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敢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流風所及,我們的大陸政策和外交政策,充滿了虛偽與矯情,領導人對外發言,如蔡英文弔唁拜登愛犬、慰問邁阿密倒塌公寓死亡與失蹤居民,盡是巴結諂媚他國權力領袖之辭,絲毫不見仁愛吾國吾土吾民的胸懷!蹉跎於自由民主道路上的台灣,必須讓人人敢於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請把52頻道還給中天吧!給台灣言論自由與民主政治重開一扇窗口!畢竟,不敢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的台灣,無異於專制極權統治,也失去了批判他國箝制新聞自由的正當性。>
2019年中天新聞台一則有關「鳳凰展翅雲」的新聞,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裁罰40萬元。中天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發現,NCC開諮詢會議時,16名委員中有12人認為不違法,NCC以少數否決多數,依另4名委員意見決議開罰,形同少數暴力。北高行以原審未就此部分調查釐清,認定中天上訴有理,發回更審。
消息傳出,許多人皆以「遲來的公道」詮釋北高行的這一判決。其實,遲來的公道,從來不是公道。中天執照已遭吊銷,觀眾已然流失,52頻道也因民進黨和NCC的政治暴力,花落華視,何來公道可言?北高行發回更審,不過是照例走個司法過場,焉知NCC不會祭出更荒謬無恥的說詞,來為自身的決策暴力做辯護?
「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本是民主的基本原則。NCC大委員縱使不是學富五車、知恥知禮的愷悌君子,豈有不知民主多數決的基本道理?威權官僚從來齷齪,他們眼中政府機關所轄的諮詢委員,本就是「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橡皮圖章。諮詢委員的存在,不過就是行政機關為非作歹的遮羞布,哪裡是甚麼專業諮詢的對象呢?中天既然已成上級長官的眼中釘、背上刺,去之而後快,召開諮詢會議,意在仰體上意,藉學者專家為荒謬的決策背書罷了!
說來,中天遭罰到撤照,那12位諮詢委員難辭其咎。12位諮詢委員既然不認為「鳳凰展翅雲」的報導違法,為何不敢據理力爭,任由NCC開罰中天?NCC有違常理地以少數否決多數意見,12位諮詢委員卻噤聲不語?是NCC摸頭撫慰策略奏效?還是民進黨型塑的寒蟬效應讓有異議的委員不寒而慄?
NCC對12位諮詢委員的意見置若罔聞,12位諮詢委員不敢據理力爭;恰恰顯示了台灣官場和學術圈「不敢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的鄉愿又可憐的嘴臉。
因為不敢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所以,NCC淪落為執政者箝制言論的工具;因為不敢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所以媒體正道沒落,網軍側翼取而代之;因為不敢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所以吹牛防疫大行其道,破口處處可見;因為不敢對有權力的人說真話,所以官員尸位素餐,民蠹貪婪攫取利益。
時論廣場》遲來的公道換得回中天嗎(陳曦)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630005285-26210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毒品防制局要發揮預防功能 近年來高雄市為了針對毒品問題成立毒防局,希望藉由毒防局來統 整相關反毒防毒業務 。但是真實狀況是,毒防局的業務跟各局處都 有重疊,而且多數經費佔人事成本高,相關反毒的工作反而無法給 予支持與補助。嚴格地說毒品防治局相當於是反毒企劃局,然而毒 品防制局既然已經成立,我們就...
民主多數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
⒈
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上述秩序(憲政秩序)意指,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及社會福祉的聯邦國;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⒉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即令觸犯法律規範,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藉此形成公共意見,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⒊
違法性是從法律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與從政治道德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不同。公民不服從並無法以其政治道德的正當性,即認其合法,亦不因其不具政治道德的正當性,而認其違法。多數決原則固為實現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但不應永久剝奪暫時的少數爭取成為多數的可能性。一個公民不服從行為是否實質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且公民不服從概念內建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取決於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尚難謂公民不服從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無阻卻違法可能。
⒋
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違法性),是由行為非價(法規範之違反)與結果非價(法益之危害)所組成。依實質違法性觀點,阻卻違法事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保全優越利益,係阻卻違法事由共通的指導原則。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權衡及手段相當。而避難過當減免罪責的法理基礎,則在於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大幅降低,行為人不具可非難性。立法者列舉之緊急避難法益,雖僅有上開屬於個人人性尊嚴基礎之個人法益,未包括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整體法益,但社會法益係以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為內容之法益,涉及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安全與福祉,而國家法益係以憲法所賦予國家一定之基本政治組織與統治權力為內容之法益,乃國家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所不可或缺之外部的前提條件。該等整體利益,同有受保護之必要。且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而言,緊急避難可謂係體現刑事不法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規定,並不排斥整體法益的避難適格。
⒌
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之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並應充實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對於行為人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而其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含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民生福利國原則)時,本於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性,其實質違法性、罪責之認定,應比照個人法益之緊急避難進行利益衡量,於符合存在急迫的危難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救助之意思,避難行為係出於不得已(即合於必要性及利益權衡)之要件時,基於有利行為人,而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於行為人使用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的避難手段時,類推適用避難過當之規定減免其刑責,以彌補法定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之不足。
⒍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⒎
事實審法院,對與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許順治、李冠伶於原審辯稱:其等是為保衛憲政秩序而行使抵抗權,是公民不服從、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縱認本案不具備行使抵抗權之客觀情狀,亦因其等認為民主機制已經失靈而實行抵抗行為,欠缺不法故意等語(見原判決第19至22頁、第49頁,原審卷(十二)第154頁、第158頁)。原審於判決理由僅謂:我國憲法與法律俱無賦予人民抵抗權。倘若公民不服從可以合法化,無異對民主多數決之破壞,有害法治。司法必須克制,做為法律執行者,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見原判決第43、44頁)。而未詳查上訴人等所為,是否有上開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情形,且全未說明其等有無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容許錯誤)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遽行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司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695%2c2021011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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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有話說:
近期這則最高法院判決,詳細說明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人民行使抵抗權時之法律評價,非常值得參考。
此外,對於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法益適格,本判決也有詳細說明,似乎不限於個人法益,亦可對整體法益主張。此見解是否會成為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老師認為可以再觀察。
再者,本判決也告訴我們,最高法院承認「有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當然,罪刑法定原則有沒有適用於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先決問題必須先討論,但本判決沒有詳論,有點可惜),但這樣的論述,毋寧是值得讚賞的。期待之後最高法院的發展!
民主多數決 在 陳麗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本次教育部門質詢中,麗娜針對反毒教育的幾個重點建議:
1.要編較高的反毒教育預算,每一年編列固定經費,讓反毒教育工作不間斷。
2.每年檢視反毒教育工作成效與檢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3.找出列管保護已經嘗試過毒品的孩子,給予加強關懷與協助,讓這些年輕人不會再去影響其他人 。
🙏我們希望毒品防制局的成立能夠發揮反毒的研究規劃、教育宣傳功能,做好毒品防治的預防工作,保護高雄市民。
👉106 年通過的「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明定高流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市議會去年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時,民進黨議員全力反對,最後還說內政部不會同意備查。修正內容在今年一月六日送行政院備查,然而五個月過去了,行政院真的還沒完全備查。這讓人不禁懷疑,民主多數決到底還有沒有用?難道只要地方政府顏色不對,連代表地方民意通過的自治法規,民進黨都可以用中央行政權凍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WaoKT9dMMk
民主多數決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毒品防制局要發揮預防功能
近年來高雄市為了針對毒品問題成立毒防局,希望藉由毒防局來統
整相關反毒防毒業務 。但是真實狀況是,毒防局的業務跟各局處都
有重疊,而且多數經費佔人事成本高,相關反毒的工作反而無法給
予支持與補助。嚴格地說毒品防治局相當於是反毒企劃局,然而毒
品防制局既然已經成立,我們就希望能夠發揮反毒的研究規劃、教
育宣傳功能,做好毒品防治的預防工作,保護高雄市民。
二、落實監督,去年12月修高流自治法
高雄海洋流行音樂中心2014年3月3日動土,預計2020年8月30日完
工,除了工程上的問題,106 年通過的「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
治條例」第二條明定高流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然而高流董事3年任期,但與市長的始期不同,且市府每年要補助
高流,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卻使市府無法監督高流。
為導正錯誤,議會去年12月修法,落實誰當市長,高流董監應要同
進退,同時把監督權拿回議會。當時共修了6條,分別是文化局長為
當然董事、董監事任期和市長相同、董監事利益迴避、改變執行長
及副執行長聘用方式等等。
神預言,民進黨議員說中央不會備查成真!
市議會去年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時,民進黨議員全力反對,最後還
說內政部不會同意備查。沒想到預言成真,修正內容在今年一月六
日送行政院備查,然而五個月過去了,行政院真的還沒完全備查。
這讓人不禁懷疑,民主多數決到底還有沒有用?難道只要地方政府
顏色不對,連代表地方民意通過的自治法規,民進黨都可以用中央
行政權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