並提出個人認為邏輯、數據引用、結論論述有問題之處。這也是「過程導向」風格的延伸,我希望大家對於做每件事情的過程都能想清楚,這樣才知道以後要優化的方向與目標是什麼。
比較不好的地方大概是,雖然我從不罵人,但跟我交流報告腦袋要清楚一點,壓力也會比較大就是。
●我覺得「過程導向」比較適用中小型的遊戲發行。因為一隻產品的成敗影響性高,所以公司全員都需要百分百的投入,不斷重複驗證確認所有細節。但如果是較大的公司,一年發行個十幾款產品,公司高層只能將心力轉向制度的設立,以「結果導向」確認遊戲各自的狀況,並給予所有成員野蠻生長的空間。
但我發現,這似乎也是某些大公司出來的人員,在細節與邏輯訓練較差的可能原因。因為對於過程的不重視,反而少了很多該有的想法碰撞與雕琢。所以,我個人是比較建議遊戲營運或行銷人員前期先去中小團隊鍛鍊。當然,前提是公司內部的討論交流氣氛是濃厚的。
●反過來說,其實「過程導向」也是遊戲業對於未來不可控的無奈體現。我們只能極盡所能,在可確認的範圍內做到做好;而對於無法掌握的結果,就只能大家一起來承擔它、面對它、再想辦法解決它。如果個人能力對於遊戲成敗影響性高,那「結果導向」的確是較好判別能力的管理方法。
最後,有個前輩曾經跟我說,每個人都有適合他自己的管理風格,沒所謂最好與完美,更重要是認清自己。我覺得寫作這件事情,某方面使得我的管理風格趨向更為理性,更趨向邏輯與細節,但也因此讓我在情感交流的表現較差,公關業務能力可說是乏善可陳。
人的技能點數總額是差不多的,確認自己技能樹的強項與弱項,也是職涯上永遠需要思考的課題。
#但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過於理性的原因
#最近面試的都是男生
#公司快改名叫少林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