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民法第11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權路迢迢】
更新 「喵爸收養肉肉」聲請的最新進度
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喵爸:我對法又不熟 我怎麼會知道 那麼平凡的事....
相隔兩個月,終於又有新進度
有時等待的感覺特別漫長
到底....
我是覺得我不知道怎麼回覆這個通知
就交給律師團的各位專家了!
如果是我白話/白目的回覆是
所有家庭都可以收養配偶子女
同志親生的可以配偶收養
異性親生的可以配偶收養
異性收養的可以配偶收養
憑什麼只有 #同志收養家庭 不行?
對我來說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收養視同親生」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視同親生子女」,這是一個「擬制血親」
所以我們收養子女,為何不能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
民法第 1077 條第1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至於立法院
上個會期除了
4月范雲等立委提案修法 時力黨團提案 民眾黨提案
後來5月鄭麗文等立委也提案修法
但法案還是躺在那,還沒進實質討論
by圍爸
--時間記錄--
2021年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2021年5月17日 家訪、看肉肉、訪圍爸
2021年5月14日 喵爸到機構接受社工訪談
2021年5月6日 社工約會談與訪視
2021年4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要求檢附出養方戶籍資料 / 2y8m
2021年4月21日 高雄少家法院 送件 肉 / 2y8m
2021年4月1日 親權成雙 同性配偶無血養配收養訴訟記者會 / 2y7m
2021年3月8日 委託律師討論 / 2y6m
2021年2月 確定三個家庭一起開啟訴訟、確定委託律師、律師團成員 / 2y5m
(等待其他家庭程序、持續倡議)
2020年3月 高雄律師討論 / 1y7m
2020年2月 台北律師討論 / 1y6m
2020年1月 備妥第一次高雄少家法院無血緣同性配偶收養文件 / 1y5m
2020年1月20日 收養裁確後入戶口 / 1y5m
2019年11月24日 收養聲請開庭 / 1y3m
2019年7月29日 收養聲請送件 / 1y
2019年5月24日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僅允許同志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 9m
2019年1月 肉肉入家 / 5m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民法第11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8期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藉由最高法院之一則判決,分析其歷審之見解,聚焦在法人侵權責任之建構與分析,首先說明傳統之法人侵權責任,而我國學者在探究法人侵權責任時,時常比較德國法上往來義務之立法例,侯英泠老師亦對此有所論述,比較德國民法上之規定。詳細論述說理之後,回歸判決案例事實說明,評析判決見解,完整敘述了法人侵權責任之各個面向與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值得讀者仔細閱讀,必有豐富收穫。
✏關鍵詞: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摘要:
被告乙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聲請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核發對原告甲之支付命令,經桃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支付命令向原告戶籍地為寄送,並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惟原告甲自99年4月起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事實,桃院並於99年5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被告乙並於100年11月17日、101年7月9日寄送繳款通知單於原告甲三重之實際住所地,原告甲重申並未申請過信用卡,並要求乙銀行提出事相關申請及刷卡紀錄。
✏試讀
🟧傳統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則因法人行為能力之擬制說與實在說而有不同之見解。依擬制說,因法人本身無行為能力,自無侵權行為能力;反之法人實在說,認法人有行為能力,亦有侵權行為能力。依目前學說通說與法院實務,皆採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其代表人以代表法人地位為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而且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之法人實在說,亦適用於不具法人格之團體。
🟧德國往來義務立法例之參考
國內學者建構往來義務,主要參考德國侵權責任之發展,因此本文在此大略介紹之,讓德國往來義務之輪廓更加清晰化,供臺灣未來往來義務建構之參考。首先觀察德國侵權責任之往來義務發展,應同時對照契約法上保護義務責任類型之發展,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是一致的,契約法的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en)的注意義務內容,大致自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導出,因此在實務上,如果違反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同時也會成立契約法的保護義務之違反,兩者屬請求權基礎競合關係。由於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一致,因此,對於固有利益之保護義務應建構在契約法還是侵權責任法,屬德國過去立法技術與學說爭議之點,隨著2002年德國新債法新修正德國民法第241條第2項後,此爭議也塵埃落定,但兩個責任類型之發展也各自完善,而有請求權競合之關係。
🗒全文請見: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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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條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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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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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ACZJTKUYJOQ

民法第11條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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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14 進入正題!愛家 vs 平權總說明
00:41 議題1:同志婚姻如何合法?
00:57 本集截圖重點
01:14 大法官釋憲結論
01:38 愛家第10案「婚姻定義公投」
02:34 愛家第12案「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
02:52 平權第14案「婚姻平權公投」
03:17 議題2:國中小學生應該要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嗎?
03:26 愛家第11案「適齡性平教育公投」
03:41 平權第15案「性別平等教育公投」
04:01 教育部性平教育聲明
04:25 愛家團體反對性平教育的原因
05:10 霸凌不會從高中開始
05:45 民法才4真平等
06:00 結論:不要隱藏你自己
06:54 掰比
【註解】
00:53 釋憲原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04:12 新聞稿原文: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內涵,目的在於透過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減少誤解及偏見,進而避免發生性平法第2條所規定之「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的校園性霸凌事件。
04:52 課本教什麼?
在國小階段,健康與體育課本教大家認識男、女兩性,教導男生和女生應該平等的相處。 到了國中,課本內容多了認識多元性別的內容,利用同志、跨性別、變性者與易裝者的小故事,讓學生知道社會上有些人對於自己的性別,有著和大眾眼光不同的看法,在延伸討論感想中,引導學生尊重不同的性別氣質。 這些內容中,其實並不包含同志性行為,也不包含異性性行為。
【 製作團隊 】
|企劃:安安又是我歡歡 😘
|腳本:大法官釋憲也讀完了ㄉ歡歡 ✍🏻
|剪輯後製:剪片節奏越來越讚ㄉPookie
|剪輯助理:憨吉
|演出:揮舞🏳️🌈的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3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決議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https://bit.ly/2JRjsf2
→ 教育部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與公投相關之新聞稿:https://bit.ly/2D8AL9U
→ 愛家公投Q&A:http://bit.ly/2Ozfh8f
【 延伸閱讀 】
→ 「同志教育」教了變同志?下一代值得什麼樣的性別觀?https://bit.ly/2DgOgFD
→ 中選會《 第7案至第16案公投公報電子書 》:
http://bit.ly/2OD9r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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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條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落實人權保障 催生難民法!】
有關國際難民的問題,除了難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涉及大陸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涉及藏人居留與認定,我建議在這個會期裡一步到位,三部法令所有爭議一次修正,建立完整配套措施。
2008年後拿著綠皮書和尼泊爾護照來台的這15位藏人,實際上符合難民定義,然而蒙藏委員會依移民法第16條在認定上卻無一致性的客觀標準,導致有些藏人無法取得身分證明,我認為對流亡藏人的身分,不應是蒙藏委員會來認定,而是交由未來難民法來制定一個整合的機制。過去馬政府時期蒙藏委員會是不與流亡政府打交道的,更不可能承認綠皮書,因此我要求新政府應改弦更張,在難民認定標準應與國際同步,機制與救濟方式要一致、人權不可有差別待遇。
另外,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條所訂定的辦法裡,對大陸人士申請居留的範圍限定過窄,我認為應依照難民法第3條對難民身分的定義,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人士比照辦理。不管是藏人、大陸人士、或是無國籍人士,在難民身分的審核機制、救濟程序上要有一套相同標準,才符合國際人權普世價值。
最後,針對15位滯台藏人的處境,內政部應用最寬容方式處理,我建議難民法修訂應參考難民地位公約,基於尼泊爾政府與中國出於政治因素對流亡藏人不給予政治庇護之情況,應做特殊考量,因此我不贊同難民法第10條排除了經第三國來台申請難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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