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簽過免責聲明嗎?】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有….風險,如因本人之個人因素、個人行為導致…保人自負所有責任,與活動單位、工作人員無關」
路跑、自行車、登山或攀岩,只要稍具危險性的活動,通常都會要求你簽下這類切結書。但這樣的條款有效嗎?萬一你出事了,能跟業者要求賠償嗎?
🎸法律沒有明定「免責聲明」的效力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定這一類免責聲明是有效還是無效的,不過,民法第247-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如果契約條款免除單方的責任,「顯失公平」的話,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免責聲明的效力,要看個案判斷。
舉例來說,「買賣」契約中常見「賣家不負民法瑕疵擔保的責任」,在實務上就是普遍承認合法的。
但像登山、自行車這類的免責條款是不是合法的,實務上還沒有類似的判決可以參考。
我自己認為,以「危險活動」來說,如果條款寫「任何危險業者概不負責」,就偏向顯失公平;但如果是類似「參加者自願脫隊行動,應自行負責」就合理、有效。
此外,某些活動政府有訂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業者依照規矩訂契約,像是旅遊團。
「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第27點,要求旅遊業者協助處理旅客發生的身體、財產事故;即便不是業者造成的疏失,業者也只有「求償權」,並不能灑手不管。因此,如有單方免責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條款也是無效的,業者仍須負責。
🎸可以跟業者要什麼賠償?業者有什麼責任?
參加者身體受傷或裝備受損,可以依照契約關係(例如民法第227條之1)或是民法第184條向主辦單位請求賠償醫藥費與財產損失。
另外,如果業者沒有善盡管理與照顧責任,導致參加者受傷、死亡,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76、284條的「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
(可以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北簡字第256號,攀岩業者同時被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
🎸實務上沒有太多因免責聲明鬧上法院的案例,但我找到幾個類似的判決可以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A去參加攀岩活動,依序完成攀岩注意事項的講習以後開始攀爬。A自覺狀況不錯,在沒有通知教練的情況下進行難度較高的攀爬,但不幸失敗而滑落地面受傷。A認為教練沒有善盡照顧的責任,提告請求教練賠償。
法官認為,本案A受傷,有一部分是因為教練沒有及時注意到A,在地面做徒手保護;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A貿然攀爬,不先通知教練、不評估自己體能就擅自攀登。因此,最終教練需要判賠,但減少了將近3成的賠償金額,作為A自己的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潛水」相關。
B參加潛水活動,在業者講解完潛水流程、分配好裝備後開始潛水,但後來B逐漸脫隊,等到導遊發現並請人搶救後B已溺斃。
B的代理人主張,業者沒有善盡責任;業者則主張,自己聘請的是合法業者,隨船也有救生人員,下水前也都解說過安全事項(包含不可脫隊)。
這個案子的法官就嚴格了,法官認為即便有合法執照,除非業者能夠證明自己為了這些異常情況有做好防範準備,否則業者還是要負責。最後判業者需要賠償家屬。
(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6號民事判決)
🎸碰到危險活動的案件,法官在判斷業者責任時,以前似乎比較嚴格(一律要賠),但現在則是會看「公平性」。也就是說,如果參加者自己也有一些肇事原因、個人因素,那麼業者雖然要賠,但會視情況減輕業者的賠償責任。
這一點,也許能協助我們判斷「免責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一概免責」,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會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區分情況」,例如寫明「參加者應事先告知疾病」、「參加者應遵守指揮」,「如因個人事由、健康未告知,或不遵守指示自行負責」,那麼這一類的條款跟法院判賠的標準是類似的,法院可能就會認定有效。
下次你如果去參加這些活動,不要怕簽下去等於賣身契、完全沒有保障,法院不會過度偏向參加者或業者的一方,最終還是看個案的事實「公不公平」去決定賠償。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0314台視 隱匿3起凶殺案賣屋 買家氣炸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HwP3hmPpV78 寧靜住宅區傳出凶殺案,住在裡頭的婦人慘遭男子殺害,房子瞬間成凶宅,但命案發生不到1個月,屋主立刻轉手,可是買家完全不知道,這裡曾出過大事。 記者 吳張鴻、許修銘 採訪報導……↓ ...
民法瑕疵擔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90314台視 隱匿3起凶殺案賣屋 買家氣炸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HwP3hmPpV78
寧靜住宅區傳出凶殺案,住在裡頭的婦人慘遭男子殺害,房子瞬間成凶宅,但命案發生不到1個月,屋主立刻轉手,可是買家完全不知道,這裡曾出過大事。
記者 吳張鴻、許修銘 採訪報導……↓
重回案發現場,這裡是新北市汐止,屋主見到記者上門,聊開了才知道自己住進凶宅。
樓下洗衣店也覺得這裡磁場怪怪的,畢竟一間房子,先是哥哥殘殺弟弟,接著換姊姊輕生,再來又是男子殺害同居人,但新屋主卻被蒙在鼓裡,按照一般市價買了下來。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它是屬於重大瑕疵,買方是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的,你盡量找一個房仲的資歷比屋齡更久的老仲介。」
其實根據房市交易,凶宅賣價一般行情只有市價的5~8折。
律師陳尹章:「賣方不告知,買受人可以主張他是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根據民法規定,他必須在一年之內為之,超過一年之後要怎麼處理?他可以主張這是一個瑕疵擔保。」
律師就指出,藝人夏于喬的爸爸就曾因為高價賣凶宅,被買家發現提告,遭法院判刑1年2個月,凶宅人人敬而遠之,但如果用來騙不知情的買家更是不可為。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3/190314-3.html
民法瑕疵擔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屋?b.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因為漏水而修繕過?如果屋主勾選無漏水,事後發生漏水,前屋主當然要負責。
2.房仲的角色,只是做居間協調溝通,無法負責,畢竟房子又不是房仲的,除非買方能證明「房仲明知故騙」,不然沒道理要房仲連帶賠償。
3.另外,根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第355條、359條、365條》就算真的本來就沒有漏水,「入住後5年內,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半年內」,也可與前屋主協調減少價金,或者是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唷!
以下是新聞報導……↓
要分辨房子是否漏水,專家說先從牆壁下手!水電行師傅提供辨識小訣竅,他說通常漏水屋轉賣前,牆壁都重新粉刷過,有些刷得牆面凹凸不平,就可懷疑會漏水,或者敲敲牆壁,要是有木板空音,也可能是對方故意用木板遮住壁癌,但師父也提醒,有些房子得住過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否漏水,所以簽約前,得仔細審視條文,才能保障自己。
當初就是簽下這份合約,讓陳太太想求償卻有爭議,因為第8條寫明,若日後買賣發現有滲漏水,買方願自行負責修復,而且同意完全免除對方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不適用房仲公司提供的漏水保固保障辦法,也就是說,賣方和房仲撇清漏水責任。對於這條規定,其他房仲業者說,通常他們都會請屋主先填資料,了解狀況後再賣屋。
房仲陳泰源:「房仲針對這個是沒有要負責任的,因為房子有沒有在漏水,其實當初屋主,委託在賣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請屋主寫一個叫屋況說明書。」
目前,房仲業鐘只有永慶和信義房屋有6個月漏水保固,住商和台灣房屋等都沒有,大多只能在民法上協助,所以,民眾怕買到漏水屋,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水電師傅提供小撇步
水電行師傅范清福:「中間是一個空的,所以你敲的聲音會是很空心的。」
敲木板看是不是空音,師傅說有些投資客,裝潢得美輪美奐,有壁癌的牆壁,刻意先貼上木板後再刷上油漆,外表跟新屋沒兩樣,另外,也可檢視牆壁,是否像這樣重新刷過,牆面凹凸不平,看起來有點水痕,就是曾經漏過水。但師傅說,若對方真的刻意隱瞞,恐怕買方一開始也找不出問題,通常住過一段時間,下雨時才會發現會漏水,因此,在簽合約時,就得仔細審視條文和保固期限,才不會求償困難。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118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836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