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文但非常值得讀一讀。
#學常識是常識吧
以下是我(張達明)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繼續容許我在你的面書上留言。近日留意到你因為鍾劍華博士所寫的評論文章(https://bit.ly/2MWz1Gk),已連續向他發出兩封律師信,更於日前正式入稟控告他及立場新聞誹謗,你的舉動令我深感不安。
早前我接受「天下為公 Wolf-Hunting」(https://bit.ly/2NgSWfH ) 的訪問,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就此事你亦曾經於三個月前(即2018年5月18日及21日)向我發出了兩封律師信。我一直沒有回應你的律師信或公開這件事,在這期間我亦沒有合適的機會再就UGL事件作出任何公開評論,雖然我並沒有按照你的要求而撤回有關評論,但你亦沒有再進一步控告我誹謗。
我深感不安是因為我擔心會不會是因為我的沉默而令你認為發法律信這招數奏效,可以令學者噤聲? 當鍾劍華博士無畏無懼地公開反駁你的律師信時,會否因此而令你向他窮追猛打,不惜透過民事訴訟控告他誹謗? 我絕對不希望因為我的沉默而連累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
我現在選擇公開事件,向你直言進諫,因為我知道作為法律學者,面對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衝擊時,我是責無旁貸。
我仍然未有機會看到相關的訴訟文件,但我看過你的律師在律師行網頁上所公開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發出的律師信 (https://bit.ly/2wd7AhT; https://bit.ly/2w9AVd4),我不知道你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什麼,但似乎你並不清楚香港誹謗法律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規定。容許我在此向你清楚解釋,希望你明白之後,可以停止不必要的無理訴訟及節省出律師信的金錢。
以下是終審法院就 鄭經翰及林旭華 對 謝偉俊一案在2000年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所頒下的權威案例(https://bit.ly/2NjwGCe)的重要內容:
1. 終審法院清楚強調:
「言論自由(或發表自由)是一項對香港這個文明社會極其重要的自由,並獲《基本法》(第27條)給予憲法保證。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項最重要元素。
在一個極度重視言論自由並藉憲法保證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法庭在考慮和推進普通法原則的發展時不應按照狹義處理“公允評論”抗辯:見案例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 (1999) 2 HKCFAR 264第278頁。法庭應採取寬鬆的方法,以協助全面體現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
2. 終審法院解釋「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背後的理念在於「保護及促進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均有自由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評論,不管他們的動機為何。」 因為「不受約束地談論公共事務及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是針對不負責任的政治權力的基本保障。」
3. 終審法院清楚指出,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信念是否誠實,乃是關鍵所在。受到怨恨、敵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製造爭端的意圖或其他動機(不管是何動機,亦即使它是主要或唯一動機)驅使,本身不會使此項抗辯無效。」
4. 終審法院舉例說,「一名政客或記者真正相信一名部長不值得信任及不適宜擔任部長一職,且亦有事實足以令一名誠實的人持有該看法。該名政客或記者基於私人恩怨(源自過往一次真實或想像中的侮辱)而說出其看法,意圖損害該名部長。」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亦「絕不認同有關法律應容許該名部長獲得補償。」
5. 終審法院亦指出,「公允評論」容許「批評者在譴責其所反對的事情時,無須拐彎抹角,他有權以辛辣的筆觸作出合法的批評。」
6. 故此,即使有關評論是帶有誹謗性,只要是「建基於事實的、是在其讀者可自行判斷其內容是否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以及「是可由一名誠實的人持有的,不管該人可能如何偏頗及其看法如何誇張或固執」,除非原告人能夠證明被告人並非真正相信其所表達的意見,否則便不會構成誹謗。
7. 雖然普通法的案例傳統上選用了「公允評論」(fair comment)這名稱,但更為準確的法律表述,應該是「真誠評論」 (honest comment),因為關鍵並不在於該誹謗性評論是否合理或公允,而是在於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
8. 在終審法院所引述的另一英國上議院權威案例Horrocks v. Lowe [1975] AC 135,Diplock 勳爵就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有以下的論述:
“In ordinary life it is rare indeed for people to form their beliefs by a process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facts ascertained by a rigorous search for all available evidence and a judicious assessment of its probative value. In greater or in less degree according to their temperaments, their training, their intelligence, they are swayed by prejudice, rely on intuition instead of reasoning, leap to conclusions on inadequate evidence and fail to recognise the cogency of material which might cast doubt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lusions they reach. But despite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ental process by which the belief is arrived at it may still be ‘honest’, that is, a positive belief that the conclusions they have reached are true. The law demands no more.”
此外,終審法院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一案的裁決(https://bit.ly/2Pa2JVN ),亦清楚體現「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具體應用。該案涉及毛孟靜於香港電台節目「傳媒春秋」說出以下這句話: 「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原審法官基於上文下理裁定這句話是針對原告人東方報業集團,並且帶有誹謗性,大致上的意思是,每當有人負面地提及原告人,原告人不單會動輒恐嚇採取法律行動,而且原告人希望藉此令人害怕,以致噤聲 ("was not only that the Plaintiff was prone to threaten legal proceedings whenever it was mentioned, even incidentally, but also that the Plaintiff wanted to frighten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但原審法官仍然基於「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而裁定原訴人敗訴,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而最後終審法院亦確立原審法官的裁決。
你的律師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博士發出的律師信指控他誹謗的一個主要基礎,是你及相關人士當時已經即時公開駁斥其他人就「小桃園飯局」事件對你提出的類似指控,故此你認為鍾博士仍然故意重複這些指控是錯誤及惡意地誹謗你。(“Despite the fact that Mr Leung, other related parties and the Government, had immediately and publicly refuted similar allegations made by others at the time, you deliberately repeatedly those wrongful allegations in your Article.”)
梁先生,恕我直言,似乎你並不明白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法律與內地有別,香港的法律並不是政府或領導人「說了算」,若市民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解釋而繼續提出反對或質疑,便會被抓、被告。香港法律是保障言論及思想自由,市民絕對有權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片面之詞,繼續提出有事實根據的評論及質疑,並不會因此便構成誹謗。
事實上,你發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似乎也是同出一轍。你似乎認為只要你不斷重複你過往公開的聲明,片面及選擇性地披露一些資料或引用一些媒體報道,便足以證明我沒有任何理由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繼續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否則便是惡意誹謗你,令你受到傷害 (註:你的律師聲稱我的言論令你受到傷害 “Your above assertions have injured Mr Leung”)。事實上,你從未具體回應我於去年五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你亦一直拒絕披露相關的文件,亦不願意到立法會作出公開解釋。
我不想在此多費篇幅具體回應你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但我鼓勵市民親自觀看你指控我誹謗你的香港01的公開報導(https://bit.ly/2MEWTOu)及約7分鐘的公開短片(https://bit.ly/2NgSWfH),我相信市民絕對有能力判斷究竟我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及是否符合「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根據香港的制度,被告人有權在民事誹謗的訴訟中選擇交由陪審團審理案件,充分展現「公道自在人心」。市民亦可以看看我及其他媒體過往提出而現時仍是公開讓人參閱的相關質疑及報道(例如: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1OH7N; https://ti.me/1ngCgGw; https://bit.ly/2MHWt9Q ; https://bit.ly/2nNU5QW ; https://bit.ly/2L7GEo0)
若你認為我或其他人對你的評論並不公允或不正確,歡迎你公開作出具體回應及提供相關資料。在UGL事件,我亦建議你具體回應我於去年及今年5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gSWfH),最好是到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公開交代相關資料及文件,並接受質詢,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最後,你應該明白,你已經不再是香港的特首,而是貴為國家領導人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希望你以後不要再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上指點江山,以避免特區政府為難及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不要再為香港的言論自由設下紅線。我懇請你願意身體力行,落實國家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協助國家全面落實總書記習近平在2013年1月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
民事訴訟 撤回 一事 不 再 理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戰神又來了!勁呀 張達明(法律學者)!梁振英,快啲入稟啦!
以下是我(張達明)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繼續容許我在你的面書上留言。近日留意到你因為鍾劍華博士所寫的評論文章(https://bit.ly/2MWz1Gk),已連續向他發出兩封律師信,更於日前正式入稟控告他及立場新聞誹謗,你的舉動令我深感不安。
早前我接受「天下為公 Wolf-Hunting」(https://bit.ly/2NgSWfH ) 的訪問,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就此事你亦曾經於三個月前(即2018年5月18日及21日)向我發出了兩封律師信。我一直沒有回應你的律師信或公開這件事,在這期間我亦沒有合適的機會再就UGL事件作出任何公開評論,雖然我並沒有按照你的要求而撤回有關評論,但你亦沒有再進一步控告我誹謗。
我深感不安是因為我擔心會不會是因為我的沉默而令你認為發法律信這招數奏效,可以令學者噤聲? 當鍾劍華博士無畏無懼地公開反駁你的律師信時,會否因此而令你向他窮追猛打,不惜透過民事訴訟控告他誹謗? 我絕對不希望因為我的沉默而連累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
我現在選擇公開事件,向你直言進諫,因為我知道作為法律學者,面對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衝擊時,我是責無旁貸。
我仍然未有機會看到相關的訴訟文件,但我看過你的律師在律師行網頁上所公開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發出的律師信 (https://bit.ly/2wd7AhT; https://bit.ly/2w9AVd4),我不知道你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什麼,但似乎你並不清楚香港誹謗法律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規定。容許我在此向你清楚解釋,希望你明白之後,可以停止不必要的無理訴訟及節省出律師信的金錢。
以下是終審法院就 鄭經翰及林旭華 對 謝偉俊一案在2000年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所頒下的權威案例(https://bit.ly/2NjwGCe)的重要內容:
1. 終審法院清楚強調:
「言論自由(或發表自由)是一項對香港這個文明社會極其重要的自由,並獲《基本法》(第27條)給予憲法保證。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項最重要元素。
在一個極度重視言論自由並藉憲法保證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法庭在考慮和推進普通法原則的發展時不應按照狹義處理“公允評論”抗辯:見案例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 (1999) 2 HKCFAR 264第278頁。法庭應採取寬鬆的方法,以協助全面體現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
2. 終審法院解釋「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背後的理念在於「保護及促進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均有自由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評論,不管他們的動機為何。」 因為「不受約束地談論公共事務及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是針對不負責任的政治權力的基本保障。」
3. 終審法院清楚指出,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信念是否誠實,乃是關鍵所在。受到怨恨、敵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製造爭端的意圖或其他動機(不管是何動機,亦即使它是主要或唯一動機)驅使,本身不會使此項抗辯無效。」
4. 終審法院舉例說,「一名政客或記者真正相信一名部長不值得信任及不適宜擔任部長一職,且亦有事實足以令一名誠實的人持有該看法。該名政客或記者基於私人恩怨(源自過往一次真實或想像中的侮辱)而說出其看法,意圖損害該名部長。」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亦「絕不認同有關法律應容許該名部長獲得補償。」
5. 終審法院亦指出,「公允評論」容許「批評者在譴責其所反對的事情時,無須拐彎抹角,他有權以辛辣的筆觸作出合法的批評。」
6. 故此,即使有關評論是帶有誹謗性,只要是「建基於事實的、是在其讀者可自行判斷其內容是否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以及「是可由一名誠實的人持有的,不管該人可能如何偏頗及其看法如何誇張或固執」,除非原告人能夠證明被告人並非真正相信其所表達的意見,否則便不會構成誹謗。
7. 雖然普通法的案例傳統上選用了「公允評論」(fair comment)這名稱,但更為準確的法律表述,應該是「真誠評論」 (honest comment),因為關鍵並不在於該誹謗性評論是否合理或公允,而是在於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
8. 在終審法院所引述的另一英國上議院權威案例Horrocks v. Lowe [1975] AC 135,Diplock 勳爵就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有以下的論述:
“In ordinary life it is rare indeed for people to form their beliefs by a process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facts ascertained by a rigorous search for all available evidence and a judicious assessment of its probative value. In greater or in less degree according to their temperaments, their training, their intelligence, they are swayed by prejudice, rely on intuition instead of reasoning, leap to conclusions on inadequate evidence and fail to recognise the cogency of material which might cast doubt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lusions they reach. But despite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ental process by which the belief is arrived at it may still be ‘honest’, that is, a positive belief that the conclusions they have reached are true. The law demands no more.”
此外,終審法院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一案的裁決(https://bit.ly/2Pa2JVN ),亦清楚體現「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具體應用。該案涉及毛孟靜於香港電台節目「傳媒春秋」說出以下這句話: 「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原審法官基於上文下理裁定這句話是針對原告人東方報業集團,並且帶有誹謗性,大致上的意思是,每當有人負面地提及原告人,原告人不單會動輒恐嚇採取法律行動,而且原告人希望藉此令人害怕,以致噤聲 ("was not only that the Plaintiff was prone to threaten legal proceedings whenever it was mentioned, even incidentally, but also that the Plaintiff wanted to frighten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但原審法官仍然基於「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而裁定原訴人敗訴,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而最後終審法院亦確立原審法官的裁決。
你的律師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博士發出的律師信指控他誹謗的一個主要基礎,是你及相關人士當時已經即時公開駁斥其他人就「小桃園飯局」事件對你提出的類似指控,故此你認為鍾博士仍然故意重複這些指控是錯誤及惡意地誹謗你。(“Despite the fact that Mr Leung, other related parties and the Government, had immediately and publicly refuted similar allegations made by others at the time, you deliberately repeatedly those wrongful allegations in your Article.”)
梁先生,恕我直言,似乎你並不明白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法律與內地有別,香港的法律並不是政府或領導人「說了算」,若市民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解釋而繼續提出反對或質疑,便會被抓、被告。香港法律是保障言論及思想自由,市民絕對有權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片面之詞,繼續提出有事實根據的評論及質疑,並不會因此便構成誹謗。
事實上,你發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似乎也是同出一轍。你似乎認為只要你不斷重複你過往公開的聲明,片面及選擇性地披露一些資料或引用一些媒體報道,便足以證明我沒有任何理由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繼續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否則便是惡意誹謗你,令你受到傷害 (註:你的律師聲稱我的言論令你受到傷害 “Your above assertions have injured Mr Leung”)。事實上,你從未具體回應我於去年五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你亦一直拒絕披露相關的文件,亦不願意到立法會作出公開解釋。
我不想在此多費篇幅具體回應你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但我鼓勵市民親自觀看你指控我誹謗你的香港01的公開報導(https://bit.ly/2MEWTOu)及約7分鐘的公開短片(https://bit.ly/2NgSWfH),我相信市民絕對有能力判斷究竟我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及是否符合「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根據香港的制度,被告人有權在民事誹謗的訴訟中選擇交由陪審團審理案件,充分展現「公道自在人心」。市民亦可以看看我及其他媒體過往提出而現時仍是公開讓人參閱的相關質疑及報道(例如: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1OH7N; https://ti.me/1ngCgGw; https://bit.ly/2MHWt9Q ; https://bit.ly/2nNU5QW ; https://bit.ly/2L7GEo0)
若你認為我或其他人對你的評論並不公允或不正確,歡迎你公開作出具體回應及提供相關資料。在UGL事件,我亦建議你具體回應我於去年及今年5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gSWfH),最好是到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公開交代相關資料及文件,並接受質詢,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最後,你應該明白,你已經不再是香港的特首,而是貴為國家領導人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希望你以後不要再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上指點江山,以避免特區政府為難及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不要再為香港的言論自由設下紅線。我懇請你願意身體力行,落實國家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協助國家全面落實總書記習近平在2013年1月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
民事訴訟 撤回 一事 不 再 理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12-26
「強化勞檢 保障勞權 最低工資法公投起跑」
時代力量黨團今(26)日召開黨團會後記者會「強化勞檢 保障勞權 最低工資法公投起跑」。主持的高潞以用 Kawlo Iyun委員首先表示,此次記者會主題有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空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公布,以及公布日前宣布公投題目票選及民調結果。時代力量黨團今提出勞動訴訟法,以建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修正草案,強化勞檢機制。至於綜合公投網路及民調結果,將推動最低工資法與公民憲政會議兩題勞權與主權公投,同時會協助民間「以『台灣』名義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的公投連署行動。至於本會期將於周五結束,時代力量將於今午程序委員會提出延會動議來處理總預算,並重申不應加開臨時會處理勞基法的立場。
立法委員 黃國昌說明,此次提出勞動訴訟程序法黨團版本,主要是希望建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的機制。有關建立勞動法院與勞動訴訟相關法案在台灣從1990年代末期就已開始,但司法院向來的說法都是「勞動訴訟案件量太少」,因此遲遲不願推動。但此說法有兩問題,第一,關於智慧財產案件的數量遠遠比勞動訴訟還要少,卻設立智慧財產法案並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的是照顧資本家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勞工的殷切期盼卻遲遲不肯積極作為。第二,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有規定必須設置勞動法庭,問題是,過去黃國昌對於勞資爭議處理與勞動訴訟的研究超過十年,期間的實證研究與發表論文都顯示,目前的勞工法庭與沒有設置勞工法庭的法院在案件處理上無實際差別,導致絕大多數勞工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選擇放棄權利,「根本沒有經濟能力跟雇主在訴訟上公平地進行攻擊防禦」。
因此,黨團從去年就不斷倡議要推動勞動訴訟程序法,並在去年在審查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藉由公開質詢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做出承諾。我們肯定司法院做出善意回應,今年他們開始積極針對設置勞動訴訟程序進行研擬。時代力量黨團此次提出的版本,主要是希望藉由幾個方面降低勞工在訴訟程序上面臨的障礙,包含:
一、讓勞工能夠便利地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建立友善勞工的管轄規則。
二、關於起訴所繳納的裁判費不再以抽1%的方式收取,而是大幅降低費用、原則上採取單一費率。
三、勞工勝訴時,因防禦訴訟所聘請的律師費必須由雇主負擔。
四、為了改正過去民事訴訟程序在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下,對勞工造成無法實質保障公平攻擊防禦權利,改成要求法院適時就有利於勞工的事實採取職權調查主義。
五、勞工勝訴時,為了讓勞工迅速實現權利,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在第一審判決勝訴時就能依假執行的宣告來實現權利。
六,關於有必要進行債權保全時的假扣押假處分,過去勞工所面臨的問題是根本繳不起擔保金,因此大幅降低勞動訴訟中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擔保金的金額不可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七、建立強化調解機制,正式進入訴訟前,藉由一名職業法官、一名勞方代表與一名資方代表所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在調解不成時再轉入訴訟程序。
八、在訴訟程序當中,為了改正目前職業法官有關勞資關係欠缺第一線認識或不具有必要的專業性,因此在審判程序當中,加了兩位參審法官,由具有勞資關係專門知識或長期以來研究、參與勞資關係具特殊經驗者加以選任,藉由一名職業法官與兩名參審法官共同組成的勞動審判庭來審理勞動訴訟案件。
九、為了要與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接軌,在條文中設定了只要被裁決委員會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存在,就可向勞動法院申請保全程序,暫時讓勞工回復行使權力。譬如前陣子的華航案中的工會幹部,透過新設定的規定就可申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保有原本享有的勞動權益。
黃國昌強調,這些條文的設計,是希望建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的訴訟環境,不要讓勞工在資方不願達成調解或和解時,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又無能力跨越訴訟高牆進到訴訟程序當中主張權利。
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部分,目標都在強化勞動檢查的機制,藉由有效的行政措施與作為,確保勞工在勞基法保障的權利能夠落實。徐永明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第72條改為中央直屬制,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署辦理,各直轄縣市設勞動檢查分署,其他特色包含申訴勞工保障制度的強化與勞動檢查程序之正當化。
林昶佐 Freddy Lim委員針對106年12月18日至19日舉行的公投民調說明,本次調查共1068份有效樣本在95%的信心水準水準下,為正負3個百分點以內。「主權」題的部分,民調支持度皆超過五成,支持度分別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草擬台灣憲法的51.0%,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的58.4%、公開明確界定我國領土範圍的68.1%、我國護照及內頁移除「Republic of China」的59.2%。
網路投票方面,以公民憲政會議票數最高共1553票,主權題會以「公民憲政會議」推動公投,現行民間已推動的以台灣名義參加東京奧運也會給予支持從旁協助。「勞權」題的部分,國定假日法的民調支持度為60.6%,最低工資法為78.1%。徐永明說,民調的支持度與網路投票票數的最高者都是最低工資法,黨團決定推動最低工資法的公投,希望在明年地方選舉一並舉行。黨團也決定推動公民憲政會議公投,不過不會有個限定的時間表,希望獲得社會大眾支持。對於立法院還沒將公投法送出一事,徐永明也鄭重呼籲立院儘速送至總統府公告施行。
關於勞基法再修正的民調,有57.2%民眾認為行政院主動撤回,只有22.8%認為一月份排入臨時會盡快依行政院本版通過。徐永明表示,民意的呈現非常清楚,與幾個月前行政部門宣稱6成民眾支持修法有很大差距,民眾對於目前執政狀況並不滿意,呼籲執政黨黨團不要急著開臨時會處理勞基法再修正。關於延會與臨時會的立場,時代力量將於稍後的程序委員會提出延會動議時間一個月,處理總預算。徐永明說,相信透過各委員會努力,且召委屬於兩大黨,若真的重視總預算那就延會處理。因為延會有委員會能持續監督目前許多重要爭議案件,包含礦業法、空污法、獵雷艦案、體育協會改革、集會遊行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