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制度大翻新】
行政院會5日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這是贍養費制度自公布施行以來首次通盤檢討,共有六大修正重點,贍養費的請求權將不限於無過失、裁判離婚兩要件,放寬到只要離婚後生活困難一方,就有權跟對方請求贍養費,請求期限自離婚起五年內。
#贍養費
民法親屬篇修正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事導讀-有氣魄的大法官,同性婚合憲-釋字第748號】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承認同性婚姻合憲,駱克覺得太有擔當了!解釋文跟解釋理由書加了洋蔥,駱克看得感動到不行,字裡行間中大法官展現出氣魄,用精美洗鍊的文字講述幾件事。駱克用通俗白話的用語說一次:
【簡要版】
一、 立法院打混,大法官硬起來-接受釋憲,了不起,負責。
二、 同性婚姻根本沒有妨礙到其他人!根本不會破壞社會秩序!是穩定社會的磐石!
三、 同性戀不是疾病!
四、 同性戀現在備受社會歧視的情況,一個字「慘」。
五、 為了避免立法院依舊打混,大法官硬起來-直接宣告定期失效。
六、 為了戶政機關拿尚未立法當擋箭牌,大法官硬起來-按照民法第982條讓他/她們登記。
【詳細版】
一、 立法院打混,大法官硬起來接受釋憲,了不起,負責:
1、理由書第8段提到聲請人祁家威超過30年來向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均遭拒絕的過程,流浪各機關30年的過程。理由書第9段提到95年就已經有立委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未獲得多數委員支持。簡單來說,就是延宕這麼久。
2、101、102年間雖然提出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但是「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白話來講,立法院雖然假裝有修正草案,但是大概會繼續打迷糊仗,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立法,但是同性婚姻自主決定權這麼重要的基本權,不容許立法院繼續拖延,大法官說「讓我來,我來釋憲」,理由書第10段「本院懍於憲法職責,…,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了不起,負責!
二、 同性婚姻根本沒有妨礙到其他人!根本不會破壞社會秩序!是穩定社會的磐石!
理由書第13段說得好「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 #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 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 #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 #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簡單來說,大法官說同性婚姻根本沒有妨礙到其他人!根本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反而是穩定社會的磐石!
三、 同性性傾向者不是疾病:
社會上有些人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是一種病態,大法官為他們平反,引用國際衛生組織研究說同性戀不是病!
理由書第15段「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 #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
四、 同性性傾向者現在備受社會歧視的情況,一個字「慘」:
理由書第15段提到了現在同性戀的現況,雖然是要說明為什麼要用嚴格審查基準,但是這段駱克看到很感動,大法官用洗鍊精準的文字,描述同性戀備受社會歧視的「慘況」:禁錮、排擠、歧視、孤立、隔絕、弱勢、劣勢地位。
理由書第15段「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 #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 #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 #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 #刻板印象 之影響,久為 #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 #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 #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五、 為了避免立法院依舊打混,大法官硬起來直接宣告定期失效。為了戶政機關拿尚未立法當擋箭牌,大法官硬起來-按照民法第982條讓他/她們登記:
駱克覺得大法官超有擔當,白話就是就算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也可能藉故拖延不立法,所以直接宣告2年定期失效,讓立法院不得不立法。再來就是,為了避免立法院在民法相關規定違憲失效後仍然不立法,行政機關可能說無法依法行政、不給登記,大法官說:#按照民法982條有兩個證人簽名的書面就可以登記!
理由書第17段「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釋字連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
部落格連結:http://roxincriminallaw.pixnet.net/…/3023634-%E3%80%90%E6%9…
民法親屬篇修正 在 黃柏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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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時刻是否來到!?」公聽會
立法院新會期重新討論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引起支持與反對雙方重大回應。
目前無論那個版本的修正法案都未經委員會就條文進行討論.
從地方政府與議會的角度來看,
法律修正的職權仍然是立法委員與立法院為主.
然各地在地性的觀點、看法、人生經驗、社會氣氛等,仍需要地方代議組織的協助,從地方觀看不同角度的視野,提供後續民法親屬篇修正與否的在地意見,也是此次公聽會舉辦的重要考量。
歡迎您一起來關心~
日期:2016年12月8日(星期四)
時間:PM2:00-4:00
地點:高雄市議會第一會議室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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