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早~
昨天小吳檢在鳴人堂上寫的專欄,想必各位大小夥伴在讀到某些段落時,都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油然而生吧?
讓我們一起來探詢,這個熟悉的感覺究竟從何而來:
先來看看摘自〈松山分局之亂番外篇:警局社群操作,暴露公部門扭曲的「小編文化」〉(https://reurl.cc/WE5Gl5)
的這兩段:
「5月3日台北市中山區發生『潑蟑之亂』,案件在偵查中且事實尚不明朗,警方宣稱潑蟑之人為幫派分子,然而報載『北聯、育仁會都向警方否認旗下有這批幫眾』,因此,理論上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仔細勾稽事證、分析案情並避免串供。沒想到『臺北波麗士』粉專旋即在翌日張貼貼文大秀『拘捕到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照片,炫耀『維護治安有功』以轉移負面形象。
而該案核發拘票的是檢察官、承辦並執行拘提案件的是基層員警,該粉專卻只記得拍高階警官馬屁:『局長徹夜於中山分局坐鎮指揮,務求嚴查速辦』、『局長特別感謝中山分局長、刑大大隊長』,通篇貼文沒有什麼法律專業內容,只有滿滿的歌功頌德。當然,此文一出、媒體大肆報導,警方還帶著犯罪嫌疑人宛如走紅毯似的給媒體一路拍,全台灣都知道誰被拘提了,還要談什麼『避免串證』?」
再來看看《扭曲的正義》書裡寫到的,透過媒體大肆報導、讓我們覺得好像有那麼點熟悉味道的案件:
「幾年前臺南一起轟動一時,七分鐘扛走ATM提款機的竊案,也出現像上述的情況,甚至更為荒唐:在檢方以串證為由聲押其中一名被告,打算繼續追查另外幾名共犯時,某市長與警方卻一起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鉅細靡遺向外界交代案發經過,等同向在逃的其他共犯『自掀底牌』。原本檢方欲透過已聲押的其中一名被告快速查出另兩名在逃共犯,被這場「破案」記者會一攪和,什麼都很難談了。」(《扭曲的正義》,頁240)
小吳檢坦然地這麼寫道:
「這樣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事件,並非開天闢地第一宗。警方類似外流偵查影片的事件,或是把自導自演的『愛與鐵血』史詩般英雄影片、與緝獲的被告『合照』交給媒體發稿之類的事層出不窮。甚至往往還是在檢方完全不知情、有共犯在逃的狀況下,將連檢察官都還沒看到的證據直接洩漏給媒體,產生承辦檢察官『看到新聞才知道有這個證據』的荒謬狀況。」(頁238)
並道出自己的親身經歷:
「我也有經手過這類『看新聞比看卷宗還要快速詳盡』的案子。那是新北市樹林區二○一九年三月發生的一起凶殺案,當承辦檢察官、同組協辦與代理檢察官知道人犯緝獲,媒體便在幾乎同一時間搶先報出新聞。我當時身為同組檢察官,才剛接到警方電話告知人犯緝獲、被告與卷宗要在晚上才能送到地檢署,但就連承辦與同組檢察官們全部都還沒看到內部完整資料的時候,警方就已經提供資料給媒體,讓記者先司法調查一步,不只卷宗內文、相片,甚至影片內容都知道得一清二楚。在人犯到地檢署之前,新聞就已刊登媒體理當不可能拿到的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畫面,報導裡甚至還有兩名員警與被緝獲的被告『一同看著鏡頭合照』的畫面。」(頁239)
再讓我們看看,以上的內容,出現在《扭曲的正義》一書中的哪個章節吧:
〈第十章 跨越倫理界線.我們習以為常的偵查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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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人會很純真地問:「難道《扭曲的正義》是一本預言書?」
喔不,非常遺憾,才沒有預言,小吳檢跟超自然力量沒有關係,有的只是實務經驗,寫的都是鐵錚錚的事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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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是什麼呢?書裡面也有寫到喔~
「探究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應該緊扣以下的原則目的:
1. 保障被告人權、避免在未審前就被大眾媒體預先斷定審理結果。
2. 避免偵查程序碰到阻礙,以免被告、潛在被告或第三人事前得知檢警偵查的方向、湮滅證據。
3. 避免民眾過度揣測,製造司法人員不當壓力與心證的影響。」(頁234)
樹林偵查隊長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酒駕 執法人員和政府官員自己都有僥倖心態了,何況是民眾?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87018
一輛自小客車今天凌晨在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安坑交流道自撞,再彈到外線撞上載運現宰豬肉的大貨車,小貨車車頭半毀,逃過一劫的小客車駕駛棄車步行逃離現場,但跑了800公尺後,37分鐘後國道警員仍在安坑匣道查獲男子,酒測值達0.89MG/L,酒駕肇事駕駛被帶回法辦後,今天清晨確認肇事駕駛林佑宗竟是新北市刑大偵四隊警員,仍被移送法辦。
新北市刑大大隊長廖訓誠1日才上任,都還沒了解隊務狀況,外勤隊的菜鳥警員就出包,尤其查獲同仁酒駕的國道警方還向上通報,廖訓誠得知下屬酒駕後,大為光火,已通令大隊、各偵查隊嚴禁同仁酒駕;據了解,林佑宗進入刑大服務不久,目前仍以警員身分借調刑大辦案。
國道警方樹林分隊說,林姓嫌犯酒駕除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也涉及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肇事未依規定處置,已於上午隨案移送新北地檢偵辦。
國道警察局樹林分隊長林富貴表示,維護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國道警察局自8/5至8/9針對酒駕違規大執法,請民眾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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