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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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本期月旦講堂,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 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深入評析近年來重大刑法實務爭議難題:詐騙集團之「車手」依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被害人遭騙之款項,因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加重詐欺二罪名,依 #想像競合 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刑時,應否再依較輕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ℹ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 #劉建宏教授 針對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剖析行政訴訟之 #通常證明度,暨行政處罰(例如租稅裁罰)事件與其他事件之通常證明度有無異同。 #林佳和教授 則賜稿評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涉及有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等規定是否違憲之疑問,探討 #服公職權 與 #健康權 之核心內涵。
ℹ民商法欄位部分, #游進發教授 針對最高法院 #借名登記 之判決,分析其為信託性質及可能無效之情形; #陳龍昇教授 則針對智慧財產法院一則重要民事裁定,評析 #民事保全證據程序 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如何適用之重要問題。 #曾宛如教授 則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股東 #表決權拘束契約 之界限; #郭大維教授 則撰文針對最高法院將 #證券交易法 上有關 #薪酬委員會 之規定解為取締規定,提出恐將弱化薪酬委員會制度之擔憂。
ℹ在其他欄位, #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 #文家倩法官 針對 #國民法官制 之上訴審查,參考美國上訴審查制度撰稿。特別是本期開始的「法苑.法觀」新專欄, #施慶堂檢察官 撰寫的壓軸法律小品「兒子證人」,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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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講堂】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衡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評析/吳燦 院長
【#裁判時報】
🧑⚖行政訴訟之證明度──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4號行政判決評析/劉建宏 教授
🧑⚖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迷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林佳和 教授
🧑⚖借名登記是信託且可能無效──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為例/游進發 教授
🧑⚖保全證據程序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評析/陳龍昇 教授
🧑⚖論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界限──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曾宛如 教授
🧑⚖薪酬委員會之定位及違反其規定之效力──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郭大維 教授
【#智匯觀點 】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二)──關於群毆助勢罪、傳染性病罪與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及發育罪部分/蔡聖偉 教授
【#司律評台】
✒國民法官制之上訴審查──以美國上訴審查標準為例/文家倩 法官
【#會議綜述】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展望(上)/法曹
【#實務法學】
✒通姦罪對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比例原則不符(釋字791)/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
✒兒子證人/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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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收養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團總會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陳忠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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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社團總會之決議,僅於第52條第1項規定,應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就社員出席總會之門檻設有規定,其立法理由亦未有所說明, 亦無立法資料可供查考。從而社團總會之召開,是否有最低出席人數限制?進一步言之,倘未達最低出席人數所召開之社團總會所為決議,其效力為何?本件判決即涉及此等爭議,歷審法院見解反覆不一,陳忠五教授以此判決出發,針對社團總會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相關問題,透過論證方法以及政策考量之角度加以重新思考。
本文出處: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裁判時報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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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收養效力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已故藝人羅霈穎,15日的告別式結束後,最終長眠於桃園大溪,塔位就安置在父親正對面,羅霈穎所留下來的遺產,如果日後沒發現羅霈穎的遺囑,或是94歲的羅媽媽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將由94歲的羅媽媽繼承她海內外所有財產。
✨✨恩典律師時事文章回顧✨✨
羅霈穎靠房產養自己 投資海外房產怎退場?
http://www.glory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170
羅霈穎留下美麗倩影與鉅額財富 遺產稅怎麼算?
http://www.glory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171
而繼承順位為依據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意即子女,非婚生關係收養的子女也算數,但乾兒子乾女兒則不在其中)。但羅霈穎沒有子女,也因此優先順位繼承人為她的父母,其次是兄弟姊妹。
至於媒體報導羅霈穎,她想給情感深厚的『前大嫂』一間房產,要如何完成她的心願呢?首先,要知道不論她在上海有三間房產,價值約3億元,加上台灣也有一間房產,總價值應有4億元左右,在繼承的法律上,都是由羅媽媽繼承,除非是羅媽媽願意把財產『贈與』給『前媳婦(或前大嫂)』,才有可能完成羅霈穎的心願。
因為生前的『心願』就是情感上的願望,願望沒有法律強制力,家人在法律上沒有遵守的『義務』,除非羅霈穎生前留有遺囑,或是她與『前大嫂』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前大嫂』才可以依法要求羅媽媽將房子給她。
👍👍延伸閱讀👍👍:
不婚不生單身族 如何留下愛的遺產?(影音版)
http://www.glorylaw.com.tw/Video.aspx?ID=433
不婚不生單身族 如何留下愛的遺產?(文字版)
http://www.glory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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