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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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時間越長, #似乎離婚率也跟著增加,常見 #離婚 的案例,是其中一方很想離婚,另一方卻死纏爛打,用盡各種方式要阻止婚姻關係的結束;
但通常也有其中一方提出請求後,才發現對方其實也巴不得要離婚,甚至是連 #剩餘財產分配 都不想要進行,只要越快完成離婚手續就行,不想要繼續被目前的婚姻關係給束縛。
離婚,首先想到是戶政登記或是上法院訴請離婚,再來就會想到 #小孩監護權 以及 #財產該如何分配,尤其是聽到一些公眾人物離婚時,不少的目光都會關注在兩人所擁有的大筆財產最後會如何處理;
既然有積極想要處理財產問題的人,自然也會有不想要在財產分配上傷腦筋的人,一心只想迅速離婚,只求不會被這段不愉快的婚姻給牽連太久。
而民法上也有規定了三種 #夫妻財產制度,除了最常見的 #法定財產制 以外,就是 #共同 以及 #分別 財產制,而採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就會將所有可以分配的財產平均分配,若是採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的財產一直都是分別管理,因此就不太會出現分財產的問題。
但是,按照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來看,主要會將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去平均分配,在這樣的規定下,夫妻離婚時是不是還可以為了盡速解決離婚而主張不想去分任何財產呢?
其實是可以的,因為這其實是一項各自都擁有的權利,可以提出分配的請求,也可以 #直接放棄,不過在其中一方想放棄時,盡量要有 #書面 的約定,以免離婚後反悔,徒增困擾。
📌假如真的遇到對方想放棄分財產,我還能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如同前面所說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各自都擁有的權利,儘管對方不想要分財產,仍然可以提出請求,而這項權利的請求也有相關的時效性,知有剩餘財產分配2年內、或離婚5年內向對方提出請求,否則這時就算想以法律程序解決也無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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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爾蓋茲 離婚了?!😳😳#法律小知識時間
#微軟 的創辦人曾是世界首富的比爾蓋茲宣布跟結婚27年的妻子離婚,大眾關注兩人離婚後會產生什麼樣的 #財產分配 問題,尤其他的財產可能涉及很多的範圍,在分配上可能就會變得相對麻煩。
而他目前提出#離婚協議 法院所在的州是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兩人離婚後的財產可能將會平均進行分配。
那如果是在台灣的話,夫妻間會使用什麼樣的財產制度呢?台灣是依據不同縣市採不同的 #夫妻財產制度 嗎?
其實在民法裡對於夫妻財產制度有詳細的規定,有三種制度,分別是 :
1、#法定財產制
2、#共有財產制
3、#分別財產制
每對夫妻都能自由約定要採取哪一種制度,並沒有強制規定,假如並未協議使用何種制度,就會採 #法定財產制。
前面有提到共有財產制,所以就先介紹民法規定的 #共同財產制,基本上的概念就是夫妻的 #財產是共有的,財產會 #共同管理,而在離婚時,夫妻就能將共有財產制度存續期間的財產平均取回,不過有些特定財產時可以不用被列入共有範圍的,例如個人專用物品、個人職業上使用的物品或是他人有特別聲明贈與給個人的物品,這些就不會被列在共有財產裡。
接著是 #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就如同名稱一樣,基本上夫妻的財產就是 #各自處理,並不會有婚前婚後的差別,這也是最簡便的一種制度。
最後就是 #法定財產制,若採用這個制度,在離婚進行 #剩餘財產分配 時,僅有 #婚後財產 才會被列入,結婚前的財產就仍然是個人所有,不會被計入分配。
不過仍有些婚後財產是可以不用被列入分配範圍的喔!
像是婚後繼承的 #遺產、他人 #贈與 的財產或是 #慰撫金 等都屬於這個範疇,並不會因為大筆遺產是婚後繼承就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在結婚之前,夫妻二人其實可以好好討論一下要採用哪一種制度,而事先約定這件事並不代表兩人是為了離婚去做打算,而是能讓彼此在管理財產時能有一個更好依循的制度,才能避免因為財產歸屬可能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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