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今天院會三讀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這也意味著通姦罪在我國將永遠走入歷史, 通姦行為,都將不再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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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忠實義務」仍是婚姻制度存續的重要價值,通姦除罪化,只是刑法規範上的價值選擇,並非代表國家的婚姻制度已經崩壞,亦非通姦行為不再有法律責任。然而人民要遵守的法律,並不是只有刑法,民法並沒有規定通姦者,可以不用承擔任何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通姦者仍要對這個不忠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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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 #保障受害者與弱勢,因應本案的通過,本席要求司法院應該加強司法人員的性平教育,在審判實務上 #落實性別平權,維護配偶權被侵犯之一方應有的權利,縱使無法追訴通姦者的刑責時,也要能在民事或家事案件上,確實保障無過失的配偶,於委員會審議時,法務部亦答覆將研議加強民事責任的部分,提供更周延的配套,才能彰顯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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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西藏抗暴60年,作伙挺西藏!
今年的310西藏抗暴60年遊行,剛好繞行到我們中正萬華,從二二八公園旁的台博館出發,沿著台北車站、西門町,最後在西本願寺廣場集合!所有支持西藏自由的朋友們、中正萬華的鄉親們,本周日見,作伙挺西藏!
今天上午以台灣國會西藏連線會長的身分,出席了西藏抗暴日記者會,除了長期聲援西藏議題的立委,這次我們時代力量陳孟秀秘書長、執政黨羅文嘉秘書長,還有多位台北市議會的議員們都來力挺,社會也聚集了更多支持西藏的能量。
其實,過去台灣威權時期,獨裁政府對西藏流亡社會很不友善。但是台灣民主化後,不僅達賴喇嘛已經三次訪台,越來越多人參與西藏自由的運動,政府也開始落實一些友善西藏難民朋友的措施。我期待,立法院能早日通過難民法,讓台灣為國際社會貢獻力量,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台灣身為抵禦獨裁中國的第一線,應該與被壓迫民族團結站在一起。請大家今年西藏抗暴60年遊行,一起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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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樣的做法,可以節掉贈與稅,但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陳坤涵不忘提醒民眾:根據《民法》第1173條規定,假設在婚嫁贈與時,沒有在贈與契約上特別註明「不歸扣」,當被繼承人(父母)過世時,這筆資產仍算被繼承人的「應繼遺產」。且如果被繼承人(父母)在子女婚嫁後2年內身故,這筆贈與財產仍須併入被繼承人(父母)的遺產中計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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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aocan (要重新充滿貓味)》之銘言:
: [題目]:
: 甲男乙女結婚,有A,B兩子。
: 甲死前一年因B結婚而贈與120萬;A則於B結婚前兩年時結婚,甲贈與90萬。
: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40萬,但尚欠丙90萬、欠丁180萬。
: 請問其遺產分配?
只留題目,其於恕刪
首先,先釐清一下:1173和1148-1功能及適用完全不同
1173的歸扣:目的是維持數繼承人間分配的公平(內部分配關係)
=>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一般被視為遺產的先給,只看原因不論時間。
1148-1:則是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外部清償關係)
=>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為限,不論何種原因贈與,避免其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本案部分:
(一)誰是繼承人:乙、A、B(1144序文+1138第一順序)
(二)實際遺產:甲死所留240萬-(丙債90萬+丁債180萬)=-30萬 (本題要倒貼)
(三)分配:
1.繼承人內部分配:依1173
得分割遺產180萬=應繼遺產450萬(為甲死所留240萬+120萬+90萬)-債務(90萬+180萬)
且依1144,乙、A、B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數額各60萬
=>通說認為1173歸扣,特種贈與數額>應繼分數額,超過不用返還,但不得再分配。
A:生前特種贈與90萬>應繼份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B:生前特種贈與120萬>應繼分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乙:實際遺產全歸乙= -30萬=>實際上分配不到 =0
2.對外清償債務:依1148-1
所得遺產=甲死所留240萬+120萬(甲死前2年內所贈B),贈A比贈B早2年(甲死前3年)
依1148第2項+1153,繼承人A、B、乙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360萬為限,
對270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且責任比例各三分之一,即各90萬清償責任。
故實際不足清償之30萬,由三人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各分擔之10萬。
(四)結論:
本題乙繼承根本不利(AB至少都還有特種贈與拿),可以考慮拋棄。
另配偶乙之夫妻財產制,若無約定採法定財產制。因甲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可先依1030-1剩餘財產分配,剩餘才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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