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角國際podcast:🇺🇸被性侵案壓垮的美國童軍團?】
「申請破產,來逃避性侵訴訟?」今年正式邁入110週年的美國童軍團(Boy Scouts of America),2月18日卻在德拉華州宣告申請破產。而破產原因,來自於美國童軍長年為人詬病的爭議——性侵醜聞。會員數累計超過1億人,並以培育青少年人格發展為宗旨的美國童軍,本應讓孩童、家長安心,但卻不斷傳出霸凌、性侵等醜聞,組織運作出現了什麼問題?破產又對美國童軍造成什麼影響?
美國童軍於1910年成立,至今已累計超過1.3億名成員。其中,不只有孩童、青少年加入,在各式活動——例如與軍隊相關的野外求生、團體規訓,甚至在地方社群擔任慈善志工等——也會有特定地方指派的成人指導員,擔任領導童軍的角色。藉由成人指導員的教導,引領童軍在成長過程中,身心得以更加正面積極。
但在看似緊密且正向的團體生活背後,美國童軍卻藏匿了許多不為人知的陰暗面。除了內部時常傳出霸凌事件,這次造成破產的童軍性醜聞,也已存在多年,並長期受到媒體與大眾批判。這些不為人知的陰暗面,則通通被記載在美國童軍內部神秘的「不適任檔案」中。
「不適任檔案」記載著美國童軍百年來,內部曾發生「不可對外公布」且私下處理的霸凌、性侵等醜聞。這份檔案最早的紀錄可追溯到1920年,當時就已出現成人指導員可能猥褻、性侵未成年童軍的問題。
這份秘密檔案長年被封存在美國童軍內部,但隨著媒體的追查與報導,也逐漸被眾人所知。面對各界質疑及訴訟壓力,美國童軍針對性醜聞的處置方式,僅是設立「青少年保護計畫」,在形式上禁止成人指導員與未成年童軍「單獨」參加活動等等,但相關條例卻不具有有效強制力,性醜聞案件依然層出不窮。
直到2012年,俄勒岡州最高法院下令美國童軍「必須公開這些檔案」,激起更多被害者現身,公開自己遭受性侵的沉痛瘡疤,並與美國童軍對簿公堂,回溯10年、20年,甚至50年前的案件提告。至今已有將近5,000多份的「黑歷史」文件在法庭上公諸於世。
然而受限於因為不少案件已經超過了刑事法律追訴期,部分受害者便改走民事訴訟,要求美國童軍提出賠償。面對法院陸續判賠的鉅額賠償金,美國童軍只好在2020年2月18日依據《破產法》第11章向法院申請破產。但美國童軍申請破產的動機,卻飽受各方質疑。
美國童軍是否想藉由法令減緩賠償責任與壓力?法令保護申請方的「資產」,是不是也使得美國童軍得以繼續隱匿「不適任檔案」?隨著美國童軍的破產宣告,那些被「正面形象」隱蔽的黑暗面,還有機會攤在陽光下嗎?
完整內容請點入收聽 #重磅廣播 #po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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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追溯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們其實知道這個修法會影響到台灣大概兩百個採礦業者的權益,所以背後的政商關係跟壓力可想而知,民間團體想要做的是加強這些採礦業者的管理。」——黃靖庭(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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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在2017年催生民間版《礦業法》修法草案,同年六月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發生墜機意外,逼出群眾支持修法聲浪。
《礦業法》上一次大修要追溯到 2003 年,當時增訂了「設定礦業權後的礦區,如被劃設保護區而有被駁回礦業權的情形,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者的損失」,此修法導致各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負擔補償之龐大費用,不願也不敢劃設禁止採礦之區域;同時也未明訂在進行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應徵得原住民族同意,上述兩點被稱為「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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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法客電台邀請到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來跟大家談談上屆國會最大遺珠之一的礦業法。
節目中黃靖庭提到,地球公民基金會原先是關注森林議題中的礦場個案,後來逐漸注意到礦業法有修法的迫切需求,因而開始尋求律師及立委協助,提出了民間修法草案並展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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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過程中發生了亞泥新城山礦場暗渡陳倉獲得展延,以及齊柏林導演意外身故前曝光新城山礦場的照片,迅速提高了社會對礦業法的關注,也讓大眾注意到礦業法著名的兩大「霸王條款」➡️
📖第 31 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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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庭表示,這兩條霸王條款造成採礦業者如亞泥等,除了在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先行開採礦石,甚至在因公益限縮礦業權的情況下,限制機關還要補償業者的損失,鉅額的賠償讓許多機關卻步,僅有少數如國家公園等能夠在中央的挹注下,逐年編列預算使礦業權退出國家公園。
在這兩大霸王條款助威之下,採礦業者在台灣山林如入無人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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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大選前夕因「小英不修礦業法」的布條再度躍上媒體版面,礦業法修法也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制度而必須從頭來過,對此黃靖庭表示,地球公民基金會仍會繼續透過各種管道倡議礦業法的修正,希望在這屆會期能夠順利通過礦業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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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是法律白話文運動與 SoundOn 聲浪 原創合作的 Podcast 節目。
🎧現在下載 SoundOn App 收聽:http://bit.ly/39cQT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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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地方也能聽到「法客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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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追溯期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長尾責任,通常都採取索賠基礎制,除了規定事故必須發生在特定期間內(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還會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期間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否則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最常在更換保險公司的時候發生理賠爭議,今天要介紹的案子,也不例外。
被保險人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104、105年向保險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在105年7月發現派駐在社區的經理侵佔管理費170餘萬,向保險公司營務人員通知出險,營務人員告知等判決書下來再請求理賠。被保險人隨即先行將侵佔的管理費賠償給社區。
侵佔管理費的司法判決確定後,被保險人於106年10月26日向補提出險通知書,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未於保險期間及延長損失發現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不符合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要件為由,拒絕理賠。
從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保險上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中,我發現保險公司的抗辯基本上有兩個層次,先是否認被保險人有在保險期間內求償,後是主張營業人員沒有權利受理理賠請求的通知。
法官把保險公司的營業人員找來作證,證詞是說被保險人沒有通知,但法官明察秋毫,透過諸多旁證,依照經驗法則,認定被保險人有在保險期間內用電話通知保險公司營業人員。
但是,用電話通知,通知的對象是營業人員,合法嗎?
法官說,該營業人員於本院審理時作證說:他的工作內容是招攬保險業務及理賠案件之協助等。是被保險人在發現保險事故發生後,雖僅以電話通知營業人員,合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8條第1款約定之「通知」。
且既是保險公司的營業人員,就保險契約並負責與被保險人之對接窗口,且亦有協助理賠案件之權責,則被保險人逕行通知營業人員,應認已符合一般保險實務理賠申請程序,而營業人員於接受被保險人的通知後,沒有轉知理賠部門,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自不得以此認為被保險人未按基本條款第8條第1款約定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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