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書,不禁令人感慨,基本人權的保障在哪?國家的民主法治何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經受詢問明示同意者。二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 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夜間就是一般民眾的休息時間,此時的精神活動與身體狀況,都不如白天,假設在夜間訊問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無疑是剝奪其休息時間,再者於其精神不濟時所為的陳述,是否與其意思、真實相符,都會令人懷疑。所以法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夜間得拒絕接受訊問,警察機關不得強迫,以確保當事人陳述之任意與正確性,但是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於夜間訊問,此時應認為當事人放棄拒絕夜間訊問權,當然就可以在夜間訊問。
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書,充滿了諸多疑點,第一,就是夜間詢問的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拒絕夜間詢問的權利,但是從這份通知書上面的記載,當事人並非犯罪嫌疑人,卻得接受夜間訊問,不禁令人質疑,這個案子有緊急到必須「夜間訊問」嗎?第二,這份通知書記載的到案案由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我不知道中華民國何時有這部法律? 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應該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吧!
連案由都搞不清楚了,是要當事人到警局說明什麼?
通知書的約詢日期是109年12月25日下午10時,這是什麼日子?沒錯!是西方的耶誕節,更是中華民國的行憲紀念日,但是這份約詢通知書,如此踐踏基本人權,大開民主倒車,這是多麼諷刺,連基本人權都無法保障了,還能期待政府會重視食品安全,給人民一個免於恐懼的生活空間?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9750/509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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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筆記系列》
涉嫌誘拐14歲高雄少女的羅姓嫌犯今日下午被送往高雄三民一警分局後,他拒絕接受夜間偵訊,檢警預計明天再釐清犯案動機和手法。(自由時報)
🌜 你知道太陽下山後,警察不能偵訊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在晚上偵訊犯罪嫌疑人。
至於夜間是什麼時候?同條第3項則說:「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也就是說,太陽出來以前,太陽下山之後,是不能問話的。
【小知識】一般來說,我們講的偵訊,是指「訊問」或「詢問」。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法官或檢察官對被告問話,會用「訊問」這個詞彙;對於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問話,會用「詢問」這個詞彙。
🌜 為什麼不能在晚上問話?如果問了會怎樣?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有很多不同的分類,其中,有一種分類方法是把證據分成「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兩大類。如果這個證據是從人口中說出來或表現出來的話,那就是供述證據,例如證人的證言;如果不是,那就是非供述證據,例如犯罪現場採集到的指紋。
如果被告自己陳述自己犯罪,就叫做「自白」。如果供述證據是被逼迫說出來的,那就會完全失去供述證據的意義。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如果我們要把自白拿來作為定罪的證據,必須要符合「任意性」與「真實性」的兩個要件才行。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也就是說,如果今天被告承認犯罪,是因為被強暴、脅迫(例如:刑求)或、誤導(例如:警察說承認犯罪就不會被起訴)或者疲勞訊問(例如:連續偵訊30小時不讓人睡覺)按照規定,都不能作為證據。自白如果沒有出於「任意性」,就算說的都是實話也不能用。
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也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也是為了避免警察用疲勞偵訊的方式,來強迫被告自白。如果問了呢?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規定,違反禁止夜間訊問所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 有什麼情形是可以夜間偵訊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但書,下面這幾種情形,是法律規定可以例外進行夜間訊問的: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 最後……對了!要怎麼知道太陽下山了沒?
要確認是不是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能只是看窗外太陽下山了沒,也不能只憑天亮就認為已經日出或還沒日沒,到底太陽什麼時候上山下山,要參照中央氣象局日出日沒時刻表。
不過,刑事訴訟第93條規定深夜禁止羈押訊問,第6項規定:「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結果大太陽的早上八點,居然是深夜不能羈押訊問;一般人還在耍廢滑手機追劇的晚上八點警察問話被當成疲勞訊問,要不要統一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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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夜間訊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安安,羈押是什麼呢?答案是,禽鳥類(雞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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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又講了不好笑的笑話。
就在前天有些現任立委、前立委,被檢察官聲請羈押。
羈押是一種處罰嗎?
甘安捏?
羈押其實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防止犯罪偵查」被破壞。
並且,在 2017 年時,刑事訴訟法也作出了一些修正:
羈押程序必須強制辯護,也就是一定要有律師為被告辯護;並且,辯護人可以聲請閱卷,因為過去基於偵查不公開,所以偵查階段不能閱卷。而且法院也應該適當讓被告知道卷證內容;另外,不可以夜間訊問。
除此之外,羈押不是說羈押就可以羈押。
所以應該在哪些情況才可以羈押呢?
來看看可愛的雞鴨🐔🦆。
全文請上法白網站
https://plainlaw.me/2016/06/24/
龍建宇|Ep4: 檢察官,你說羈押就羈押嗎?
或是可以看我們的YT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aImtFIT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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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小弟認知:
在逮補被告/犯嫌後,檢警應是共用24小時解送時間
偵察輔助機關因第100-3規定不得於夜間(日出日落)詢問
而第93條第四項第五項,的禁止深夜(23~08)訊問的規定,應是針對法院。
那麼有關檢察官禁止深夜訊問應該要依據哪一條?
如果依第93-1條第1項第3款適用100-3僅規定夜間,且又有檢察官同意的例外。
要直接拿98條疲勞訊問好像又太直接果斷了一點?
不曉得是哪個法條漏看了,小弟檢查很久沒找出來
想請問各位大大:
1.檢察官深夜(23-08)訊問禁止應該依據哪一條?
2.是否檢察官有權於夜間(日出日沒)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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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過大家討論後小弟的初步見解
1.所謂夜間(日出日沒),應已包括深夜(23-08)時段
2.檢察官有權於夜間(日出日沒)訊問被告
3.深夜的情況,法未明文又未達疲勞訊問的情況(如題目說被告是夜貓子)則難謂違法
4.補充立法建議
大概是這個方向,如果有缺漏之處,再請各位不吝賜教
PS.第93條法院深夜詢問,似乎未達禁止之地步,法院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繼續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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