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未來,應讓青年共同決定】
今天是3/29青年節,日前台少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拜訪嘉瑜,我們也談到18歲公民權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等議題,也是嘉瑜參選的政見。
目前我國投票年齡以及民法成年年齡皆為20歲,顯然沒有趕上降低投票年齡以及成年年齡之世界趨勢。
嘉瑜認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的管道豐富,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也不斷增加,實有必要全面擴大18歲青年的社會參與權利。
對此,嘉瑜在三月中即已完成「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連署並送進議事處;並在即將提出的「社會團體法草案」中加入促進青少年組織、參與社團之條文;下周也會盡速提出憲法修正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跨大青年政治參與、維護世代正義。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民法第1004條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一)🔷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出現既興奮又焦慮的情形。🥴
開心的是,即將要和心愛的另一半共組屬於自己的小家庭;但同時焦慮的是,面對兩人即將要一起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有諸多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不知道小倆口是否已經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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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的這些共識,其實可以透過 #婚前協議書 來一一檢視,雙方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開始進入「#兩人世界」💑。但婚前協議書,倒底該如何約定,才能真正的保障彼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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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跟大家說明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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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律師見證或是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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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並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範。因此,只要準夫妻兩人將協議好的事項用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一定需要找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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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囉,若雙方可以事先找律師諮詢並進行規劃、擬定,以免用語上不精準而事後產生爭議,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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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哪些事項可以放入協議書中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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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律師被詢問過的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 因此,以下僅先就 #目前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的部分,進行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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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冠姓〗
依照 #民法第1000條 規定,是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氏的,但記得約定後,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當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還是各保有原本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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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住所〗
小倆口結婚後,依 #民法第1002條 就有了同居的義務。因此對於婚後的住所,當然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不過現代人的工作型態較為複雜,萬一因工作的因素,不得以僅能先分隔兩地或是做假日夫妻,也可以事先約明清楚,避免雙方日後為了住處而發生爭執,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演變成為他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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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這也是目前法律明定雙方事先約定的範圍(#民法第1003條之1 參照)。所以囉,舉凡家庭生活中所有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房屋租金、伙食費、給父母孝親費用、年節包給親友團的紅包、平日親友的紅白包,以及其他雙方經討論後的支出項目,都可以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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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費用的支出與負擔,也是要視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做調整、分配。若不知道負擔比例如何拿捏,按雙方收入比例分配負擔支出費用,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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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依照 #民法第1004條 約定,夫妻若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 #法定財產制 做為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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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仍是由夫妻各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 規定參照)。但唯一麻煩的地方是,當夫妻雙方離異時,則會有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的 #剩餘財產分配 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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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感情破裂後,還得面臨爭產的窘境,律師私心建議大家在擬定婚前協議時,可以選用 #分別財產制度。另外,還要提醒大家,即便婚前協議中做了選用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記得還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民法第1008條第1項 規定參照),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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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私房錢〗
「律師、律師,私房錢真的也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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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因此,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以外,雙方是可以約定夫或妻可以享有一筆金額,是供其自己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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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小倆口已經協議好,婚後有一方因為家庭照顧的需求,而需扮演全職家庭煮夫(婦)的角色,若是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就可以在婚前約定一筆自由處分金供對方使用。除了可藉此感謝對方的付出,也可以讓對方不會因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來源而有不安全感;避免常此以往,而埋下雙方爆發衝突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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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
依照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母姓。
所以若是小倆口或是雙方家族對於未來金孫的姓氏有任何的要求,也可以先在婚前協議書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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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哪些是目前實務上認證過不能放入婚前協議書中的地雷呢?請待律師下回的專業解說 ^^
民法第1004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台灣與在中國結婚,會有什麼差別嗎?
最近剛好接到幾件類似的案子,都涉及中國的婚姻關係。
有些當事人並不清楚不同國家的制度針對夫妻間的關係與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也不相同。如果你也有機會到對岸結婚(或是要離婚),不妨先瞭解一下。
🎸在中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第17條,包含夫妻的工資、營業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的收益等,在結婚之後原則上都會變成「共有」。
你能獨自所有的,可能只有婚前就享有的財產、指名贈與、醫療與生活補助費用。
(相較我國,原則上夫妻財產在婚後仍然是各自所有,並且自由管理、使用、處分與收益。)
🎸不過,若你覺得法律規定得太死,根據中國婚姻法第19條,你也可以跟另一半自行約定要部份共有、部分單獨所有,這一點倒是比我國寬鬆一點。
(在我國,依民法第1004條,你只能在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之間做選擇。)
🎸在離婚的時候,根據中國婚姻法第39條,原則上由夫妻先進行協議,只有當無法協商出合理的分配時,法院才會根據財產的分配情況、子女利益和女方權益進行判決。法律明文針對女方權益這點,倒是非常特別。
(至於我國,離婚時原則上是採取「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均分夫妻婚後賺到的錢。)
🎸綜合來講,在中國不管是結婚時或離婚時,你可能都有比較大的協議自由,但同時法院介入的空間也比較大,如果需要到法院進行財產分配的爭執,訴訟結果會比較難預測,也許在結婚時就會需要一個律師來預先進行財產規劃。
相較於此,在台灣則是法定制度比較嚴格一些,離婚時原則上會有固定的財產分配法,雖然比較沒有彈性,但分配的結果較可預測,可以知道自己離婚能得到多少財產。
小提醒,不管你在做什麼事情,只要涉及「跨國」時,一定要特別小心法律上的問題,而且要兩個國家的法律都預先觀察與計畫,才能避免未來紛爭發生時,出現不可預期的結果。
之後我再來寫中國與台灣針對小三案件的處理有何不同,還有判決與執行的問題,敬請期待~
民法第1004條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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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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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ACZJTKUYJ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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