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長輩已經重病在醫院,且時日無多,為了預備身後的喪葬費、生前最後的醫療費用以及降低遺產金額,可以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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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會想到的,不外乎是「直接從長輩的金融帳戶中提領現金作為預備金」的方式,不過,這麼做小心可能會吃上官司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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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類似的情形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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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律師的專業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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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辦理保險解約,國稅局怎麼看?
這個案件的狀況是這樣:要保人在重病住院期間,辦理保險解約,保險公司還派人到醫院確認要保人的意識狀況沒有問題,就付了解約金三百多萬。要保人拿到這筆錢以後,做了三筆贈與,其他的就拿來當醫療費用支出。
後來要保人過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將這筆解約金增列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屬於遺產,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不服,開始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沒錯,理由是:
1、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2、國稅局有去調查要保人生前的就醫資料,發現要保人辦理保單解約時,意識狀態是不清楚的。
3、保險公司雖然有派人去醫院確認解約的意思是否真實,也在保戶親訪表記載要保人意識正常,但是跟病歷的記載不一樣,而且法官把保險公司專員及銀行理專找到法院作證,專員雖然承認親訪表上面是他寫的,但是要保人的意識狀態究竟如何,他說「忘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4、要保人在103年10月14日死亡,而他的存款於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止,共提領及轉支合3,006,480元,要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要保人於103年10月3日有將保險解約金贈與自己130萬元,及贈與孫女劉千誼、劉欣燕各450,840元乙節,既然沒辦法證實,則就此部分,國稅局核定屬重病期間提領之存款,並沒有錯。
判決連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9 號行政判決
http://bit.ly/2GHME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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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 現金 提 領 在 大詩人的寂寞投資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長期持有指數型ETF搭配分年贈與,是最好的遺產規劃之一,信託分年贈與指數型ETF也是方式之一。
你如果懶得了解這些內容與作法,金融產品的坑很多很深xd
「最常見的贈與標的就是現金存款,每年善用贈與免稅額 220 萬元加上時間累積,節稅效果不容小覻。分年贈與除了可以節稅未來的遺產稅,也能提早為子女累積資產,在節稅的同時,建議讀者再考慮子女的管理能力、金錢觀念、婚姻關係及交友情況等,若讓父母不放心,建議以「信託」方式贈與財產。
「信託贈與」是指將贈與子女的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以下以銀行為例),財產管理方式、投資理財、支付條件等都由父母決定,子女不能任意提領,受託銀行須依照父母約定的條件將信託財產交給子女。雖然子女不能任意動用,但是已經透過信託方式完成分年贈與,即使將來子女一次動用超過免稅額的財產,也不會再課徵贈與稅。信託除了可以替子女管理財產,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也不能強制執行,兼具資產保護等功能。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待總統公布後實施,在此之前需要趕快贈與嗎?這也大可不必,除非需要移轉的資產數額夠大,即使分年移轉,價值也會超過 2,500 萬元以上,適用稅率 15% 或 20% 的情況下,則可以考慮在新法令生效前完成贈與,但仍需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要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所以,節稅規劃還是需要時間的配合,愈早規劃,節稅效果愈大。」
https://news.cnyes.com/news/id/379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