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看懂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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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揆肯定檢方偵辦國安、經濟犯罪等各類重大案件的付出與表現,全力支持在人力與土地上給予最大奧援,裁示四年內新增六百人,其中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三百人、書記官兩百人、法警五十人、其他包括觀護人、心理師、法醫師等五十人,增員人數之多,創史上之最;明年即先增補二一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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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誰還相信這些「利多」?
一、能不能增員這麼多人,不是看行政院,是看考試院!行政院向來嘴上都是支持增員,但是考試院未必同意,屆時行政院也是揮揮手叫你自己去跟考試院溝通,行政院這是標準的站著說話不腰疼。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沒修,一切都是口惠而無實益。但目前人口緊縮的情況,再加上檢察機關一堆人力外調(名不正言不順),要調高上限,談何容易?考試院又不是紙糊的。
三、檢察官與檢事官四年增三百人,也就是合計一年七十五人,但書記官四年增二百人,一年五十人,這跟現狀其實沒差。根本原因在於所謂的「增」,是指考選的「增」,還是真正是編制與實際員額的「增」?考選的增,因為大量檢察官轉任法官、律師、退休的結果,本來就要補齊原先的人數,每年就至少要多考取五、六十個檢察官了,所以行政院說的增,百分之九十在於補足原有的人數,不是真正的增,這種話聽聽就好。但如果你還是聽不懂,就難怪人家要拿來騙你了。
四、相信檢方工作環境會改善的人,就請繼續相信囉(甘巴爹)。我也曾經相信了十五年,歷任多少首長給過我們多少承諾,但都如過往雲煙,而我們還有幾個十五年?不然就勸大家看淡一切,休養生息最重要。至於我們的案件呢?就讓當事人一直等下去吧!反正人力一直不足,我們也不好要求太多。公平正義的實現,就看你活得夠久不?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6797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質詢重點: 1.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非常離譜,竟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早在本月19日已有人上網爆料,法務部次長似乎還狀況外。法務部必須調查事件真相,追究法律責任,切勿護短。 2. 針對一、二審檢察官輪調的改革,上週四邱太三在立法院接受我質詢時,回答說還在研議,但傳出當天下午開會作出一個根本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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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檢察事務官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支持檢察官需打疫苗的理由,是因為檢察官、法醫、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相驗屍體要進入的是一個完全幾乎密閉的空間,他們無法在門外完成相驗。
進入屋內,四處都是死者的用品、衣物、傢俱等,飛沫甚至仍殘留在空氣中,揮之不去,法醫、檢察官會聞到屍體的味道,也會檢驗他的眼耳鼻口肛門等部位,而檢察官必須在裡面處理將近一個小時,包含檢驗屍傷及訊問家屬、證人等,這跟我們在路上或賣場可能與感染者擦肩而過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樣的,他們是整個人浸到佈滿病毒細菌的空間裡面的,手腳鼻口眼全都會沾到,危險不是只有屍體,屋內所有的東西都是,感染的風險非常高,不會比醫院低。
這就是為什麼我不能理解指揮中心一開始沒有把相驗屍體人員放進來,但由此可見,指揮中心的團隊沒有半個法律人,都是他們自己說自己對,而法務部竟然沒有半個幕僚說的上話。
檢察事務官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質詢重點:
1.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非常離譜,竟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早在本月19日已有人上網爆料,法務部次長似乎還狀況外。法務部必須調查事件真相,追究法律責任,切勿護短。
2. 針對一、二審檢察官輪調的改革,上週四邱太三在立法院接受我質詢時,回答說還在研議,但傳出當天下午開會作出一個根本反改革的「萬年二審」方案,背棄對基層檢察官的承諾。今日法務部次長否認曾經開會討論此事,不斷閃躲避談法務部立場與決策方式。
3. 法務部抱怨假性財產案件浮濫,造成不必要的審理負擔,並因此規劃成立「立案審查中心」,避免人民濫訴。然而,我卻收到投訴,有高檢署檢察官因為單純社區管理糾紛,對鄰居及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等10人提起背信、偽造文書等告訴,案件耗時將近三年,多次開庭,造成投訴人長久的精神苦痛,最後才得到不起訴處分。離譜的是,偵辦過程該名檢察官居然下條子給承審的檢察事務官,詳列要求訊問事項,介入偵辦。
4. 由於台美司法互助協定缺乏引渡條款,許多權貴逃亡美國根本抓不回來,希望法務部積極與美國協商,盡速簽訂引渡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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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ottie1 (噢噓)》之銘言:
: 1.先考取檢察事務官(偵查)
: 我做了點功課,這個職位若要往上升,
: 就必須補足一些法律專業的學分,
: 那麼我想請問,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這部分好申請嗎?
: 我知道有這個福利,但我擔心是可能申請不到或是工作壓力導致無法申請,
這個錄取都個位數,某種層面來說我覺得不比司法官好考,
因為國考的申論題有點運氣成份,程度好的頂多就是可以穩
穩拿到幾十名的範圍,但是要搶前三名,沒有說司法官第30
名就一定可以考到檢事官第3 名這種事情。
只是說,司特三等的題目比司法官簡單而已,但考試又不是
看題目簡不簡單,而是看排名,不然就不會有博士初考落榜
的情況了。
: 2.書記官
: 這個貌似較容易考上,但也很多人以此為跳板,
: 但這個職位有一個好處是,我不需要額外再去補學歷或學分,
: 四年後即可報考律師或是司法官,
相對來說是比較容易的,畢竟每年都還有開缺100 多個,有
一定程度的話,運氣影響的程度會較低。
但是,這個工作我覺得很爛,事實上,法官的工作我也覺得
很爛,我考上書記官還沒報到前,有在想要繼續考司法官,
但是進入法院後,就深深覺得法官實在不是一個好工作,就
只是在法院裡走路有風而已。
當然,以上只是我個人的感覺,僅供參考。
目前,司特四等我覺得比較好的選擇,是執達員,只要不是
在民執,執達員做的就是一般的行政工作,在我看來,同樣
的工作在外面大概只領得到22k ,但在公職可以領到3 萬多
,所以我覺得CP值很高。
另外,書記官不是一個適合當跳板的職業,它只是「可以」
當跳板,但我認為不「適合」。
: 3.科法所碩士
: 這是讓我比較困擾的部分,因為非本科系外加學歷頗差的我,
: 再考慮是否應該考個國立大學來洗的法律相關的學歷呢?
要當公務員的話不用。
: 所以我想請問檢察事務官與書記官的平均年齡層大概在幾歲呢?
: 三十歲才考上是否對這兩個職位來說會太晚呢?
還好。
: 若停職留薪或帶職帶薪容易申請的話,
: 是否應該先考取公職再去拿學歷比較好呢?
司特不需要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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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創RPG遊戲─勇者物語:世界樹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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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相信締結友情與愛情
藉由彼此扶持產生勇氣的希望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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