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有小三?!雙重國籍人沒在台灣登記結婚告的成嗎?】
A男與B女皆有雙重國籍(台灣籍、C國籍),兩人在C國登記結婚後,決定回到台灣定居,沒多久竟發現A男出軌有了小三,B女傷心之餘,決定對A男與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卻想到自己與A男並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這樣還告的成嗎?
🎸A男與B女以其關係最切國籍台灣的法律為本國法
A男與B女都擁有雙重國籍,在兩個國籍衝突時,要依據哪一國的法律呢?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依第2條的立法理由,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宜參酌當事人之主觀意願(例如最後取得之國籍是否為當事人真心嚮往)及各種客觀因素(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
本案A男B女在C國結婚後,沒有繼續留在C國,而是選擇回到台灣創業,並有意在台灣永久居住,可以認定與台灣有深切聯繫,所以以台灣法為本國法。
🎸A男B女的婚姻依C國法合法、有效成立
兩人的婚姻是否成立,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法規定,但結婚方式依舉行地法也有效。C國的婚姻以登記,並舉行結婚儀式為有效,A男與B女在C國登記,並舉行婚禮,適用C國法律,合法有效成立婚姻關係,B女為A男之配偶無誤。(涉外婚姻的效力參照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
夫妻必須互負忠誠義務為婚姻的效力,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7條,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無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A男與B女的共同本國法為台灣法。
🎸B女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
夫妻互守誠實,是為確保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侵權行為。(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參照)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之法律,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地方是在台灣,本件侵權行為事件之準據法是台灣法。
A男與小三破壞B女圓滿的婚姻生活,並侵害B女的配偶權及其身為A男配偶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使B女身心飽受打擊與痛苦,所以B女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A男賠償精神慰撫金。
雙重國籍人即使是在外國結婚,如果外遇也是可能侵害配偶權。結婚後,雙方就必須對對方互付忠誠義務,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只要換個國家外遇就沒事喔。
民法184條精神賠償 在 唐子涵兒科醫師的吃貨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們的世界球后。可愛的小戴竟然也被霸凌⁉️
早上看到真的超生氣的‼️
但一整天都很忙,現在才有空po文~
根據國內資料統計,
大學生涉入網路霸凌的比例為85.6%,
曾經有網路霸凌受害經驗的比例為74.6%,其中以被他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最多,高達59.2%,
而網路霸凌加害的經驗中,以男性多於女性。
批評的網友po了一番自以為的言論,還tag小戴
也不知道這位網友的羽毛球🏸️打的如何?
有資格批判我們世界球后?
也許有人會說,不會打球就不能批評嗎?可以啊~就是旁邊的人看起來有點可笑而已🤷🏻♀️
如果自己不是很專精,那請問有什麼資格批評呢?有像我們球后一樣幾乎全年無休的體能訓練,世界各地的征戰過嗎?
躲在鍵盤後面說的輕鬆⋯
而且還tag球后, 請問。你誰?
也許有人會安慰小戴,沒關係啦,不要理那種只會嘴的路人,當然~小戴經歷過各種大大小小的賽事,抗壓性一定不低,事後一定會安慰自己,不要理這種沒有建設性的語言⋯
再打起精神來專注在自己的比賽跟好好休息~
但 人心是肉做的 沒有人看到攻擊自己的言語會開心,那些尖銳的話語就像刀子一樣
割了你的肉,會流血🩸、會復原、會結疤如果多砍幾刀🔪,一樣傷痕累累⋯
四次奧運金牌得主西蒙·拜爾斯(Simone Biles)因為身心問題,這次東奧女子體操團體決賽中途退出⋯
世界排名第二、今年退出法網賽的日本網球名將──大坂直美,也是長期受到憂鬱症所苦⋯
拿下奧運史上最多金牌的傳奇泳將「飛魚」菲爾普斯(Michael Phelps),也在退役後多次公開談論他的憂鬱症與焦慮病史,甚至表示在他最顛峰的時期,內心其實非常痛苦,曾動過自殺的念頭⋯
這些優秀的運動員接受了長期的高強度訓練,承受了全國的期待,非他們所願的暴露在鎂光燈下,而鍵盤後的酸民說話卻輕鬆又不用負責任⋯
「什麼?竟然只有銀牌⋯好廢⋯」
「他是不是老了?狀態不好?」
「搞什麼鬼,一直失誤?」⋯⋯
這些話在全力以赴、熱愛運動的選手裡聽到做何感想?
我今天想了很久,到底可以如何幫忙減少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好像是人性的展現,當生活越不如意,越容易將情緒發洩在貶低別人身上⋯
但對自己有自信、溫暖、正向的人,總是可以看到別人身上的優點、包容不完美,而這樣的人在社會上總是受歡迎的~
🔴家長可以做到:
🔹言教不如身教,在孩子面前不輕易批判別人,不口出惡言,教導孩子禮儀與尊重。
🔹如果孩子在現實社會中批判他人,如:小明好肥又好醜、小美好臭我不想跟他玩⋯等
➡️可以即時開導他,讓他學會注意到朋友的優點,學習包容跟接納朋友的不完美。
🔹高中生以前,建議將電腦擺設在家中的公共場所,如:客廳或書房,家長適時的關心孩子瀏覽的網站及交友情況。
🔹隨時注意孩子的身心狀態,是否遭到校園霸凌、網路霸凌,精神、食慾、是否害怕上學、情緒變得易怒焦躁。
🟠老師可以做到:
🔹希望從中小學就開始納入「網路禮儀」的課程,讓孩子了解到文字背後都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必須維持基本的禮貌。
🔹網路霸凌預防教育介入,正確面對網路霸凌的心態,培養正面思考。
🟡媒體記者可以做到:
🔹避免加油添醋、無中生有、洩露當事者隱私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民眾可以做到:
🔹減少酸言酸語,po出負面言論前建議三思而後行。
🔹避免成為霸凌者的幫兇,不任意轉寄或張貼可能傷害他人的訊息。
🔹勇於向網站經營人檢舉網路霸凌行為。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希望可以設立防止網路霸凌法律條文:
🔹美國設立反網路霸凌條款(教育相關法案、電子法)與AB86法案,針對網路霸凌者,進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美元以下之罰金懲處;
🔹法國亦針對網路霸凌設置專法,並對涉入網路霸凌者祭出兩年有期徒刑即三萬歐元的罰金;
🔹台灣目前網路霸凌常見的法律規範: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害他人名譽權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真心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減少網路霸凌,也許發負面言論前多思考三秒鐘,可以多救回幾條人命⋯
#反對網路霸凌
#戴資穎戴資穎我們愛妳😘😘😘
民法184條精神賠償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34531
這一則新聞,某林姓女子去年發現老公與「小三」伍姓女子手機通訊軟體對話,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還傳「晚上要檢查有沒有小狼的味道」、「我也要檢查你身體豆漿的存貨量」,「那我要舒服一下了哦」,還有伍女洗澡後圍浴巾的自拍照,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為上述對話及照片明顯「 #違反男女交往分際 」,伍女需賠償林女精神撫慰金30萬元。
近來,有許多類似這則新聞,許多婚後疑似出軌的社會新聞,因而引發不少民事以及刑事糾紛,加上前陣子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相信大家對實務上相類似案件後續的處理都存有不少疑問吧!
謝憲愷律師表示,修法前刑法231條的通姦罪說穿了只是大法官認為本於刑法謙抑的原則,沒有入罪的必要性及適當性,換句話說就是,感情的問題沒有必要動用刑法來解決,也無法用刑法來解決。試想,夫妻二人對簿公堂,相互叫罵、數落對方的不是,雙方感情豈有挽回的可能?再者,感情糾紛既沒有嚴重到需要入監服刑的地步,與其易科罰金把錢繳給國家,是不是直接賠償給精神上受有損害的對造比較好呢!要知道,免除刑事責任,不代表不用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喔!
民事方面,夫妻雙方若有其中一方對感情不忠,即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被出軌的一方是可以對出軌的配偶及所謂的小三依照民法184條、195條,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上的慰撫金,這時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資力、對感情不忠的程度、對婚姻維持所付出的努力、及後續解決問題的誠意等情事,判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看到這邊有沒有發現什麼了!由於雙方的資力會在法院審酌的範圍內,所以當出軌的兩個人不需要先付罰金給國家,被出軌的一方往往可以拿到比起原本更多的損害賠償金,這也說明了,其實很多事情不一定皆要訴諸刑法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當事人獲得補償,是不是也算是實質正義得到落實的一種體現呢。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對婚姻不忠,大家在感情及婚姻方面還是要自己取捨及衡量,實際上一時衝動下所需付出的代價是遠比想像中來的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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