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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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21】🥜台澎小堅果🌰
時間:6/26(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
2. 台海中線的意義
3. 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其實在推廣法理建國這半年有許多人對「終將一戰」提出很多問題,大家可以到頂置文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有關的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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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
推廣法理建國時,常常會遇到台澎人只要聽到「台灣獨立」、「建國」就會聯想到會見血發生戰爭,這其實就是台澎人從小被中華民國政權洗腦下以為會戰爭被嚇大的結果,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武統是真的;不然就是說中華民國一定不會同意,這種人就是以為需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而且完全不清楚保護台澎七十多年的台澎法理地位狀態:正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無論是PRC/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所以台澎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還有人認定台澎拳頭還不夠大,卻不知道建國後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與他國建立軍事同盟更能提升台澎地位與安全,再者,國際上比台澎武力低弱的主權國家也是有的,但他們至少還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而台澎只是在國際法上自主運作的單位,是二戰盟軍佔領的地域。
其實我們也強調過很多次PRC政權要攻打台澎欠缺法律上的理由,現實上依據法理建國派主張的路線,當建國執行完畢時,PRC政權基本上不敢動,但還是有人認為「無論如何PRC政權一定一定會打過來」,還有人進一步延伸說「為了避免終須一戰」要先讓中共垮台、或者是先發制人要把對方殺光,但都沒想到你先行軍事行動,你依據的是什麼理由?
現實上,法理建國派說過PRC政權對台動武的根據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我們提出的做法會讓PRC政權不敢動。但如果今天台澎人一直卡在一個點上,認為PRC政權就是個瘋子無論如何都會打,如果台澎人揮之不去這樣的認知,那就會很難進行深入溝通了。
在這要提醒大家,現在大家認為PRC政權完全不講理的這種感覺,其實也是ROC政權刻意塑造出來的,因為很多人難以理解PRC政權一天到晚叫囂攻打台灣的依據根源,如果曾經有認真看過法理建國的論述,就會知道PRC政權主張對台動武的根據就是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這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根據就是源自於1945.10.25 ROC政權主張「台灣光復取得台澎主權」的說法。
PRC政權他的理由就是順著ROC政權主張台灣光復主張回歸祖國而來的。
所以PRC政權不講道理嗎?真正不講道理的是誰?最一開始違反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的取得的規則就是ROC政權,就是只要所謂的「外交部長」出來說話大家就會跟著拍手的ROC政權。但倘若不是ROC政權先把舞台搭好、腳本寫好,那RPC政權是要怎麼一直叫囂武統台灣呢?
之前直播中有說明ROC政權的中國政權身分,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連結中有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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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O政權是最早在1945年說「一中」的,也是最早說「台灣光復」的。而PRC政權是在1949.10.1建政後才與ROC政權來爭奪「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代表權」,那ROC政權明明是始作俑者,結果現在裝受害者要跟台澎人站在一起,不是很「幽默」嗎?
所以很多人認知的「終將一戰」這個狀態,到底是誰創造了這樣的狀態?是ROC政權嗎?還是PRC政權?還是台灣人?事實上一直都是ROC政權先使出騙術主張台灣光復的。以台澎法理地位來說,台灣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中國也包括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呀,所以ROC政權老實承認台灣光復是假的,還有他的盟佔代管者身分,這樣PRC政權也沒有依據來威脅不是嗎?
就好比父子要討論房子的所有權,兒子說它要繼承這間房子,因為爸爸說他有取得這間房子所有權,但問題是父親根本沒有這房子所有權,如果今天爸爸老實承認他沒有這房子所有權,那兒子是要怎麼主張繼承這個房子?
法理建國派的做法就是讓當初主張為中國主權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ROC政權,「老實承認根本沒有這回事」,則提出的主張以ROC政權的主張為依據的PRC政權就沒辦法繼續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了,因此法理建國派就是要從根源來談起,讓ROC政權停止說它有為中國主權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承認它盟佔代管者的身分,就可以讓PRC政權主張的這條依據斷掉。
此時,如果PRC政權要想攻擊台澎的話,那就是跟二戰全體盟軍成員宣戰的意思。中國主權國家當年在清帝國政府時期引來八國聯軍,難道他還想引來二戰全體盟軍圍剿嗎?
所以我們就是要還原ROC政權與台灣的法理關係,這就足以讓武統台灣的威脅降低到極低狀態,因為RPC政權沒辦法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且就算他要動手,就是跟簽署《舊金山和約》的48個盟軍成員及與日本簽訂其子約的盟軍成員直接宣戰。我們認為PRC政權沒有蠢到這程度。
另外還有人說PRC政權若想進入到太平洋一定要拿下台灣才可以?請問PRC政權沒拿下台澎的這七十多年裡,難道他的飛機就沒有飛到太平洋上過嗎?他的航空母艦沒有開到太平洋嗎?他的軍機不是有經過巴士海峽嗎?難道PRC政權沒拿下台灣就進不了南海去主張南海是他的嗎?那他現在是在做甚麼人工島呢?重點在於,說PRC政權一定要拿下台灣的人所提出的這些根據是說不過去的。
PRC政權為什麼想要進入西太平洋?是稱霸世界嗎?如果他只是要好好與他國做生意,那也沒有人阻止它進入太平洋的,這些都是不需要透過武力取得台灣就能完成的。
還有一點,我們對於領海、領空的國際法了解太少了,所以才會以為拳頭大就可以橫行無阻,所以等下也會深入來談領海、領空的國際法法理基礎。
其實要回歸現實面,那些主張終須一戰的人的理由到底什麼?如果只是主觀認為PRC政權失去台灣就會垮台,這是真的嗎?PRC政權在1949年執政時,也是同意承認外蒙古獨立建國,也是因為與蘇聯好關係就支持讓外蒙古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塊這麼大的土地跟台灣相比大多了,所以說沒有奪下台灣PRC政權就會受不了嗎?現實上台灣現在不是在PRC政權手裡,難道台灣人就無法到中國那邊做生意嗎?現在PRC政權代表的中國沒有拿到台灣的主權,兩地還是可以往來交流,難道用武力奪下台灣後往來會比較輕鬆嗎?
其實我們可以知道PRC政權會主張要打台灣,有可能是為了把自己內部問題移轉到「打台灣」外部問題上。但其實PRC也還有很多外部問題「仇美、仇日」的議題可以來操作的,我們常看到中國人抵制他國的物品,但我們沒看到他們因為「仇台」而抵制過台灣的東西,如果真的要操控所謂的「民族仇恨」那美日會比台灣要好操作許多。我們也常聽到「中國人說不打中國人」,好那又主張打台灣,所以到底中國人是把台灣人當中國同胞還是怎樣?
從這就會發現說什麼非得要拿下台灣的說法,其實都是台灣人自己嚇自己。
今天台澎還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我們無法利用國與國依國際法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來增加國防的安全。在台澎建國後,國際法上針對國與國之間不得無故行使武力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的保障就會直接保護台澎,直接建立一道國際法的牆阻擋PRC政權。
台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PRC政權其實也不會損失什麼。中國人有精神勝利法,就是將執念化作可以超越現實層面的精神鼓勵,這也可能在將來台澎建國後,中國人也會找到理由來說服自己不需要打仗的,也可能會說啊華人又建立了一個民主的主權國家之類的說詞,好來平撫之前PRC政權對台的主張而沒有成功所造成的情緒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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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們所推動的自決建國在走到「台澎住民真的要行使自決權」那一刻的時候,台澎會處於一個覬覦者再怎麼想動也不敢動的狀態。
當然不是說ROC政權一講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句話的時候,就會如同使出魔法般讓PRC政權一動也不動。重點在於,ROC政權在「什麼時候」講出這句話。
這裡講一個情境給大家想像。
我們都知道美國會跟他的盟友舉行聯合軍事演習。也就是兩年一度的環太平洋軍演(RIMPAC)而這些盟友,若仔細看名單,會發現有許多都是二戰參戰者,《舊金山和約》簽約國。
那麼,假設在某一次的環太平洋軍演進行到尾聲,在美國、英國、法國、澳洲、紐西蘭、菲律賓等《舊金山和約》簽約國在台灣附近進行時,ROC政權宣布「自己沒有台澎主權、自己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然後這些國家的艦隊就分別駛往基隆港、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外停駐,並有部分軍艦在金馬東沙附近停駐,接著發表公開聲明:「台澎地位未定,ROC政權係自1945年開始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至今」。
然後ROC政權便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在台澎舉行自決公投。在台澎住民自決公投通過建國、並依據決議組成臨時政府後,便立即與這些國家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然後以國家代表政府身分邀請各國進駐港口。《舊金山和約》及其子約簽約國並在公投通過決議後,立刻發布公開聲明,宣布基於《舊金山和約》造就的台灣地位未定狀態,以及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兩公約中對自決權的肯認,相關國家承認以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之結果作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並承認台澎已建立主權國家,最後並聲明,希望ROC政權與PRC政權以和平方式處理金馬等中國領土之爭議。
緊接著,ROC在台澎完成建國程序後,宣布「盟軍佔領代管」正式結束將中央政府所在地遷往金門,然後於金馬舉辦自決公投。
好的,請問在這個情境中,PRC政權敢不敢動手?
覺得這個情境設想得太過完美不可能嗎?
那麼,假設今天中華民國政權的執政者是瞭解台澎法理地位且有心推動建國的陣營,早已透過非官方單位乃至於密使,與相關國家進行溝通、取得共識,做好一切安排,甚至連共同防禦條約的內容都已經擬好了呢?
所以,各位,這樣可以理解法理建國派所說的,依據史實、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自決建國程序來完成「和平建國」是怎麼一回事嗎?
可以理解為什麼從法理切入,會是以排除戰爭發生為前提嗎?
可以理解為什麼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在 2015 年提出的建國三步驟裡面,如此強調掌控中華民國政權嗎?
還有為了因應「中國立刻扣押在境內工作的台灣人當人質,以他們的生命為由威脅我們停止行動」可能的情形,ROC政權可以在事前實施政策,大幅減少在中國的台灣人。
不過重點在於,PRC這樣惡搞台灣,對它到底有甚麼好處?
當然,也別忘了這時許多國家的艦隊都在西太平洋這裡。前述那些國家藉時若發表公開聲明,譴責PRC的行為,並揚言如果繼續採取這種行為,將對PRC港口進行武裝禁運。如何?
PRC動在中國的台灣人,二戰盟軍各國動PRC黨國高層在各國的家人跟錢。如何?
PRC高層都很清楚「拿下台灣」自始至終就只是個政治宣傳。PRC高層之所以想盡辦法維持共產黨的地位,就是為了方便賺自己的錢。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我們可以妥善的運作這些法理狀態來跳脫出「一中兩政權」的框架。
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我們好好運用台灣地位未定的狀態,這些歷史脈絡都非常清楚,所以了解清楚來完成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和平地完成符合國際法法理的程序來建國,建立長治久安的國家,因此根本不會「終須一戰」。
如果距離法理建國派的實踐拖了太久,在這過程中腦袋不清楚的台澎人做了蠢事,給了ROC/PRC政權併吞台澎的一個根據,那就會很麻煩。
因此我們很積極地要告訴大家事實,就是為了縮短這個進程,來脫離現在這個不上不下的一中兩政權現狀。
台灣要能站在其他國家的角度去思考。台灣人千萬不要覺得這個世界會以台灣為中心,或覺得這個世界虧待台灣、對台灣不公平。相較於其他許多發生在這個世界上,根本難以解釋為何會變成這樣的事情,台灣所面臨的困境,其實脈絡很清楚,要解決也沒有想像中困難。真正困難的,是把脈絡看清楚。
國際上各國的立場意見可以看 台澎國際法理建國連線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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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海中線的意義
台海中線之前有發過一篇文有提到,大家可以先回顧一下:
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九二共識+ ROC政權不等於KMT+ROC不等於台澎+兩岸衝突的岸+PRC/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
台海中線是以台灣海峽為區分兩岸界線是韓戰後「台灣海峽中立化」政策出現後開始,而線段正式出現則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後才劃設。
在1950年代美軍第十三航空特遣隊時任司令戴維斯空軍為了控制兩岸衝突所劃設的一條防空警戒線,這個中線位置隨著時代演進,才有了今日 「北緯27度、東經122度,北緯23度、東經118度」的座標,這個假想線最初含意「越界形同挑釁」概念就被延續下來了。
ROC政權流亡到台澎後一天到晚主張要反攻大陸,就把中國內戰帶到台澎,還帶了眾多中國難民跟中國軍人,因此造成中國內戰延伸到台海兩側,在韓戰爆發時,美國杜魯門總統有發布了「台灣海峽中立化」的聲明,不希望為了追殺ROC政權的PRC政權對台動武,也不想ROC政權趁著韓戰爆發想反攻PRC政權,因此美國派了第七艦隊來這巡防,就是不想中國內戰雙方在韓戰時添亂。後來進一步明確化的,就是被稱作Davis Line(戴維斯線)的台海中縣。
中國流亡政權1945.12.7流亡到台澎時,當時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後來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取得台澎。
而1949.10.1 PRC政權建政後,ROC政權與PRC政權之間為「爭奪合法政府代表」的中國內戰還未結束,直至今日這個台海中線就是中國內戰的事實上停戰線,若要類比的話就相當於南北韓之間的北緯38度線。北緯38度線雖然是依據《韓戰停戰協定》劃設的停戰線,但因為南韓沒有簽停戰協定,只是依照協定內容照著做,所以在南北韓間的北緯38度線只能算是事實上停戰線 。
ROC政權流亡台澎至今,也不曾與PRC政權針對中國內戰簽署所謂的和平協議或停戰協定,所以台海中線與南北韓的那條線一樣,都是事實上的停戰線,而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停戰線,而且都由第三方訂下而非雙方議定的結果,只是雙方基本上都會遵守。畢竟動輒越界會嚴重影響國際情勢,雙方沒那麼蠢去胡鬧。
目前狀況就是PRC政權有些騷擾台海中線的情況,還有PRC政權治下的漁船越過台海中線,不過ROC政權在過去也會派飛機越過台海中線,去PRC政權治下地區拍照,還有像派水鬼摸到PRC政權治下地區割下對方軍人耳朵,所以其實雙方都有互相越線。
對ROC政權來說,「中共」就是指中國領土上的中國共產黨。因為對方是中國內戰中的敵人,所以也會出現和平協議的議題,這就是一中兩政權的框架。總之,台海中線就是中國內戰的兩個政權彼此之間的事實上的停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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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ROC政權防空識別區與台海中間根據差不多,我們來看一下這張圖。
西北角一大塊畫到中國領土上,為什麼可以這樣畫?
先來理解防空識別區跟領空的差別。
這張圖就是告訴大家國際法上的陸海空。
「領土」就是陸地的部分,陸地與海洋交接處的點會形成「領海基線」;「領海基線」就是確立「領海」的起點。
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之內就是「領海」,相當於22.2公里,就是從海岸線往海洋的方向的22.2公里以內屬於領海範圍。
12海浬之外有個「鄰接區」也是有12海浬的範圍。
領海在國際法上是國家的主權可以完全行使的地方,而國家主權在鄰接區不能完全行使,只能行使一部份,例如針對關務、租稅、移民、污染的部分,在鄰接區範圍內主權國家可以針對這四個事項來進行管理,比如說抓走私貨物、抓偷渡客、或者有海洋污染的情況,那主權國家就可以在這行使管轄權。
而「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就是領海基線往外的最大範圍200海浬以內,這個範圍裡這個主權國家可以在這裡捕魚、挖石油,以獨占方式來運用這裡的海洋資源,並讓其他人不可以運用海洋資源,就像是台灣漁船有誤入日本的專屬經濟海域來捕魚,所以日本就可以把台灣漁船給抓起來。
在專屬經濟海域以外的海域就是「公海」。
只要不是領海的海域就是「國際水道」,無論是哪個國家的航艦、漁船都可以在此自由航行,軍艦在國際海洋公約上有明確的規範,在此不多贅述,而無害通過與自由航行不一樣,無害通過是指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內,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就不是無害通過。
「領空」就是領土與領海上方的空域,主權國家在領空上具有「排他性」,可以阻止別人飛過自己的領空。
「領空」以外的範圍就是「國際空域」,任何國家在此有自由飛航的權利。但是有些國家會在「國際空域」劃一定範圍稱作「防空識別區」。
其實「防空識別區」這概念尚無國際法效力,但在國際政治上卻有重要的生存空間意涵,因為在實際應用上會牽涉到對空武器及戰機的使用,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是具有高度政治及軍事意涵的動作。
一個主權國家或者治理當局為了防空的需要劃定的範圍,若有其他飛機飛入就必須要表明來自哪,若是具有武力的軍機進入,則會廣播被要求馬上離開,該地的軍機也可能會伴飛來追蹤對方。
並不是每個主權國家或者治理當局都有「防空識別區」。會劃設 「防空識別區」 通常是擔心會發生戰爭,為了避免敵方軍機快速飛入領空,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讓自己能及早發現,並可以事先預警阻止敵方威脅,是提高防空安全的措施。
「防空識別區」這個劃設範圍就常理來說不能涵蓋他國領土、領海上方的領空。
但我們看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卻畫到中國領土領海上,從這裡就可以知道ROC政權認為台灣海峽兩側屬於同個國家。而這都是ROC政權流亡到台澎後才產生的問題。
大家可以看一下日本跟韓國之間的防空識別區,並沒有重疊到他國領土、領海。
總結一下:
這張國際法上的陸海空圖裡有幾個重要基本觀念:
1.領海範圍是12浬(約22.2公里)領海之外的海域是國際水道,可以自由航行。
2.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最大200浬,擁有專屬經濟海域的政權可以獨占利用該海域的經濟資源。
3.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進入專屬經濟海域不等於侵入領海。
4.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的海域是公海,除可自由航行外還可以自由運用海洋資源。
5.領土及領海上方的空域是領空。領空以外的空域是國際空域,可以自由飛航。
6.防空識別區沒有國際法效力。防空識別區不等於領空,進入防空識別區不等於侵入領空。
——
由於ROC政權不是主權國家,上述說的國際法上保障主權國家可以行使主權的領土、 領海、 領空,ROC政權若要主張就有可能會受到質疑與挑戰,基本上如果不是盟軍分區佔領那個框架確立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的治理權限,在台澎它是很難主張這些權利的。
就佔領法的角度,佔領政權所扮演的角色是「相當於國家政府」,所以佔領軍可以「為佔領地」主張佔領地的土地、佔領地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內及領空方面的保護。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之所以能在那裏主張領土、領海及領空,其實是源自於佔領者在戰領地所具有的「準(國家)政府」地位。
再舉個例子,聯合國託管地的託管國,或佔領地的「合法」佔領者,都可以為當地主張相當於領土、領海、領空的保護。但如果是非法佔領者,狀況就不一樣了。非法佔領者的例子,就好比 ISIS。由於 ISIS 對它控制的土地並沒有合法的治理權限,反恐聯合軍隊的飛機就直接進去轟炸了(不存在被承認的領空)、戰車就直接開進去開炮了(不存在被承認的領土)。
這也是為什麼中華民國政權雖然沒有台澎領土主權,但盟軍成員會尊重它「為台澎」主張的領土領海領空的緣故。所以,在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為什麼老實承認、肯定中華民國政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很重要。少了這個東西,就真的什麼保障都沒有。而台澎的領土領海領空方面的保障,其實就是源自盟軍佔領權的授與。
若是在沒有治理當局存在的情況下,光是靠「擁有自決權」本身是無法提供領土、領海、領空等方面的保護的。因為終究還是必須要有一個能運作的執行單位存在,才能提供實質保護。而台澎人在合法治理單位的協助下行使外部自決權來建國,就可以在建立自己的國家、組建國家政府後,由國家政府對外主張相關權利並提供實質保護。
換句話說權利必須行使才能發揮作用。台澎住民雖然「擁有外部自決權」,但如果一直不行使,不建國,那 「擁有外部自決權」 本身也沒辦法提供什麼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有的保護作用。
有些人主張:因為台灣人擁有自決權,所以中國不可以侵犯台灣。 這就是錯誤認知。真正能保護台灣的,是行使自決權之後建立的主權國家,而不是自決權本身喔!就好比若別人誹謗你,雖然你因此「擁有控告對方誹謗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如果你不去提告,對方應付的賠償金是不會自動跑到你帳戶裡的。
記住不要掉入了「擁有權利等於已經主張權利」的陷阱。法條規範存在了,不積極地行使,找一堆理由藉口不行使,權利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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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一張圖是ROC政權公布的限制及禁止水域:
「禁止水域」就是領海基線往外算12海浬範圍內。再往外算12海浬的鄰接區就是「限制水域」。
大家可以看金馬東沙畫的就沒那麼大。
之前有個新聞就是PRC政權要在中華民國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的東莒島外海蓋離岸風力發電機,結果ROC政權立委就擔心說這樣使否會影響「國防」安全,然後ROC政權行政院就說:「中方開發位置經海巡署測量,位於馬祖東莒西南方7海浬,經換算約為13公里,屬於我國禁止或限制水域以外之海域,且未涉及兩岸航線。經陸委會洽連江縣政府瞭解,該海域非我漁民作業區域,亦未接獲民眾相關陳情,惟其運作是否可能影響候鳥生態,將予密切關注。」
行政院指出,馬祖東莒西南方7浬海域與中國相鄰且重疊,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於該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開發,可透過協議方式或互相合作之精神處理,惟兩岸雙方現針對相關合作及開發等事項尚未簽訂相關協議。陸委會等相關部會與連江縣政府已持續觀察後續發展,並作必要應處。
從這就看得出來ROC政權根本沒有主張領海跟鄰接區,只把這裡金馬的限制水域、禁止水域畫得範圍很小,中國內戰根本沒有結束,彼此之間都小心翼翼不要觸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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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主席,應該也希望中國人民「安居樂業」二戰後至今,冷戰與後冷戰時期的70年間,雖然世界上仍有許多大小不等的戰爭與衝突,但在台灣海峽兩岸間,卻也創造出70年和平的奇蹟,這是雙方努力、克制而來的成果。
【新聞稿:面對中國《海警法》區域安全威脅 何志偉:中國應作為和平締造者,充分向各國溝通以維持和平果實】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今年1月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不僅授權「海警部隊可使用武器」,執法海域也納入相關經濟海域與大陸棚等範圍,引發包括周邊國家關切。對此,民進黨立委何志偉表示,「中國應作為和平締造者,遵循《聯合國憲章》及海洋法等相關國際公約。《海警法》促使其海警『軍警不分』,不像大國該有的行為。中國應在大外宣之餘,多花些時間向各國充分溝通,避免不必要的衝突」。
由於中國《海警法》的通過,東亞地區的區域局勢成為日前國際重要關切焦點。為此,台灣新動力智庫與立法委員何志偉國會辦公室、亞太青年協會,以及立法委員羅美玲國會辦公室於今(12)日共同舉辦「中國《海警法》對區域安全的影響」座談會。邀請包括日本產經新聞台北支局長矢板明夫、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所長蘇紫雲、政治大學國際關係中心助理研究員石原忠浩、臺灣安全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許峻賓,以及海洋委員會與陸委會代表,就當前《海警法》通過後,東亞各國與台灣如何因應一事,進行討論。
何志偉首先表示,在二戰後至今,冷戰與後冷戰時期的70年間,雖然世界上仍有許多大小不等的戰爭與衝突,但在台灣海峽兩岸間,卻也創造出70年和平的奇蹟,這是雙方努力、克制而來的成果。何志偉認為,這項成果得來不易,彼此都應該珍惜。然而,何志偉也強調,《海警法》的修法將對東海、南海、台灣海峽,甚至東太平洋造成各種不確定性、不穩定性,也將使區域各國徒增戒心。
何志偉指出,《海警法》對於台灣將有四點威脅與警示,包括:
1.對台灣海巡署的海上執法,將產生困擾、衝突與緊張。
2. 《海警法》有關武器的授權,恐造成國際爭議區域的趨勢緊張。
3.中國海警法律與組織位階的雙重身分,似軍非軍、似警非警,恐造成各國遭遇爭議時增加誤判的機會。
4.相關法令延伸其執法地帶,恐使得海上漁權問題更加爭議與緊張,衍生各國與台灣海上資源等各種經濟問題的衝突與矛盾。
何志偉說,中國應作為和平締造者,依《聯合國憲章》及海洋法維持其豐碩的和平果實。他呼籲,中國過去雖然做了許多大外宣,但《海警法》一事造成周邊國家緊張,似乎未在事前與各國有效溝通,有點可惜。中國應多花更多時間向各國充分溝通,避免不必要的衝突,才能維持這得來不易的果實。
民進黨立委羅美玲表示,自從中國在今年2月通過實施《海警法》後,為周遭國家帶來相當大的壓力。作為民意代表,她在去(2020)年11月就曾就此項議題提出質詢與警告。她指出,《海警法》賦予中國海警「第二海軍」的合法地位,可預見,相關法令通過後會造成日本與台灣等周邊國家更大的壓力與衝突.台灣有關單位不能掉以輕心。台灣必須就其武器使用與片面對重疊海域問題的認定如何釐清,需有相應措施。
日本產經新聞台北支局長矢板明夫強調,中國近兩年所提出的香港《國安法》與《海警法》,都有違反國際法公約的疑慮。香港《國安法》的問題事授權範圍太大,被外界戲稱「宇宙法」;《海警法》一旦嚴格執法,一定會引發戰爭,因此又被稱為「戰爭法案」。不過,他強調,中國過去習慣是先把法律訂下來,不一定立刻執行,先給予對方壓力後,待時機成熟再執行。
矢板明夫指出,中國解放軍有所謂的三戰「心理戰、法律戰、輿論戰」,中國海警的主管機關為「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使得中國在發生海上執法衝突時,因其因為中國海警在執法時,可聲稱自己是「警察」,獲得輿論戰的上風。但實際上,其武裝卻可能強於其他各國海上執法單位的配備,一旦他國出動海軍應對,將造成國際輿論的非議。他認為,國際局勢的轉變,全世界仍需美國作為世界警察,各國應督促美國帶領世界抵制中國的霸凌行為。
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所長蘇紫雲表示,中國海警過去在海上執行勤務,被國際視為「白色威脅」,因為其海警船常使用超過任務需要的戰術行動,在越南與馬來西亞等南海海域往往出現「海上霸凌」的行為。重點在於,《海警法》授權海警使用武力,是否依現行國際海洋法,非暴力使用與比例原則之約束。
蘇紫雲指出,中國海警配備有航空大隊,配置有可長時間滯空的海上巡邏機,依《海警法》亦能搭載與使用具威脅性的殺傷性武器,當這些航空器進行巡邏時,也能造成「灰色衝突」。蘇建議,台灣海巡作為第一線海上執法單位,應建立屬於自己的航空機隊來因應中國海警的威脅,以節約水面艦隊的消耗,並提高海上巡防的效率,社會應多給予支持。
政治大學國際關係中心助理研究員石原忠浩表示,因為香港與新疆問題、疫情問題與海警法的相關爭議,2020前中日雙方原有亦恢復雙邊關係的氣氛,已經不再。日本民間對於中國的不良印象,也大大增加。然而,日本政府對於中國的策略,仍在於維持雙邊經貿關係,並未有意圍堵中國。
臺灣安全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許峻賓指出,中國海警的上級主管機關屬於「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未來在爭端地區執法時,中國海警隊的執法究竟屬於國家軍事力量,抑或是內政安全秩序維護,將使周邊國家有誤判風險。各國面對中國海警,應派出海軍或海巡機關對應,造成各國疑慮。
許峻賓也認為,《海警法》授權中國海警得以在中國海域,包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及所屬島礁,及其海域上空從事非法行為的船隻動用武力,可預見對充滿爭議的釣魚台海域、南海以及台灣海峽都將有更多衝突可能性出現。
許強調,國際社會已將印太地區視為未來5至10年的國際政治焦點,台灣對於爭議海域的應對,包括我國船隻行使的管轄權、中國採砂船越界採砂石的應對,及海巡與海洋管理相關法規應重新進行檢視,確保我國海洋利益。
對此,應邀出席的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許啟業表示,中國自去年11月公布海警法草案後,即敦請專家學者研議,適時調整因應作為。其次,中國《海警法》條文內容適用之管轄海域含糊籠統,與周邊國家經濟海域多有重疊,且得對外國船舶使用武力,並可劃定公告「海上臨時警戒區」,勢必升高亞太區域緊張情勢。海委會已著手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並將掌握中共海警實踐及各國因應措施,觀察其是否藉結合民兵船引起爭端後再據以強力執法,隨時滾修對應策略。
陸委會法政處副處長何達仁也強調,中國海警改由中央軍委會指揮,凸顯中共遠洋擴權意圖,引起美、澳、印、越等國表達不滿,日本強調不排除用武器、菲律賓指責中共已違反國際法,印尼也有相應立法作為。陸委會呼籲,中共身為亞太區域一員,應遵守國際法及履行維護區域和平的承諾、自我克制,停止可能升高區域緊張的單邊行為,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爭議。
陸委會指出,現階段兩岸海上執法,我方海巡機關對於海上的巡護、執法等事件處理,都有標準的作業程序及作為,我方將持續堅定對海域主權主張及維護我國土安全,並密切監控掌握中共海警及船舶相關動態,妥適應處,防範在臺海、南海、釣魚臺等相關敏感海域生端,引發區域緊張及不穩定情勢。另已要求海巡人員強化執法量能,部署相關船艦,以維護我海域安全及主權。
武裝衝突法條文 在 小胖子的陽春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張師傅的文章總是一針見血, 插得全體嚼氰立刻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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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氰拿著"返校"之類的題材宣稱228與白色恐怖的威權多可怕, 卻完全忽略時空背景, 甚至自己提出的法條修正還比當年更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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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立委這類人的行為根本就是
"一面強調戒嚴時期有多恐怖、一面又對政府挑動區域緊張情勢緊縮民主自由的政策拍手叫好"
"一面拿過去的、有著時空脈絡的施儒珍之牆來攻擊現在的政敵,一面又在掌握權力之後繼續製造更多、甚至是不必要的施儒珍之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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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劃重點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林靜儀拿施儒珍案來講言論自由,可說是大錯特錯,而且自己打臉自己。
....像施儒珍這種參與意圖推翻統治當局的讀書會還到處拉下線的人,放到今天,他的下場會比較好嗎?
...根據王定宇版《國安法》修正草案(林靜儀加入連署)
第5-1條第5項(草案):「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見圖)
...這個最高刑度和前面說過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刑度完全一模模一樣樣。更何況,當年兩岸的武裝衝突可是現在進行式,而不是什麼「#準戰爭狀態」。
...現行《國安法》中「發展組織」就是包含所有的組織,連和平的組織也算在內,成罪與否只是在於主觀意圖。
國家遭受重大威脅與危難的時候,更多的限制人民包含言論自由在內的各種自由,本身並沒有錯,問題只在於限制的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從《國安法》最近一次的修正來看,#包括林靜儀委員在內,其實也並不介意為了「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種高度抽象且內容空洞的東西,來更大程度地限制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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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國際法中,「戰爭」一詞在法的概念上是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武裝衝突法」的目
的是限制及防止武裝衝突給人類帶來痛苦。一九八九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過的「陸
戰法規慣例章程」,是首個近代戰俘人道待遇的規定。一九○七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修
訂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以及一九二九年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甚至一九四九年
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一直到一九七七年的「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害者的
保護」第二附加議定書,皆明確規範了戰俘的身分、保護與待遇、戰俘的強制、戰俘的死
亡處理、戰俘營的紀律維持等問題。
武裝衝突法中,有幾項條文涉及武裝衝突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適用於任何形式、團
體的武裝衝突,包含內戰也包含台海衝突,任何交戰的雙方皆須遵守,不遵守之一方,則
要負起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責任,甚至被移送戰犯法庭處理。原則如下:
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
受到尊重。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保護與人道對待。
二、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三、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
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
尊重。
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
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
接受救援。
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
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
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
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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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火之王】
尤里‧奧洛夫:
全世界共有5億5千萬支槍械。
也就是說每12個人中就有1支槍。
唯一的問題是我們如何讓其他11個人也有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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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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