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薇仲第五次市長施政總質詢|被迫改書面啦!!】
基隆市議會第五次定期會在5月4日開始,期間因應5月15日全國第三級警戒停會,後又於6月29日復會優先開始審追加減預算...,並且將議員對市長施政總質詢改為書面,要求市府於8月份臨時會前回覆。(明明也是第三級警戒硬是復會還把議員對市長總質詢改成書面= =...,平常發公文都不一定等到回覆了,而且有些議題等到回覆的時候時效早就過了...)
本日(7/14)是第五次定期會的最後一天,我們也將被迫改成書面的總質詢內容整理給大家,由於總共有八大項重要市政質詢,所以以下努力濃縮字數,留言處也會附上完整的書面內容,之後市府的回覆也會分享給大家,希望市民一起來關心!
第五次(被迫改書面)市長施政總質詢,薇仲說給你聽👉https://npptw.org/UoIsxK
一、本市防疫工作相關檢討與資訊統整💉
疫情爆發以來,不論是居家快篩後相關流程,以及針對防疫旅館與集中檢疫所的收治規劃都是市民非常關心的議題,我們請衛生局說明外,也強烈要求加強即時資訊工作(如無公共風險之疫調完成後也應加註以安人心)與基隆市Covid-19專區資訊整合,同時更要求將前十類公費疫苗施打對象之各類別造冊人數、中央撥補到基隆的疫苗數量,以及各類別已施打人數等資料公開上網。此外,針對不斷在媒體上發酵的首長疫調之爭,也應明確說明中央成立跨縣市資訊平台後針對區域聯防的協助,以及地方政府是否確實檢討區域聯防之困難並反映給中央。
二、溫室氣體管制與低碳永續城市🌏
城市是減碳排放和綠色永續的有效行動單位,但基隆過去僅是被動以中央撥補經費和相關規範來執行,甚至有把原本業務範圍作為減碳目標的投機作為,因此,我也不斷要求檢討,在這次書面質詢中,我要求市府儘速對「基隆市低碳永續家園建構推動計畫」、「基隆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計畫的執行狀況、達標情形進行盤點,並檢討各細項指標訂定合理性及說明減碳量化程度。
針對本市預計訂定的《基隆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草案》,我要求應訂有本市之明確中、長期減碳具體目標,並要求成立低碳永續及能源政策專責單位,更重要是在政策規劃過程中納入民間社會力、與市民一起行動,此外,更要配合中長期目標,有相應的評估預算、目標是否達成之機制,並依成果滾動調整。
三、樹木保護法規統整與將專業修剪納入工程契約規範的進度🌳
樹木的錯誤除了會使得樹木因傷口過大而慢性死亡外,更可能導致樹木肢體無法平衡與樹體弱化而在風災傾倒,除了造成公共安全問題,也非常浪費公帑。這次質詢我針對民眾詢問的麥金路與十全亭過度修剪議題請市府說明處置,同時也請市府回覆我已經詢問多次——《基隆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與《基隆市政府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規範》「修剪申請」到底要不要落實與明確執行,以及此兩項過時法規的檢討與去留。此外,針對公有樹木的保護、預防樹木不當修剪與強化工程納入專業修剪,林務局也正在擬定修法,我們也再次請市府相關單位說明建立基隆市詳盡樹木修剪規範的進度,以及是否依照林務局的建議,將修剪規範納入工程採購契約中,以修剪專業來落實公有樹木保護。
四、2021城市博覽會📈
有鑒於疫情發展難以完全掌握與預測,我先前發公文詢問基隆市即將於2021年10月舉辦、要花費本市3500萬經費的「2021城市博覽會」是否有足夠的應對措施,但觀銷處回覆的相關措施只是依照防疫指引來進行。當表演藝術界、全球及台灣各博物館和美術館在疫情期間發展出各種結合網路資源、影像技術、線上社群的新展演形式時,目前「基隆2021城市博覽會」卻未見任何結合新技術與思維的創新改變,與「2021城市博覽會」的初衷「在快速變動的全球化風潮與既有行政框框中,走出另類的城市治理典範」背道而馳,也無法回應市長在施政總報告中表示「面對 COVID-19 疫情與全球地緣政治再結構,台灣的城市治理需要再進化」,因此我們再次於書面總質詢提醒,並請市府提出面對疫情有創意的內容轉化,真正透過不同媒介將基隆的「過去400年與未來40年」作出創意呈現。
五、市有閒置空間資訊公開💻
除了在市議會不斷提案盤點市有閒置空間並資訊公開,我們也於2020年12月27日舉辦「『好市有閒置空間,不開放嗎?』的討論會、邀請參與「臺北市是有閒置空間綜合查詢平台」各段歷程的參與者與推動者來分享經驗並帶領討論,現場也有財政處、產發處以及約50位基隆藝文、新創等領域之青年工作者參與討論。目前財政處已積極進行盤點工作,但整個市府針對資訊公開和空間媒合卻想要以「標租」來進行,我們非常擔心公部門習慣的「標租」無法掌握需求、更無法媒合此類小型市有空間的需求者,因此我們再次建議整個市政府回覆目前閒置市有空間資訊公開規劃與進度,以及各局處空間活化計畫的整合進度,希望市府有更貼近需求者的創意空間活化方向,真正媒合市民與青年的需求。
六、本市轉型正義與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執行狀況🖋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將基隆港、原基隆要塞司令部等列為審定公告第一批不義遺址。不義遺址的保存目的,是為透過空間取徑還原歷史真相、反省歷史記憶,並促進轉型正義的相關工作,以深化人權教育。本次我們也要求市府針對目前審定公告本市四處不義遺址相關歷史內容進行文獻與檔案爬梳、整理,且要規劃於現地進行歷史內容呈現或於正在進行工程設計中融入,供基隆市民深入了解相關歷史內容。同時,也請市政府說明威權象徵的清除工作。
此外,由於國門廣場基座以及近日惠明新村等未確定文資價值之文化資產提報標遭到「未審先拆」的爭議。在國門廣場基座上,更在僅有現勘紀錄(且參與委員都認同基座有其歷史價值、應登錄為歷史資產)、未經由文化資產評估審議就徑行將基座拆除移置異地的誇張處置,我們強烈要求市府檢討本市文化資產評估、審議及保存之作為是否失當。
七、交通設計與公車營運檢討🚐
台灣每年因交通而死亡的人數高於新冠疫情的死亡人數,其中多數肇因來自「車」本交通的設計基礎,目前,人本交通為基隆市府近年致力目標,然而,除了硬體設施改善外,我們更要求交通處針對目前智慧交通的狀況提供事故路口之交通數據與相應檢討,同時我也提供去年我以彭祖裝實測安樂區危險路口的影片(影片網址 https://npptw.org/LtBF30 ),請交通處說明行人穿越時相與路口設計之檢討與改善措施。
再來,由於基隆市公車虧損嚴重、已達13億,目前基隆市府與議會已組成「公車營運改革小組」,而我們也要求交通處和公車處說明目前「檢討重疊路線」、「跨區公車」、「社福卡使用調整規範」和「站牌間距」等改革項目之進度,同時,也請說明跨區公車規劃,以及社福卡使用規範〈基隆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優待辦法〉修改進度。同時,也詢問大家關心的506公車的營運檢討,並請公車處說明太陽能版智慧站牌於基隆設置的可行性評估。
最後則是基隆捷運,也就是「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建設計畫」,已經在去年進入綜合規劃階段,先前我們煩請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與鐵道局討論,鐵道局表示「基隆-八堵」間技術層次定案約在年中,若綜合規劃順利完成,約在2021年底舉辦民眾公聽會,此次除了請交通處說明目前掌握進度外,更再次要求基隆市政府於各項討論會議代表基隆市民發聲、要求中央將掌握通勤族的通勤起訖與需求,才能將使用者的想法納入規劃中。
八、垃圾清運與限塑政策📸
住宅區或偏遠山區都常有民眾亂丟垃圾或是不肖廠商丟棄大量裝潢等廢棄物的問題,但棄置廢棄物難以舉證,偏遠山區更有清理上的困難,也因此,預防與稽查更為重要,我們在此次的書面質詢中詢問環保局搭配在稽查上與警察局合作的困難,以及搭配移動式電眼的規劃,此外,也請環保局說明「非法棄置聯合查緝計畫(下簡稱獵鷹計畫)」過去執行成效與本年度的規劃。針對獵鷹計畫之成效與執行規劃,請市府回覆
由於越來越多民眾關心一次性用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對環境、海洋的危害,然而,從中央發布之限塑政策執行多年卻成效不彰,我也收到安樂高中的學生陳情,希望可以檢討基隆市限塑政策。因此,我也特別在此次請環保局提供近年基隆市一次性塑膠用品的用量統計,同時請環保局說明目前限塑政策的困難與檢討,並建議除宣傳外,更要參考不同縣市與企業合作之實例,在更多消費場域執行創意減塑方案。
檔案管理作業規範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我國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之趨勢
作者:邱怡禎律師
目前我國政府資料開放(下稱「Open Data」)之相關規範,散見於不同法律及各項作業原則中(統稱「Open Data規定」)。在法律位階,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檔案法及規費法等,就原則性事項進行規範。此外,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亦會制定自己的Open Data規定,例如,在中央機關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下稱「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管理要項」、「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及「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等規定;在地方政府則有「臺南市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等。
其中,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宗旨為極大化地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機器可讀且具一定品質之方式提供外界使用,以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此外,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亦明文要求各機關提供之資料,應符合可直接取得、易於處理、易於理解、確保資料品質及利於資料間串聯運用等五項原則。因此,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訂定已促使政府開放資料之品質大幅增加。
然而,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位階僅屬於行政命令,現行法下仍欠缺開放資料專法就Open data為統一性之規範。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擬推出開放資料專法,用以規範各政府單位開放資料的統一性,並明訂使用政府資料可能涉及之相關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可直接取得之資料範圍、免費使用及收費使用之資料範圍、使用開放資料之限制等,期能使資料的開放更貼近使用者之需求,進而將Open data為最大限度之利用,以達促進臺灣數位或資料經濟迅速有效發展之目的。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檔案管理作業規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學生個人資料保護,不只是規定,更是義務】
上個月12日,中正大學發生了一場資安事故。有一份包括8,495位、橫跨五個學年度學生的身分證字號、手機、本地僑外生、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註記等資料的檔案,被寄給220位學生。
這是一次個人資料大量外洩的事故。
依據中正大學的說明,事件的原因,是因為中正大學通識中心一位還在試用期的承辦人員,「不慎」在信件中,「夾帶」了「用於查詢作業」的學生個資檔案。
然而,在這個案件中,學生個資通通放在單一未加密的文件裡面,除了難以避免未授權的存取,更不會有使用紀錄、軌跡資料,無從掌握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利用情況。而且,這位新進職員取得資料目的只在於「取得e-mail通知講座訊息」,檔案卻包括身分證字號、手機、身心障礙等資訊,範圍顯然遠遠超過業務所需。
顯然的,整件事情不是單純個人疏失,更是制度性的問題。
在星期一的質詢中,中正大學馮展華校長,也證實該份個人資料檔案,是通識中心違規保存的歷年新生入學檔案彙整而成,並給未受學校個資保護相關訓練的試用期間人員使用。事後,學校也進行了懲處與通盤檢討。
我也在質詢中點出,事實上教育部早在2007年就定有「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規範」,2019年和今年8月也有修正。然而,中正大學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最後一次更新在2018年,從檢討看來,案發前也沒有落實相關的保護規範。
學生個人資料保護,不只是紙上的規定,學校更有積極作為的義務。
質詢的最後,則是一個濫用知識和地位不對等,不願意承擔責任的故事。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而侵害當事人權利時,就要負包括非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在實際損害不易或不能證明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情節決定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
然而,中正大學法學院卻在10月19日的臉書貼文,特別tag #基於有損害始有賠償之法理、#防止有心人士興訟。也有同學和我反應,有校方人員和他們說這次的個人資料外洩沒有造成任何損害,無需賠償。
學校外洩學生的個人基本資料、聯絡資訊甚至入學身分等,顯已侵害學生的資訊自主權,也造成學生擔心害怕的精神損失。但竟然有人向想主張權利的學生表示,學生不能求償?!這難道是面對過錯應該有的態度嗎!
只有面對問題、勇於承擔,才能真正建立防患於未然的處事文化。而除了學校,教育部也責無旁貸,應該以此為鑑,督促各級學校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措施,防患於未然。
🎥質詢影片:https://reurl.cc/14Wl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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