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你說法—談最高法院最新關於債害債權要件的解釋>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他人(無償或有償),有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不過,若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對於特定物(例如針對特定不動產),而非一般金錢債權,此時是否還有上面撤銷相關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歷來是有不同見解。面對這樣的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表示此問題將交由大法庭裁判(如下),後續的發展如何,將嚴重影響實務上諸多債務糾紛的攻防策略,非常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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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節錄)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89年5月5日民法第244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甲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對乙之特定物返還(下稱特定物債權)請求權,於未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下稱金錢債權)請求權前,倘乙陷於無資力,甲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系爭應有部分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三、本院先前裁判法律見解
㈠甲說:肯定說
理由:修正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此觀修法意旨固明。然於債務人違反特定物債權之履行,而得轉換為金錢債權時,倘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償損害,或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將引致不足賠償損害而有害及債權者,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此時該特定物債權之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㈡乙說:否定說
理由:修法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易言之,撤銷權之規定,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3 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之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債權,倘未轉換為金錢債權,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103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
四、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
民法244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侵權行為事件之訴訟標的
【作 者】姜世明 │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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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規定,起訴並須當事人特定、訴訟標的特定以及訴之聲明確定。在訴訟標的特定與否的問題中,往往因為採取不同種訴訟標的理論而影響當事人起訴是否已達訴訟標的特定要求。就訴訟標的特定也會影響後續法院審判闡明權行使的範圍與判決後的既判力範圍。姜世明老師本篇著重於侵權行為事件,並提供在此種事件中,當事人未提及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得否闡明、當事人得否另行起訴的問題的解方。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大法官「擴張標的範圍」而審理的判斷/吳信華 教授
🔹緩起訴扣抵問題之探討──評勞動法訴字第1060025762號/蔡震榮 教授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因果關係認定/劉姿汝 教授
🔹死後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之判斷基準/鄧學仁 教授
🔹侵權行為事件之訴訟標的/姜世明 教授
🔹實驗室放火案/王皇玉 教授
🔹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李榮耕 教授
🔹懷孕歧視/鄭津津 教授
🔺【基礎講座】
🔹行政訴訟法講座:第二講 訴訟程序與起訴要件(中)/李建良 教授
🔹民法繼承編修法:第五講 無人承認之繼承修正草案評析/林秀雄 教授
🔺【法學論述】
🔹計誘他人誤認獲殺人囑託與放任其發生/許澤天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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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4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訴權之要件為何? http://qr.angle.tw/3k6
✔概念:民法/詐害債權
✔關鍵字: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 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撤銷訴權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行使撤銷之客觀要件須債務人因其有償行為而使其陷於無資力而言。有疑義者是,若債務人將其所有之財產賣與他人,並將該所有價金償還部分債權人,是否亦屬於詐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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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4要件 在 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行使的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 第244條撤銷權行使的要件事實: 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80年3月19日訂立協議書成立借名契約,確認現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雙方均有應有部分及其比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