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易幫贈書 】凌云老師的
《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
_____已開獎_____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蒐集近5年的民法概要實例考題。目前熱門的出題範圍,包括總則編的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代理、消滅時效等;債編的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債權人代位權、債權讓與、買賣、租賃、借貸、承攬、保證等;物權編的抵押權、共有、地上權、質權等;親屬編的婚姻、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扶養等;繼承編的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效力、遺產分配等。雖然考試內容範圍很廣,但若能著重基礎概念的通盤掌握,並透過考古題的觀察,將可以具體化民法概要的考試範圍。
————————————————————
完成以下三步驟,就能獲得抽獎資格~~
Step 1、按 讀Bar俱樂部 粉專讚
Step 2、追蹤周易老師的ig,帳號是:zhouyi_criminallaw
Step 3、在本動態底下成功tag一位朋友,並隨意留言
*小叮嚀:留言盡量留文字,不然系統可能抓不到您的留言
本活動只到 2020/11/30(一)下午5點,開獎時會公布1名幸運兒,獲得1本《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
p.s. 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若有相關異動將會公告於本粉專,恕不另行通知。
購書可上新學林: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CB08
書籍圖示來自讀享
民法債編題目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版上架🔆
▍民法概要
【作 者】 陳聰富|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2h7
📖試讀➔ http://qr.angle.tw/vb2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須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增加大法官會議關於同性婚姻的解釋,並納入若干具有實用性的特別法規定,以期符合實務運作情況。此外,本書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05年及106年的考題,藉此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章節簡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權利主體(一):自然人
第二章 權利主體(二):法 人
第三章 權利客體: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代理制度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第二編 債
第一章 債的發生
第二章 債的標的
第三章 債的效力
第四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五章 債的移轉
第六章 債的消滅
第七章 各 論
🔺第三編 物 權
第一章 物權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物權
第四章 抵押權
第五章 質權與留置權
第六章 占 有
🔺第四編 親 屬
第一章 身分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親屬關係
第三章 婚 姻
第四章 夫妻財產制
第五章 離婚的方式與原因
第六章 離婚的效力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養制度
第九章 監 護
第十章 扶 養
🔺第五編 繼 承
緒 論
第一章 遺產的繼承人
第二章 繼承權喪失與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三章 繼承的標的
第四章 共同繼承與遺產分割
第五章 限定繼承之原則
第六章 拋棄繼承
第七章 遺囑的方式
第八章 遺贈與特留分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2h7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相關書籍
🔸民法總則| 陳聰富
http://qr.angle.tw/hvp
🔸侵權行為法原理| 陳聰富
http://qr.angle.tw/mvr
🔸民法總則| 李淑明
http://qr.angle.tw/xip
最新圖書、雜誌介紹➔http://qr.angle.tw/mle
民法債編題目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焦點新書】
債編各論逐條釋義/吳志正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邱玟惠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民法為基礎法規,除係奠立法學基礎之基石外,更係日常生活中最常觸及之規範,雖民法平易近人,但如何將一千多條的法規加以參透可是門大學問。
吳志正與邱玟惠老師分別就民法債權編與物權編,以逐條釋義之方式為撰寫,論及每一條文應注意之事項、彙整該條實務見解、應進階思考之爭議問題,並輔以表格、圖示,以更加淺險易懂之方式帶領讀者進入民法之浩瀚領域,最後以題目之方式帶領讀者於學習後瞭解爭點進而找出答案,以撲天蓋地、地毯式搜索的形式撰寫,使讀者能對民法有更加細緻、全面性之瞭解,是不容錯過的好書!
【相關書藉】
1.民法概要/陳聰富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7342
2.債法各論/李淑明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3.民法物權/李淑明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民法債編題目 在 108小時突破民法債總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108小時突破民法債總. 126 likes. 只要108小時即可幫助您突破民法債總的盲點. ... 民法債編實例解析 頌伊是個台北長大的應屆大一新生,因為嚮往自由,高三時故意參加 ... ... <看更多>
民法債編題目 在 民法債各,單元1:債各總說與契約性質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楊智傑教授/ 民法債 各,單元1:債各總說與契約性質 民法債 各播放清單: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vv8P0UDnkKWiZWu1MQzxz6 ... ... <看更多>
民法債編題目 在 [試題] 102下陳忠五民法債編總論一期中考- 看板NTU-Exam 的推薦與評價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4.24
考試時限(分鐘):12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壹、是非題(每題五分,若答案為非者,請以簡答指出錯誤之處與錯誤之理由,否則
該題不予計分)30分
一、甲於4月1日以電話向乙表示欲以新臺幣1000萬元購買乙名下所以之帝堡別墅一
棟,乙在電話中隨即答應。雙方在4月10日擬定好書面契約,契約中載明:「乙方願
意將名下所有之帝堡別墅移轉所有權予甲」,乙並交付別墅鑰匙予甲,甲立即入住
使用。依現行規定,不動產買賣之物權行為屬要式行為,債權行為非要式行為,故
甲乙買賣契約成立時點為4月1日,4月10日所為之訂定書面及交屋,屬物權行為,甲
有效取得別墅之所有權。
二、永安房屋仲介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公司)與甲簽訂由永安公司單方預先擬定之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契約書中載明:「委託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內容,並自願放
棄三日以上之審閱權利」,此條款應屬無效。又甲主張於簽訂契約前,永安公司並
未給予甲適當之契約審閱期間,故甲得主張該契約書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
契約內容。
三、甲於6月5日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出售其所有「黑熊救國汗味T恤」一件,價金為
800元,並表示將保留契約成立之最終決定權。乙見機不可失,在6月15日以限時專
送寄信向甲表示願意購買,並於6月17日到達甲。而甲在6月16日亦向乙以平信詢問
乙是否願意依網站張貼價格購買,如乙願意將立即出貨。甲之平信於6月19到達乙。
但甲在發信後獲知有人出更高價購買,遂立即於6月16日下午以限時專送對乙發出撤
回通知,因郵差誤投而遲至6月20日始到達乙。乙知悉其事後未發遲到通知予甲,其
主張雙方之買賣契約早已於6月17日成立,並請求甲交付該T恤。乙之主張為有理由。
四、甲某日於下班返家時,見一名住家社區附近之老婦人行動不便,上前詢問老婦
人是否需要攙扶,老婦人答曰:「好,謝謝。真有心的年輕人,你扶我到家以後,
一起吃晚餐吧,我煮菜招待你。」甲因單身在外,難得可以吃到家常料理,便欣然
接受。詎料,甲攙扶老婦人行走時,未注意地面有一高低落差之踏階,不慎踩空失
足。甲因年輕力壯,反應較快,像前助跑個幾步即回復平穩,沒有大礙;惟老婦人
則因受到甲失足的拉扯,不慎摔倒在地,導致輕微骨折外傷。老婦人就醫後,向甲
主張其與甲之間訂有委任契約,亦即,老婦人委任甲攙扶返家,事成之後以招待晚
餐作為委任報酬,爰依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44條),請求甲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責任。老婦人此一委任契約之主張為有理由。
五、甲名下有A套房一間待出租,乙因受甲所張貼的租屋廣告吸引,電話聯絡甲商談
租屋事宜。甲、乙二人於8月1日約在某一咖啡館內見面,甲同意將A出租予乙使用收
益,但雙方就租金數額多寡未有共識。乙於8月5日至A套房登門拜訪,向A套房管理
人員表示自己是即將入住A套房的房客,管理人員遂開門讓乙將行囊搬入A屋,在A屋
住下。甲於8月7日始得知此事,認為乙無權占有A屋,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
求乙搬出A屋。甲之主張為有理由。
六、甲在103年1月1日於超商翻閱某八卦月刊,因覺內容聳動犀利,遂購買回家,並
撕下夾頁所附劃撥帳單完成匯款,將匯款證明郵寄至該月刊雜誌社,訂購一年份八
卦月刊。因雜誌社每月固定投遞當月月刊,故甲與雜誌社之間所訂買賣契約乃繼續
性契約。
貳、申論題(請詳附法律理由回答)70分
一、飛神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神電子)是國內一家知名智慧型手機
製造商,每個月固定召開公司內部行政會議,商議產品研發設計事項,每次行政會
議均提供餐點予與會公司人員。為提升企業形象,並擔負一些社會責任,長年來均
與太陽福利基金會所成立的太陽崎烘焙坊(以下簡稱太陽崎)簽訂餐點供應契約,
惟在2011年爆發食品安全風暴,太陽崎所製造銷售之果凍與果醬麵包被行政院衛生
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驗出含有塑化劑成分,而其所提供給飛神電子公司之會議餐點中
均包含該果凍與果醬麵包,且太陽崎負責人早已知悉上情,飛神電子公司遂依雙方
當初所簽訂之餐點供應契約像太陽崎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太陽崎則抗辯:其所提供之餐盒包裝上及出貨單上早已寫明以下文字:「本烘焙坊
所製作之點心、麵包,如有瑕疵,售出後概不負責。」雙方顯已事先約定免責,故
飛神電子之主張為無理由。
對此,飛神電子則主張該等文字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
保法)第12條規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對此,太陽崎提出以下四點抗辯:(一)消保法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廣大不特定消費者
之權益,飛神電子為一間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公司,並非消保法所保障之消費者。
(二)本烘焙坊為太陽福利基金會所成立,營業所得均全數作為公益使用,非以營利
為目的,更無商業目的,並非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三)飛神電子為國內知
名企業,其有堅強法務人員陣容,豈有可能在不公平、不平等之情況下簽立系爭契
約,故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
試附理由論述飛神電子關於該條款顯失公平之主張,是否有理?而太陽崎之四點抗
辯,是否有理?40分
二、台北市某公職補習班乙於102年2月1日在報紙上刊登招生廣告,廣告印有如下標
語:「台大法研所畢業、司法官錄取、律師高考及格講師親自教授,保證必上!許
你一個有保障的美好未來!即日起至2月底前報名繳清費用者,加贈國考歷屆考古題
解題叢書一套!超值優惠好禮等您來領取,心動不如馬上行動!招生名額有限,預
報從速!」甫自大學畢業之甲,害怕進入民間職場求職即等同於落入22k低薪牢籠,
工作福利保障又遠不及公職人員,故甲於當日見此廣告即深受吸引,逕前往該補習
班詢問報名相關事宜。櫃檯行政人員交與甲一紙定型化契約書,經行政人員說明上
課內容及退費規則,甲旋即報名繳清費用。試問:
(一)甲正式開始上課後,無意間發現上課講師並非台大法研所畢業生,且亦無司
法官資格,甚感不滿,向補習班乙請求更換為符合資格之教師。乙則抗辯,招生廣
告僅為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故不構成契約內容;此外,在報名之契約書上,已
有一則條款規定:「補習班乙保有隨時任意更換講師之最終決定權。」此段文字印
刷字體甚小,不易察覺,甲在簽約當時未及注意。試問,甲得否請求乙改用招生廣
告所述資格之講師?乙之抗辯有無理由?15分
(二)甲除對乙提出上開請求外,尚因遲遲未收到「國考歷屆考古題解題叢書」此
一贈禮,另向乙請求交付贈書。惟乙表示,該套解題叢書已經全數贈送完畢,且無
追加印刷之計畫,不在補發;再者,解題叢書係乙之額外贈與,並非甲乙間定型化
合約書之有償契約內容,故依民法第408條規定,乙未交付贈書前,得撤銷該贈與。
試問,甲得否向乙請求給付該贈書?乙之抗辯有無理由?15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0.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398329755.A.D50.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