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70: 日治時期是怎麼算正確時間點?
A170:
1895-1952:日屬(領土歸屬)
1895-1945.10.25:日治(治理政權屬性)
1945.10.25-至今:#盟佔代管(治理政權屬性)
黃聖峰有做個對照表 給大家參考 法理建國派視角的紀年: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zX2RSlAwQjgNFNf5k54q16zwNXqpZzvT/view?usp=sharing
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
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這時候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所以台澎領土主權屬於日本的時間是1895.5.8-1952.4.28
台澎領土上的住民則是:1897.5.8-1952.4.28
《馬關條約》雖然 1895.5.8 生效時,大日本帝國就取得台澎在大清實質控制下的部分的領土主權,但人民的國籍要等到 1897.5.8 才確定,給了原台澎居民兩年的選擇國籍的機會。
二戰後日本法務府發布《#民事甲438號通達》,明訂台澎人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喪失。
領土主權擁有者擁有的就是領土主權,不及於土地上的人民。人民的歸屬取決於國籍。人有擁有、選擇國籍的權利,擁有土地就擁有在當地居住的人民那是人權觀念還不發達的時候會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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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946.1.12中華民國政權以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宣布,即日起臺灣民眾自1945.10.25起一律恢復中國國籍。此舉違反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45條,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導致於美國與英國正式發文抗議。片面賦予日籍台澎人中華民國國籍是無效且違法的。即便是1952.4.28過後,中華民國想依《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及人民也是不可能的。
延伸閱讀: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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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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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3:中華民國1949年就滅亡了,沒資格在1952年的舊金山合約上簽字,日本確實可以不用屌中華民國。再舉一例,日本1972直接把台北合約直接作廢,中華民國屁都不敢放一個。事實上啊,台北合約被日本直接作廢後,所有台灣人都應該回復日籍沒錯。所有台灣人回復日籍後,台灣自然是回復成日本的領土。
A103:
中華民國這個中國流亡政權,沒有滅亡,世界上還有15個國家承認它可以代表中國主權國家的政府。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另一個身份是盟軍授權的代管機構。
1945.9.2盟軍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代管台澎的,是參與二戰的中華民國政權,依照這授權可以治理台澎的,是中華民國政權為了佔領代管台澎所成立的盟軍佔領代管機構「行政長官公署」。
代管文件佐證文獻: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051708887886/?type=3
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一直堅持「台灣光復」的謊言,所以將在台澎的盟軍佔領機構變成像它內部的行政機關一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盟軍授予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權限至今仍然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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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中日和約》在法律上並沒有廢止,只是實質停止,原因是當時適用對象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不存在恢復的人民國籍效力。
讓台澎人的日本國籍於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廢止失效的是日本發布「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
在國籍上,1897.5.8,依據《馬關條約》第5款的規定,台澎島上所有原本具有大清帝國(中國)國籍的人在國籍上就全部變成日本人,但還是有給人民兩年時間來決定國籍喔!
在日本因《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喪失台澎主權之後,依據日本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的規定,原本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住民就全部變成無國籍,然後依《中日和約》第十條「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接著又因為《中日和約》在1972.9.29隨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而實質廢止,使得「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住民又恢復到無國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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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是主張台灣日屬哈哈!?完全就台灣民政府詐騙集團的邏輯啊!!
看這篇台澎小堅果🌰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論述逐一駁斥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5451574036731/
最後,節錄一下1964.02.29日本政府對台澎主權歸屬的立場,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岡田委員:請問總理大臣。一直都在問條約有點無聊,想請問一下總理大臣。那麼,如果台灣主權未確定的話,想請問總理大臣的是,終戰之後,特別是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正支配台灣這件事,在法律上要如何解釋。除了非法佔領之外沒有其他說法了吧。非法佔領,法律上。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放棄且主權歸屬尚未確定。不過,在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中,台灣在將來應該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是當時初步的想法。只是,儘管有應歸還中華民國的想法,但法律上並未歸還,是這樣的狀態。所以,要說這是非法佔領嗎,我認為是(台灣歸屬)還不確定,所以姑且將該地交其(中華民國)支配。
○岡田委員:接下來。總理大臣對於台灣主權的歸屬也曾一再答覆。答覆內容是站在歸屬未確定的立場。舉例來說,在一月三十日答覆橫路議員的質詢時,閣下回答「雖然依據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初步的說法是要交給中國。但實情是,在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日本只有放棄,至於歸屬於何處則尚未決定。」您的答覆是這樣的。依據以上的論點,這樣的見解雖是政府的見解,但沒有錯誤嗎?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只有對同盟國放棄。從而,客觀上,因為同盟國還沒決定,所以說未確定。日本只有放棄,這是法律上日本的立場。
○岡田委員:那我就再進一步問。所以在國際的共通認知上,台灣並不被承認為是所謂中華民國的領土,依閣下的說法,那是必須在將來決定的,其意義要這樣解釋,這是政府的見解。這樣說可以嗎?
○池田國務大臣:這不是需要承認的問題。是過程是這樣。這是將來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只不過在過程中曾就台灣應歸屬於中國達成初步共識,但在之後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如此決定。只是,就目前在中華民國施政之下這點,那不是法律上的行為,也不是領土主權問題,稱之為施政比較妥當,我們認為那只是暫時性的方便措施。
○岡田委員:對這點不太瞭解,但因為是重點所以想請教閣下。台灣的主權歸屬是由同盟國決定的嗎?日本政府的見解也是這樣嗎?請答覆。
○池田國務大臣:因為是日本放棄的領土,而放棄的對象是簽約的同盟國。
○岡田委員:但閣下之前答覆說這是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事項。所以,是這樣嗎?這是重點。
○池田國務大臣:就是如此。是應由簽約的同盟國決定的事項。
○岡田委員:那麼,這是蔣介石也知道的,台灣的主權歸屬要由同盟國決定,其並非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政府的見解是這樣吧。
○池田國務大臣:法律上就是如此。只是在政治上,如先前所說,目前是由中華民國施政,這點請勿忘記。
○岡田委員:現實問題我知道。法律上的問題不搞清楚是不行的。法律上是這種解釋我覺得是很重要的問題。這會在中國內部成為熱議話題。這裡的中國在概念上代表包含中國大陸在內的地區。也有人稱之為 CHINA。這裡出現的問題是,在法律上台灣的問題不是由中國的人決定,而是由算是外國人的同盟國決定,會變成這樣的解釋。這是非常重大的問題,所以要再度確認。
○池田國務大臣: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因為舊金山和約是這麼決定的,您可能無法認同,但我們是認可舊金山和約的。我們是以日本國的身份認可。依據這個解釋,法律上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就事實面,大家都認可中華民國對其施政,是這樣的狀況。
○池田國務大臣:北千島、中千島、樺太島也沒變成蘇聯的地方。跟同盟國沒將樺太島、中千島、北千島認定為蘇聯的領土一樣,法律上台灣也是應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地方。
○池田國務大臣:一如方才多次提及的,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進行法律解釋的話,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若從開羅宣言及承接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宣言來思考的話,日本已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支配狀況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從而,當我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指的是中華民國具有施政權。若閣下基於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認為我的說法的意思是台灣是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的話,那並非我的本意。如果要這樣解釋的話我會取消我的說法,因為我真正的意思並非如此。為遵守舊金山和約,關於台北和約,是因為中國擁有施政權所以才說台灣是中國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昭和39年2月29日
👉🏻涵義:中華民國不具有台澎主權,僅具有過渡性質的施政權。台澎主權歸屬應由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同盟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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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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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台澎住民還是日籍。
中華民國政權來台代管是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全體盟軍來台代管,但卻對戰敗國的日籍台澎住民做出喪盡天良的事情。
在戰爭中,只能攻擊戰鬥人員 (combatant),平民是不能殺的。屠殺平民就是違反戰爭法的罪行,沒有第二句話。
二二八就是跨國大屠殺。
日本法務府發布《民事甲438號通達》,明訂台澎人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喪失。
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住民成為無國籍。
住民的國籍與領土主權歸屬是兩個議題,意即擁有領土主權但不及於領土上的人民,人民有選擇、放棄國籍的權利。像馬關條約,雖然 1895.5.8 生效時,大日本帝國就取得台澎在大清實質控制下的部分的領土主權,但人民的國籍要等到 1897.5.8 才確定,給了原台澎居民兩年的選擇國籍的機會。
二戰過後,正是因為台澎主權並未歸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但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正在治理台澎及其上的人民,所以日本基於事實上的需要,將在台澎島上生活,且持有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賦予的中華民國國籍的台澎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那只是基於現實上運作的需要所作的安排,跟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歸屬無關,也與原日籍台澎住民真正的國際法上國籍狀態無關。而在《中日和約》因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才是中國代表政府而實質廢止的情況下,日本政府早就不承認台澎居民是所謂的中華民國國民。既然如此,即使在某個平行時空裡居民國籍可以決定腳下土地領土主權歸屬的邏輯說得過去,則在日本已經因為《中日和約》的實質廢止而不再將台澎居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情況下,中華民國政權當然也會因此喪失這些不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居民腳下土地的領土主權。
(「被視為」表示本質不是,依約把你當作是。)
👉🏻台澎住民國籍變化時間軸如下:
在國籍上,1897.5.8,依據《馬關條約》第5款的規定,台澎島上所有原本具有大清帝國(中國)國籍的人在國籍上就全部變成日本人,在日本因《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喪失台澎主權之後,依據日本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的規定,原本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住民就全部變成無國籍,然後依《中日和約》第十條「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接著又因為《中日和約》在1972.9.29隨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而實質廢止,使得「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住民又恢復到無國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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