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頂樓戶
在第一線服務市場,常遇到顧客一聽到樓層是頂樓就直接跳過不考慮。但頂樓是不是真有那麼糟糕?品揚認為應先釐清背後原因再作判斷,而非總是"聽別人說..."。
一般人會concern頂樓樓層的原因有二:
1.擔心發生漏水
2.擔心太熱
我們先講漏水:
1.頂樓會漏水,主要是跟建商工法以及排水是否良好有關。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平常說"頂樓不考慮",但當物件是風評好的建商蓋的時候,突然又說頂樓可接受了,源自於品質信心度的問題。
2.所謂的頂樓戶,你也得了解一下是不是所謂真正的頂樓。如果你家(頂樓戶)正上方是公設如健身房交誼廳,那就不會有把屋頂暴露在風吹日曬雨淋的情況發生,自然也就不必擔心漏水機率大增。
3.若頂樓真的漏水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需有修繕處理的責任。其實由管委會來處理漏水是最簡單的,如果你有遇過那種樓上樓下漏水的情況,光是跟鄰居溝通就相當費神了。
再來是熱的問題:
跟上述一樣,要釐清一下你那戶是不是真正的頂樓,你家正樓上有否公設。
如果有,那麼過熱的問題就不大;如果沒有,那房子是否通風就很重要。當然如果財力允許,你也可以用冷氣cover一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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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想特別寫這篇,是希望顧客瞭解背後原因後能有自己的判斷,而不是總是人云亦云。
最後,說一下頂樓的好處:
1.受光度絕對是全社區最厲害
2.不會有樓上鄰居的腳步聲
3.不會有樓上鄰居管道間的水流聲
4.若大樓周遭無遮蔽物,視野棒、棟距佳
樓上漏水責任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遇到瘋鄰居嗆聲,安裝監視器保護自身安全,有觸法嗎?
遇到樓上冷氣機漏水的惡鄰居,安裝監視器蒐證,也不行嗎?
答案就在照片囉XD
另外提供一下近期妨害秘密實務見解,
也有提出一些實際的情境狀況喔~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若活動者在客觀上並未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以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或其所採用之環境或設備尚不足以發揮隱密性效果,例如在
#透明之玻璃屋或野外空地沐浴或更衣,或
#情侶在公眾得出入之公園、或
#在住宅內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之透明窗戶前為親暱或愛撫之私人活動等,
一般人在上述情況下往往難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有無隱密性期待。
若僅因活動者主觀上並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即認係屬上述罪名所稱之「非公開活動」,而對攝錄者課以刑事責任,顯屬過苛,亦有悖刑法謙抑性(即最後手段性)原則,自非所宜。…
#漏水 #妨害秘密 #無故 #監視器 #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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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責任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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