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ps://bit.ly/36cc9KA
就此,指揮中心已經澄清,隔離檢疫者遇火災、地震可逃出房門,衛生單位不會以外出為由開罰。
https://bit.ly/3dAp1P7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行政罰法和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行政罰法還有財產),因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此外,所謂的避難,不只是單純的逃跑而已。例如火災發生時,如果出入口被封死,那麼為了逃生破壞門窗,當然也是可以的。
總之,生命為重。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的狀況,請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火災知識延伸閱讀——
林金宏的消防天地:彰化防疫旅館的悲劇,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做?
https://bit.ly/3h8Kl0c
林金宏:走過傷痛-火場求生一瞬間:
https://youtu.be/ly9-iBciFJQ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罰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時挖砂一時爽,法律讓你進牢房】
最近,金門馬祖附近的海面上常常有一些不速之客,每天都有一些非法的中國抽砂船來偷挖砂,不是彌海砂(不小心暴露年紀),而是海砂屋的海砂。
搞得海巡署的人hen忙,馬祖人也hen緊張,而且怎麼抓都抓不完,搞得海巡弟兄每天都愁愁苦苦也辛辛苦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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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挖一點砂而已犯什麼法?
這些偷挖砂的船,是在台灣的「經濟海域」偷挖,不僅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而且還破壞大自然。
所以違反了《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故意損壞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罪」,會被關五年或是罰五千萬元。
而如果是在金門跟馬祖的海域裡,偷挖走砂砂這件事也犯了《刑法》的加重竊盜罪,還會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未經許可入境罪」。
偷跑來台灣海域挖砂的人等同於偷渡客的概念,所以也會被判關三年跟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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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錢跟抓起來關應該就解決了ㄅ?
雖然說現在可以透過罰錢跟把人抓起來關的方式懲罰違法抽砂船,而且根據《刑法》的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可以沒收的。
在抽砂船事件中,船就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所以要被沒收,而且還能把沒收來的船拍賣掉,補貼一點國庫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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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時挖砂一時爽,一直挖砂一直爽,怎麼辦?
目前有立委提議要把「禁限制海域六千公尺」範圍畫大一點,也就是把台灣政府可以抓人的範圍再增加一些。
也希望把目前懲罰的方式加重一點,希望違法抽砂船可以因此不要來。
究竟會不會因為未來修法過後壞壞的船就變少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民法罰錢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則貼文,我在臉書及微博都發出,兩岸網友熱烈討論。有人問:發這麼短的幾句話,是要表達什麽?
當然,我有我的想法。
過去我總是自己發表一家之言,這回則先拋出問題。透過各位的回應,以及媒體與我對話,讓曾經傾向「和統無望論」的我,新的想法更加清晰:
這未嘗不是和平解決兩岸分歧的契機!
習近平說得很清楚,不強迫台灣與大陸立即統,但絕對反對分裂。未來三十年,兩岸繼續融合,讓統一水到渠成。
如果,出現一個加入共產黨的台灣人參選總統,主張與大陸當局和談統一,那就不只是說說的政見而已,而是完全有充分的互信,足夠的能力。
美國一貫主張一中政策,反對台灣獨立,但期盼兩岸中國人以和平方式解決分歧。如果有這樣一位民選的台灣領導人,透過協商與大陸完成統一,美國絕對支持。
我拋出的想法,兩岸網友有不少意見,但幾乎沒什麼反對之聲,有的只是疑慮。
■Q1: 台灣人加入共產黨,不是就會被註銷台灣戶籍嗎?
Ans: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第90-2條)。這也就是陸委會說台灣人入中共要罰錢的根據。
但,法條並沒有關於台灣人入中共就要除籍的規定。盧麗安被除籍,法律上並非因為她加入中共或任黨代表,而是她入籍大陸。
「兩岸關係條例」第9-1條:「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意思就是,入籍大陸被查到,就會失去台灣戶籍及權益,但「義務」並不免除,故之前曾發生已入籍大陸的台灣撞球選手吳珈慶,被要求回台當兵的例子。
如果民進黨進而修法,台灣人加入共產黨就除籍,褫奪公權,那將是嚴重的違憲問題,甚至是國際人權事件。
■Q2: (大陸網友問)共產黨員怎麼能參選台灣的「總統」?不如直接武統,委任特首!
Ans:
面對國家統一前兩岸的特殊情勢,應該解放思想,逆向思考。大陸應該有絕對的信心,相信隨著台灣經濟持續低迷,人民看不到出路,會逐漸思考其它的選項,看破兩大黨「維持現狀」只是維持他們的「既得利益」,選擇與大陸和談完成統一,一起崛起。
■Q3: (台灣網友問)台灣人根本不可能投票給共產黨員,這個問題不用討論!
Ans:
如果真如民進黨所言,「天然獨」已成為台灣主流民意,那就應該有絕對的信心,容許加入中共的台灣人也能參選,甚至現在就舉辦台獨公投,回應大陸發出的三十年融合統一的「時間表」。
盧麗安效應,已經催生兩位北大台生表達希望加入共產黨。有人說這是統戰樣板,但據我所知,一直不是中共找他們,而是他們不斷發出想入黨的訊息,中共卻始終沒回應。如今習近平宣示,要讓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自然也應該包括入黨、參政等權利。
民意如流水,十年河東十年河西,誰也說不準。想想三十年前,民進黨在台灣還是非法政黨。三十年後,你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