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大報告!有好東西給你唷~
黃捷的半年成果展又來啦,這次漫~長~的會期中,我針對 #動保 #交通 #水利 #性別 四個面向都有相當深入的提案與質詢,歡迎挑看選看,喜歡的議題都可以再私訊跟我討論喔~
🌳公園環境修繕及兒童遊具爭取:
中和公園、華鳳公園、公兒4公園、藝術公園、公兒28公園等。
🛣多條道路刨鋪建議及改善:
南京路機車道、文衡路、國泰路二段、福祥街、三誠路、中崙二路、保成一路、中崙路、凱旋路、文龍東路、保南二路、瑞隆東路等。
⚠交通設計改善、號誌設置及小綠人爭取:
青年路二段/中山西路、三民路/光遠路、中泰街/中山西路、文建街/文教路、中山西路/府前路、曹公路/協和路、博愛路/經武路、建國路三段等
🚶♀人行道增設及改善:
南京路人行道爭取改善設置、中山東路人行道改善。
💧積(淹)水及污水排水系統改善:
瑞芳街、鳳誠路450巷、鳳誠路等
🚸校園兒童通學步道爭取:
鳳山中山國小後門通學步道成功爭取設置
👩🏫【質詢紀錄】
8/4 總質詢 https://reurl.cc/a92qg9
5/12 教育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4aZbWX
5/6 財經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xGnK64
5/4 社政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6arb7V
4/30 民政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Q9zVe5
4/26 工務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83dXmy
4/22 警消衛環部門(環保局)質詢 https://reurl.cc/Ako2xd
4/22 警消衛環部門(警察局)質詢 https://reurl.cc/rgMvN1
4/20 交通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O09rxg
4/15 農林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eE1y0R
4/13 市長施政報告質詢 https://reurl.cc/xGnpZN
亞洲新灣區開發案專案報告質詢 https://reurl.cc/5rYbvG
環境污染防治作為專案報告質詢 https://reurl.cc/lRGagE
捷運路網規劃專案報告質詢 https://reurl.cc/noelr8
📂【提案數49案】
#民政部門3案
建請民政局舉辦單身聯誼活動時納入多元性別。
建請更新鳳山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佈置陳列,讓新人留下美好的紀念照。
建請研考會建立1999專線及市民信箱服務考核機制,並設置市民申訴專線。
#社政部門1案
建請研議修正《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有關家長相關文字
#財經部門6案
建請市府成立社會企業相關推動單位。
建請經濟發展局評估鳳山區公有市場之活化再造可行性。
建請經濟發展局將ESG、SDGs等指標納入本市招商、獎勵或減稅優惠等政策之評估指標。
建請經濟發展局建置本市之能源管理資訊平台網站,及時呈現本市各類電能管理資訊。
建請經濟發展局公告「本市用電契約容量達800kWp以上之用電大戶名單」。
建請經濟發展局設置單一諮詢輔導窗口,提供「本市團體依《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建置公民電廠的相關業務」之諮詢服務。
#教育部門2案
建請研議社區大學紓困補助計畫。
建請把關性平調查人才庫委員之性平意識及專業知能。
#農林部門15案
建請研議高齡收容犬貓認養輔助計畫。
建請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重啟環保旅店輔導推廣計畫。
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強化宣導合理化施肥之觀念,避免農民過度施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加速輔導本市牛隻牧場符合農委會《牛隻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標準,以促進動物福利。
建請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進行本市水文調查,找出潛在地下水源,並建立補注、出水量管理、明智利用等計畫。
建請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補助民間設置簡易型雨水貯留設施。
建請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積極爭取經費建置本市公有機關之雨水貯留設施,以因應極端氣候。
建請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協助加速「荖濃溪伏流水工程」調查評估作業。
建請水利局以公文通知68處易淹水區市民,鼓勵民眾主動申請防水閘門家戶補助。
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動物保護處研擬將動保稽查人力行政委託或是提升府內層級成立動物保護科,擴大人力與資源運用,保障動物保護品質及市民權益。
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全面改用「友善蛇夾」或「蛇勾」執行捉蛇業務。
建請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會同相關單位協助鳳山區鳳誠路38號後方水利溝渠加設溝蓋環境清消一案。
建請改善鳳山青年路、光復路、澄清路、文衡路等易淹水地段防汛準備工作。
建請水利局優先推動高風險淹水潛勢區之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設施,邁向海綿城市。
建請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加速臨海再生水廠擴廠,盡早達成最大每日供水能力6萬噸。
建請水利局因應極端氣候,以海綿城市為目標制定水利治理新原則。
#交通部門5案
建請研議鳳山區紅毛港路段,增設YouBike微笑單車站點。
建請中正、三多、建軍三岔路口(802醫院前)設置多向監測系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建請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全面更新壽山動物園動物解說牌、展板,強化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功能。
建請盤點並串連性別友善店家,提供性別友善服務訓練及性別友善認證。
#警消衛環部門9案
建請廣設警察電子巡簽。
建請改善高雄公車車體毒品防治廣告輸出品質。
建請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不明感染源率、死亡率等統計數據,分階段適度鬆綁休閒娛樂、運動場館、餐廳等場館。
建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高通訊心理諮商審查委員之心理諮商師、臨床心理師之人數比例。
建請研議與壓力釋放運動TRE(Tension Releasing Exercise)團體合作,帶領警消醫護同仁恢復精神與肌肉機能。
建請高雄市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調適委員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報告」,同時制訂與調整具體調適策略。
建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第二期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草案」納入公民電廠推動計畫。
建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研擬《高雄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草案。
建請環境保護局定期巡檢巷弄側溝,並視察現存之排水設計,避免因部分設計不良而導致的堵塞情形。
#工務部門8案
建請加速鳳山區立德街開闢計畫道路,改善消防救護車難以通行之問題。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依景觀樹木巡檢風險分級結果進行妥適處置。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及水利局共同研擬鳳山區藝術公園內滯洪池,在保有防汛與滯洪功能情形下,施作多功能遊憩設施。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本市鳳山區保南二路(中崙五路至保孝街)雙向道路刨除重鋪。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本市鳳山區華興街(善士街-南華路)、善和街(善士街-善政街)雙向道路刨除重鋪。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作銜接曹公圳親水步道之行人通道,健全行人通行環境。
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本市鳳山區中崙路(中崙路-保華二路)道路拓寬一案。
建請雨後維護人行道及自行車道,避免地磚雜草叢生,引來病媒蚊蟲。
👩💼【舉辦會議】
3/25 高雄市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及執法檢討公聽會
8/17 高雄市長施政滿意度及相關市政議題民調公布記者會
8/31 終結月經貧窮及衛生棉免費發放記者會
9/1 大港橋與愛河灣遊艇觀光發展公聽會
👩💻【參與會議及參訪】
彩虹平權大平台高雄市性別平等政策討論會
高雄帆船學校產業考察
「你的民主不是你的民主:民粹浪潮下的變動與反撲」
立法院國防委員舉辦黃埔新村考察
「海光里自強公園改造工程」第1場公民參與說明會
鳳山登革熱防治說明會
鳳山都市更新社區輔導說明會
「仁武、岡山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招商說明會
鳳山區第77期市地重劃區內公86、87開闢工程說明會
鳳山水資源中心考察
高雄青創產業參訪
台南科學園區參訪
👌【爭取成功】
成功爭取人行道稽查小組。
成功爭取試辦特色行人號誌。
成功爭取路殺犬貓人道處理。
成功爭取消防外勤手提無線電個人配發。
成功爭取重要路口監視攝影機汰換,共640支。
成功爭取國泰重劃區周邊道路擴大保留行人通行空間。
成功爭取未來改建或新建之景點公廁增設幼兒洗手台。
成功爭取市府向中央申請前瞻計畫以檢討改善鳳山排水系統。
成功爭取全面調查本市托嬰、托兒空間之舒適毯的塑化劑超標狀況。
成功爭取數位無線電中繼台設備及時槽擴充,改善消防隊無線電收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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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高普考考前最後一則分享判決~
108年3月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一、108台上562判決(刑法)
「一旦犯罪利得發還被害人,若其求償權已獲得全額滿足,行為人即不再坐享犯罪利得,業已產生特別預防之效果,且合法財產秩序亦已回復,則利得沒收之目的已臻達成,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行為人犯罪利得之必要,因此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在此原則下,於數行為人共同犯罪時,因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274條復明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是倘被害人僅為一人,而於犯罪行為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對被害人為全部給付時,因犯罪利得已全然回歸被害人,其民法上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此時即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即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宣告利得沒收。相對地,在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
這則判決提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有所謂的「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只要共同被告之一人已實際對被害人為犯罪利得之全數歸還,縱令其餘共同被告仍存有犯罪利得,法院亦不得進行犯罪利得沒收,此乃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剩餘的法律關係僅於民事法上進行共同被告間之內部清償。
二、108台上650判決(刑事訴訟法)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就外國人而言,係為避免其涉訟成為被告,因未諳審判國當地之語言,所造成之語言隔閡,而剝奪其基於國民待遇原則所取得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故賦予詢(訊)問被告之司法人員,得視被告之國籍、教育程度、慣用語言或文字、在審判國居留時間、所處環境等一切客觀條件,確認被告對審判國所使用語言之瞭解程度後,裁量決定是否為其選任通譯。而通譯係譯述言詞文字互通雙方意思之人,其功用係傳譯兩方語言或文字使彼此通曉,則所選任之通譯,當無須以被告國籍所使用之母語或文字為限,應認僅須以被告所能明瞭之語言或文字翻譯轉述雙方之意思,即已完足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國人涉訟語文方面之照護義務,此不僅可免於我國司法機關陷入難尋被告母語文通譯之困境,亦與我國憲法保障其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此則判決可考性較低,有關刑事訴訟法第99條通譯選任之程序,是否須以被告國籍所使用之母語或文字為限,採否定說,認為僅需以被告所能明瞭之語言或文字翻譯轉述雙方之意思,即已完足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國人涉訟語文方面之照護義務。
三、108台上672判決(刑法)
「(一)違法性認識(即學說所稱之不法意識)固不要求行為人確切認識處罰規定,僅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然於犯罪競合時,不法意識即具可分性,對於不同構成要件存在的個別不法內涵均需具備,始得非難各該部分罪責。(二)法令頒布,國民有知法且負諮詢義務,是否可避免,行為人固有類如民法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違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雖非無法避免,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係以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規章或命令,變更可罰性範圍,固非屬法律變更。然此類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究非如法律具備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而除有規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12、13條)等程序,而得由媒體宣導,使國民得以預見及有相當之準備期間。是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
這則判決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是有關於行政命令的變動是否為法律變更,此則判決維持一貫見解認為僅屬事實變更,故無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再者,討論刑法第16條不法意識的運用,認為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
四、108台上821判決(刑法)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的立法目的。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數人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而求償或沒收擇一實現,同樣可滿足「排除犯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如已優先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且已實際取得,就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不應再對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其他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否則,一概宣告沒收,日後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為沒收之執行時,因被害人已完全受償,不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發還檢察官執行追徵之上開所得,國家反而因行為人不法犯罪,坐享犯罪所得;或共同正犯中已賠償之人基於民事內部關係,向未賠償之人請求,對後者形同雙重剝奪。」
這則判決一樣是討論沒收的問題,見解與第一則判決無異。
108年3月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一、108台上1000判決(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因偵查犯罪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本有即時『勘察、採證』之權,其執行『勘察、採證』,無須獲得同意。與『搜索、扣押』之權,必須符合法律要件,原則上以獲得法官同意取得搜索票,才得據以執行,固有所不同。惟其有侵害個人隱私權及財產權等情,則無不同,是勘察人員所得扣押為另案證據者,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另案扣押』採『一目瞭然』法則之意旨,即執法人員在合法執行本案『勘察、採證』時,若在目視範圍以內,發現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依據而屬於另案應扣押之物,即得無令狀予以扣押之;反之,則應依法定程序向法官聲請令狀始得為之。又所謂另案,只需為本案以外之刑事犯罪案件即可,至於是否已經偵查機關所發覺、是否已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在所不問,以便機動性地保全該證據,俾利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此則判決肯認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及第231條所為司法警察「勘查」現場時,若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進行另案扣押。
二、108台非65判決(刑法)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者,為其要件。而繼續犯係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繼續,因此繼續犯之「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者,即該當累犯規定之要件。
(二)本件被告未經許可自97年間某日起受「OOO」男子之委託,代為保管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下稱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其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之行為,為行為之繼續,而其自97年間某日一經寄藏而持有該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犯罪即已成立,該犯罪行為之完(終)結雖繼續至104年2月7日警方查獲被告寄藏持有上開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時為止。惟被告最初即自97年間某日開始寄藏持有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之行為,既在前揭另案3罪所處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完畢(即93年2月1日)後5年以內再犯,縱其寄藏而持有上開改造手槍、子彈及零件行為終結時間係在前揭另案3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後,依前開說明,被告之犯罪行為仍該當刑法累犯規定之要件。
此則判決在討論刑法第47條累犯的定義,由於累犯需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而所謂期間內再犯,若以繼續犯為例,則僅需「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該期間內即可,不須三者皆在該期間內為限。(另外就是如果考題考出累犯,別忘記提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哦!)
毒品分級定義 在 孔繁錦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鳴鼓攻之
對於李、幸兩位女士的聲明回應
:(還孩子做自己行動聯盟 的 6月7日的聲明網址
http://www.letchildrenbe.org/archives/1877)
看到這個聲明,我做以下回應:
1、 身為在花蓮醫療資源不足的基層工作將近15年的兒童精神科醫師,常常需要和各個專業合作(心理師、社工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特教老師、輔導老師、法院的觀護人..),我非常歡迎各個領域的人,基於具有實證研究的結果所提出的負責任的醫學知識來討論分享,彼此成長。
2、 但是,當任何人提出的說法與目前當代實證醫學研究對於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的治療建議不符合,甚至因為這些說法的傳遞而造成應該及早接受醫療協助的ADHD患者因此延誤治療,所引發的因為ADHD症狀影響的患者自身(例如:因為注意力不足造成學習的障礙生活自理能力學習不佳、因為ADHD症狀造成人際關係不佳沒有朋友….)或是造成對其他人的傷害(例如:因為衝動過動而和他人衝突打傷人、因為衝動控制差玩火燒毀房屋…),與衍生的後續共病 (如憂鬱、毒品使用、反社會行為及意外傷害) 這些近十年國際研究已多次報導的嚴重問題,這些責任又由誰承擔呢?
3、 身為第一線重複遇到這些受各種說法影響而延宕求助專業,進而付出慘痛代價的ADHD孩子與家庭的醫療人員,以實證科學研究的知識對這些說法提出質疑,並提醒各種對孩子有影響的人 (如家長與老師) 注意訊息的正確性,是職責之所在。尤其在醫療知識以及醫療資源相對弱勢的花蓮地區,任何外來沾醬油式的訊息傳遞,卻留下許多後續問題讓各種一線工作人員及學校家庭及孩童來承擔,身為醫師挺身而出來提醒這些狀況背後的危險,是責無旁貸的事。
4. 當醫師用個人經驗在校園傳遞知識的影響:
對於李、幸兩位女士的聲明提及:
「我和佳燕的講座動機設定,必然不是針對「了解過動症」的衛教宣傳立場而來,而是帶著批判思考在探討過動症的社會複雜成因,以及可能被大眾忽略的研究與檢討聲音等種種面向…」
而李、幸兩位校園活動海報(如附上之照片所示)上特別強調:
「李佳燕醫師:以醫師身分討論「過動症」所為何來,分享自醫療上接觸「過動兒」的專業經驗。」
「幸佳慧兒童繪本作家:以文學研究者,從兒童文化的角度討論「過動」定義,並分享國外相關社會科學研究資訊。」
現代醫學最重要進展在於對醫學知識採取更嚴謹實證的分級,李醫師身為家醫科醫師是否為此ADHD領域專家並不清楚,即使是,李醫師若曾接受現代醫學知識訓練,當知道其意見也是證據醫學最低階等級(專家意見為證據醫學最低等級,詳見下面的實證醫學證據分級所示),原因在於個人經驗而累積的意見充滿常容易有選樣偏差(只看見少數特例)及訊息偏差(累積訊息深受患者及醫師個人喜好、情緒及信念所影響),而無法擴充成為符合大多數人的適用選擇。然而一般民眾並不清楚此複雜的醫學知識本質,而常願意相信醫師的說法,因此對於頂著醫師頭銜,李女士試圖到處在媒體及校園用她個人的經驗及信念,每每"批判" 依循最高實證等級知識求助及工作的家長、老師、醫師等,此一行為和最近的許達夫醫師用個人經驗鼓吹癌症患者捨棄正統醫療接受其他療法造成患者延誤治療的爭議相似,身為長期守護這群人的工作者而言,提出這種行為背後的危險性是一線工作者應盡的義務。(可參考陳錦宏醫師文章:三人成虎!ADHD過動症須正視、勿輕信謠傳/健康醫療
http://m.healthnews.com.tw/news/article/30113)。
因為李佳燕女士的活動海報上提出以醫師的身分來談ADHD,以及分享專業經驗,需考量『以醫師身分傳播對於ADHD的批判(幸女士的聲明) 』的這件事又會如何影響民眾理解ADHD?從公共衛生的預防醫學角度來看,吾輩醫師需思索,這樣是否會阻礙台灣社會罹患ADHD的患者早期接受醫療的評估以及治療?
至於幸女士以繪本作家之姿,在網路及校園宣揚其對ADHD診斷及治療的評論,試圖影響此族群尋求醫療專業協助之跨界行為,吾輩實無法再進一步評論。
5、李、幸兩位女士以「過動在不在?」此講座在台灣各地演講,既然是以批判的思考而來,必然會面對其他人對其「批判論點」對ADHD族群求助行為影響的質疑。然而當身為這領域一線工作人員根據臨床及實證知識的擔憂提出質疑時,李、幸兩位女士卻馬上發出”律師函”要求我將FB上的質疑內容刪除,以此一文字討論外之手段來回應我,一件公共議題可以自己批評別人,不容許別人以知識的質疑!一件事情,兩個態度,何者為其真正的本質?
(附註:實證醫學證據分級)
Level I
隨機控制試驗的系統性文獻回顧、統合分析或以隨機控制試驗的系統性文獻回顧為基礎發展的實證臨床照護指引
Level II
證據來源至少有一個為設計良好的隨機控制試驗
Level III
證據來源為非隨機化但設計良好的控制試驗
Level IV
設計良好的個案控制研究及世代研究之證據
Level V
描述性及質性研究的系統性文獻回顧之證據
Level VI
單一描述性研究或質性研究之證據
Level VII
專家報告或專家意見
#此文已經由律師確認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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