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特權斂財?!381億黑箱?!
徐佳青副秘書長協同發言人召開記者會。
【民進黨:婦聯會黑箱疑雲 國民黨應說清楚講明白】
針對黨產處理委員會所公布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調查資料,民主進步黨副秘書長徐佳青今(20)日偕同發言人阮昭雄、吳沛憶召開記者會表示,婦聯會的人事、經費與資產與國民黨密切相關且高度不透明,有諸多令人質疑之處。民進黨呼籲國民黨說清楚、講明白!也請婦聯會配合黨產會調查,以釐清外界的疑慮。
吳沛憶表示,婦聯會是史上最神秘的團體,收取總金額高達240億的勞軍捐,不僅沒有法源依據,還從來沒有申報過,到今日都沒人看過婦聯會財報。根據黨產會最新的報告,婦聯會不僅是國民黨的官夫人俱樂部,當時創辦的幹部們超過一半以上都還擔任國民黨黨職。不只婦聯會創辦人蔣宋美齡出任國民黨婦女工作會指導長,當時婦工會幹部還有高達七成人事與婦聯會重疊。此外,婦聯會民國78年業務中包含「辦理國民黨黨工及眷屬的保險金」,吳沛憶質疑,台灣有純粹做公益、一般普通的社會團體,會幫忙國民黨黨工及眷屬辦保險金嗎?而國民黨洪秀柱主席自己也坦言,婦聯會確實和國民黨是較友好的組織。民進黨想反問洪主席,是不是國民黨的友好組織,都會幫忙國民黨黨工辦保險?婦聯會如果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請問什麼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徐佳青指出, 根據黨產會最新的報告中提到,婦聯會從民國39年創辦至79年正式登記為政治團體這將近四十年當中,都不被視為法人組織。根據當時內政部社會司主辦人劉脩如先生說法,蔣宋美齡非常堅持委員必須親自聘任,但這與社團法人的理監事或委員必須透過選舉方式規定不符。基於主管機關立場,不能例外違法,但也不好不遷就蔣夫人意思,於是建議視為社會運動機構,但不是一個法定的社團法人,不需要選委員,卻同樣具備委員會的功能。徐佳青質疑,婦聯會並非財團、社團法人的資格,卻可以拿到國防部、情報局、內政部等相關政府組織的捐助撥款、開徵的勞軍捐、防衛捐、影劇票、棉紗附捐等這些稅收。今天社會認知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不是無的放矢,也不是憑空產生,更不是國民黨婦聯會否認就可以卸責。事實上,從國民黨民國47年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六十五次會議,在總預算案中提到,情報局所列補助本會者4000萬元,其中有附列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經費352萬元;接下來民國50年在會議紀錄中也提到,同年度給婦聯會、救國團及華興育幼院720萬元,民國53年同樣有國民黨代領轉發給婦聯會跟華興育幼院的紀錄等族繁不及備載。
徐佳青進一步說明,這些經費來源從當時國民黨蔣中正總裁所正式的批示,以及副總裁陳誠日記中也能發現相關的紀錄。曾擔任婦聯會委員將近50年的鄭玉麗女士,也提過這些經費被視為國防機密,任何人都不得干預,擔任委員期間也沒有看過財務報告,不知道婦聯會究竟有多少經費。以上這些紀錄都顯示,如果婦聯會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那到底是什麼關係?這些金額難道不用經過核銷和申報嗎?
徐佳青特別提到,過去的勞軍捐裡面,經過相關的資料統計顯示,從民國44年開徵勞軍捐收取比例為進口外匯每結匯美金1元捐獻新臺幣5角,陸續調降至民國77年8月1日為1角,這長達34年的時間,勞軍捐總體在當時所收到的經費高達965億,換算成今天的現值,事實是高達1.4兆。這些就是當時進出口美金結匯,從我們進出口商中所撈取的不義之財,最後進了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口袋,當中婦聯會分配到的比例不遑多讓,以當年的結算,總共拿到240億的勞軍捐,換算成今天的現值高達3500億!徐佳青也質疑蓋完軍宅、勞軍等剩下的經費,通通變成婦聯會及其下屬組織-社會福利基金會、華興育幼院以及聽障文教基金會所有。這三個基金會是否為婦聯會的附隨組織?而婦聯會是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這一連串的爛帳,民進黨期待可以透過黨產聽證會清楚來呈現。
發言人阮昭雄說明,民國58年國民黨婦工會以約38萬購入婦聯會設址於林森南路19號的國有地,爾後婦聯會捐贈6億元給其成立的婦聯社福基金會,婦聯社福基金會再以此6億元於民國87年12月至88年2月間分三期付款予國民黨購入此地,國民黨低買高賣的行為,不禁令人懷疑,國民黨沒有從中獲取不當利益?婦聯會是不是變成國民黨的白手套?這在在顯示婦聯會就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其次,婦聯會能夠以當時現值七折購入的延平南路85號之房地,也因為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才能以不相當之對價獲得該房地。此外,阮昭雄提到,婦聯會成立之初設址的長沙街一段27號,屬於國防部國有地,婦聯會曾函請國防部同意轉讓該處房地被拒,民國95年雖歸還政府,但期間為何能無償使用?
徐佳青最後表示,婦聯會從成立,到民國79年正式登記立案,主任委員都是蔣宋美齡,常務委員都是副總統夫人、行政院長夫人、各部部長夫人、三軍總司令夫人,沒有這些身份跟資格,要當婦聯會這個所謂社會運動、婦女組織的團體,那還真是血統不純正。此外,在當時台灣退出聯合國之後,那麼艱困的處境之中,婦聯會不只在台灣各地所有縣市有分會,還可以在海外有舊金山分會、芝加哥分會、大華府分會、美東分會等,還包括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英國,甚至連南美洲的巴拉圭都有分會,我們強烈懷疑婦聯會的這些分會,在海外相關的資產到底有沒有被記錄?民進黨期待國民黨說清楚、講明白,並呼籲婦聯會出來自清,正式向黨產會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新聞稿全文連結:https://goo.gl/uOAngf
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間 在 免費企業財會諮詢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