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半價: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
特斯拉近日宣布新車種降價,幅度將近是對半砍,讓不少已經購買的車主覺得自己是冤大頭,齊聚抗議。
不少人覺得「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車主沒什麼好抗議的,但或許在法律上有些許的機會可以扳回一城。
🎸主張「情事變更」來調整契約,例如賠償或其他補貼措施
民法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以後,如果發生難以預料的事情,以致於依照原契約來走會「顯失公平」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契約效果。
特斯拉不會平白無故降價,可能是原料、其他成本或是銷售策略的改變,才會讓新的售價能夠近半砍。差不多的一台車,如果在事後能夠以半價購買,其實對於以原價購買的車主來說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如果讓特斯拉大砍價的因素是事前難以預料者,車主就有機會主張情事變更來請求改變契約內容,例如賠償或其他補貼措施。
🎸主張「締約上過失」來索取賠償
民法第245-1條規定,在契約成立前,當事人對於重要事項有所隱瞞或做不實說明者,他方當事人因此而受害,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從客觀的事實上來看,特斯拉的售價可不是微調,而是大幅調整,這種價格上的重大變更,必定是交易上的重要事項,簡單來說,如果你告訴我一個月後會砍半價,我絕對不會現在出手。隱瞞這種價格上的重大變更,其實就有締約尚過失的嫌疑。
比較麻煩的是,我國法院大多都認為,既然法條寫著「在契約成立前」,一旦契約成立,就不能再跟對方請求賠償。以特斯拉的新聞當例子,雖然這些車主看起來受到了損害,但既然都簽了約、買了車,也就只能照著契約走,如果契約上沒有賠償條款,就沒辦法索取賠償。
不過,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的這種契約,應該要可以依照民法的這條規定去主張賠償,藉此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因為重點是當事人隱瞞事實的時點,而不是最後有沒有簽約。
(參考周伯峰教授-論對「不受期待之契約」的法律上處理——以締約上過失為中心一文)
至今還沒有特斯拉為何降價的具體因素,多半是媒體推測,例如人事成本與銷售成本的改變,但也似乎可以認為特斯拉有相當大的決定權與主導權。
這兩條索賠途徑的基本邏輯都是「誠信原則」,也就是交易上再怎麼用商業手段、手腕,也要符合最基本的「誠實」與「信用」,因此就算特斯拉沒有用「詐欺」的方式來欺騙消費者買車,也有可能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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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小弟有一件事情不解 關於245-1的第一個要件契約未成立之意義
學說上有兩爭議 1.以嗣後契約未成立為責任成立要件
2.只要發生在契約未成立時即可,與嗣後契約有無締結無關
書上是說 王澤鑑老師是主張第2,而第2是保護到固有利益情形
而書上又說 王澤鑑老師認為245-1不應該保護固有利益
原因是因為希望擴張契約責任的適用範圍,而使得受害人原本只能主張188條,
但188條尚能舉證免責,而244條無法免責,使受害人不至於求助無門。
王老師不贊成國內採這個立法 是因為 1.188實務上嚴格認定,可以免責的少之又少
2.就算可以免責,尚有188第三項的衡平條款。而認為締約上過失責任應該只用來保護
信賴利益。
所以他的見解是不是有矛盾?
我的見解是認為
王老師本身是反對締約上過失保障固有利益,但是我國的245-1規定的很奇怪,
尤其是245-1第一項第二款,根本是在保護固有利益,所以他認為第一個要件要做如上述
的解釋才何邏輯,但是它本身還是反對此種立法的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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